倪 雪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在方式或结果上经常被人诟病,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表现:第一,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处理问题时行政机关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行政机关在是否作为上,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结果畸轻畸重上均具有相对宽泛的解释空间,致使行政结果不当;第二,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主观存在恶意,滥用行政执法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公正的行政结果,极大地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决定。例如,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擅自以罚代刑,或是在某些情况并未存在针对性的法律依据,此时行政机关就做出了具有处罚或制裁性质的行政行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当前已经迎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为行政执法规范实施不仅提供了海量的数据,更在海量信息浪潮的冲击下,使得行政执法更有“效果”和“效率”。一系列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将逐渐地被各种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所淘汰,所以,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势在必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预示着我们可以利用当前的大数据技术,提高执法方式的科学性、灵活性和高效性。
通常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与执法成本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执法成本的高低取决于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的时间与速度。如果执法速度越快,时间越短,那么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就越低。但必须同时保证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必须合法合理,保证行政执法的效果,否则就会失去行政执法的意义。在实践中,致使行政机关行政效率低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行政执法信息收集难度高,并且收集到的信息并不完整、各个行政部门之间权责规定不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层次不齐,更有甚者不懂法律也可以参与执法工作,对执法队伍造成严重的破坏。而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解决以上大多数问题,信息化的浪潮愈演愈烈,通过海量的信息完善,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系统,实现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主体的执法效率,同时也能够规避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不作为乱作为。
行政执法的精准性是保证行政执法效果的内在要求,也是达到高质量行政执法的内在依据。行政执法的精确性主要由几下几个方面决定: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行政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行政程序是否规范。在实践中,尤其以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居多。但是利用大数据的大量信息,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将这种错误迎刃而解,对于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频率高的问题进行准确定位并分析,提醒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类似问题时重点对待,避免了再次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将各种执法错误进行概率计算,这样就可以给行政执法人员打好“预防针”,提前做出应对措施。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把大数据作为变革或改进的一种工具,在变革的过程中也逐渐影响行政执法人员的思维。在大数据背景下,新时代新发展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因此,执法人员应当树立新型思维意识,养成利用数据依靠数据的习惯,紧跟发展脚步,学会掌握大数据的分析技术,更好的配合执法工作。然而我国进入大数据时代的时间并不长,大数据所形成的信息并不能完全全面的代表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辩证的看待,学会辨别大数据局部信息的真伪,树立理性思考的能力,切不可在大数据环境下丧失理性思考的能力,而应当把大数据作为辅助执法方式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