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家坤
国防科技大学电子对抗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7
战争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主要形式,主要作用是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相互关系和战时双方进行必要的人道主义保护。在信息化条件下军事斗争中,战争法是个不容忽视的有用武器,值得我们花大力气研究和探讨。在同“分裂”势力和国际敌对势力的斗争中,关于战争法规武器运用得当与否,是未来军事斗争中法律战水平的集中体现。
应注意当前国际上在信息作战立法的争议和空白。战争是你死我活的武力争斗,我们既要注意遵守战争法,又不能拘泥于战争法。实际上空白也是一种法律状态,它表明国际社会在这个交战领域还允许没有形成规则,允许各国自行实践。目前,战争法关于信息作战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多,在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可以在法无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大胆采取军事行动。如目前信息化条件下的作战正向外太空发展,太空中的天基系统将日益成为未来信息化战争体系的重要中枢,对着战争的成败影响举足轻重。但在国际法领域,外太空少数公约仅只有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处于初创阶段。如《外层空间条约》只禁止外层空间、包括在空间飞行器上放置以核武器、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为代表的此类武器,并没有禁止使用动能武器、微波定向能武器、激光以及一些电子干扰武器等小规模杀伤性武器。这样,一些国家就可能就会根据自己的军事利益需求,想方设法发展智能化、实用化、小型化的空间战术武器,适当时对别国的空间目标实施者攻击或干扰,以实现自己的军事目的。当前,由于任何国家和团体不能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检查外层空间的有关设施,因此,假使有人在航天器平台上放置了这些武器,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其他国家是很难发现的。针对这种现状,需要我们充分利用外层空间的法律规定应对危害我国国家主权的各种太空活动,并积极地加入到外空领域的竞争中去。
要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战略指导思想,找出适合我作战的法律空间。当前,要利用一些法律空白,加快发展信息作战的技术与装备,加紧研制新型网络战等武器,大胆探索电子战、网络战等攻击武器的作战应用,积极探索和试验信息化作战新的战法,努力提高信息作战的真实能力。要勇于创立符合我们的利益和需求的先例和新规则,发挥对我有利的作用。国际法的很多规则大多是从先例发展起来的,先例逐渐被后人沿用后从而形成稳定的规则。开创先例充满着勇气和智慧。说勇气,是指在开创先例时,敢于担当可能发生的国际政治和民意的压力,敢于接受历史的长期检验;说智慧,是指在开创先例时,有对国际政治和民意走向的敏锐洞察,有对本国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深刻把握。这种勇气和智慧同我们所掌握的信息作战的能力结合起来,就能够开创对我有利的先例。
要加强国内相关法律的立法研究,弥补战争法相关规范的不足。如《宪法》有关的战争权问题、《刑法》有关惩处战争犯罪的的相关条款规定、《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有关战争动员等内容,都是法律战武器装备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武器。现代战争法中与外层空间有关的规范存在着许多空白,国际社会正在为形成全面限制外太空战的国际法体系而努力,因此,规范和遏制太空战也将是国内立法重要关注点。
先法后兵、兵以法行、兵止法进。这说明国际军事行动行动中以法为先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约束武装冲突和反对非法使用武力已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国际法规范和限制武装冲突的规范也已逐步完善,这些规范战争、武装冲突的法律影响也正日益增强。通过军事实力取得战争主导权是虽决定战争胜负的关键,但师出有名、有理有据更是国际社会重视的方面。“条约必须遵守”才能更得人心,“师出有名”才能“得道多助”。
国际斗争十分复杂,即使是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在进行决策时也不能不注意国际舆论,避免孤立。在军事行动中,自觉遵守、维护战争法的各项规定,自觉履行战争法的各项义务,就会赢得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支持,促成军事目标的顺利实现。否则,违背战争法的规定,特别是违背战争法的基本原则,必然会引起国际舆论的谴责甚至招致国际社会的严厉制裁,甚至使国家战略陷于被动。未来太空战中,运用战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己方的作战行动提供法律支持,对敌方的作战行动予以法律回击,将是法律争斗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遵循《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以“行使自卫权”名义与破坏和打击己方信息体系与空间资源的行为进行斗争,攻击敌方的空间系统,使敌方的卫星“致盲”或毁坏;以“军事必要”名义打击敌人军民共用设施,即使造成附带的非正常损害,哪怕是平民的伤亡或民用设施的损坏,责任也在敌方;以“报复”的名义对抗敌人的违法战争行径,遏止其对己方非军事目标的攻击;以“违反中立”名义攻击其他国家支援敌方的空间设施,限制和遏制第三方为敌方提供信息援助和空间援助,特别是制约和阻止第三方利用太空信息侦测向敌方提供威胁己方安全的信息;慎用“硬”杀伤手段,防止对外层空间的环境造成破坏和对其他国家航天平台的附带损害;遵守军用、民用区分原则,避免对民用航天器和民用空间通信系统的攻击和干扰行为等。凡此种种“师出有名”的做法,将是外空作战中经常使用的手段。另外,也要遵守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禁止作为海战场的相关区域。这种区域包括两类:中立国的领海和国际协定空间。1907年《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即已确定不得将中立国的领海作为海战场。该公约第2条规定:“交战国军舰在中立国领水内的任何敌对行为,包括捕获和行使搜索权在内,均属侵犯中立,应严加禁止。”当然这条规则的适用还是取决于中立国自己的态度,因为各交战国只尊重受到尊重的中立。也就是说,当中立国违反中立规则时,此条规定很难为交战国所遵守。一些国际协定明确规定为中立化的区域,简称为国际协定空间,也不得作为海战场。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麦哲伦海峡等,都不得作为海战场。
战争是一场综合力量较量,涉及军事实力、政治、经济、外交、法律等各个方面,遵循战争法规范自然也是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战争参与者要尤其重视军民区分原则,在选择打击目标时,在满足“军事需要”的条件下,要注要意区分军事设施和民用物体、区分平民和军人、战斗员和非战斗人员,努力做到以“武装人员”和“军事目标”为攻击对象,摧毁对敌方具有重要战争潜力和对敌方民众凝聚力有极大影响的关键目标;要注意瘫痪敌方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使敌方失去信息优势。另外,要尽量避免对民用设施的攻击,避免过多地造成平民的附带伤亡和民用目标的附带毁损。
在外空作战中,使用“软”杀伤手段还是具有广阔的法律空间网络攻击、电子攻击等“软”杀伤方式是有所作为的主要的手段。由于“硬”杀伤方式可能产生大量的空间碎片,即使是对太空战中胜利的一方,其航天器也可能受到这些碎片的致命威胁,因此,采取干扰卫星的通信链路或信息攻击等非致命的“软”杀伤手段,通过欺骗、破坏等方式以降低和削弱敌方空间作战能力,将成为太空战的必然首选。这些“软”杀伤手段,都属于信息作战的基本的范畴。对于此类方面的信息攻击,现有国际法还没有作出相关的限制性规定。在毁伤敌人军事反击能力和战争潜力的同时,既达到打击敌人的目的,又不至于造成空间碎片的环境污染而影响其他在轨航天器的运行,不破坏生态平衡、损坏或改变自然力,将减少国际社会关注和谴责。使用“硬摧毁”武器,如动能武器和激光武器等拦截卫星或攻击卫星,不仅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对武器装备的破坏也可能附带造成非战斗人员的伤亡,而且攻击目标和武器本身都产生碎片,可能造成外层空间的碎片污染,严重威胁到其他的航天平台、航天器的运行安全甚至直接破坏或摧毁其他国家或民用的相关航天设施,这种灾难后果必将受到国际社会重点关注严厉和谴责。
战争的胜利主要体现在战场上取胜,法律上的胜利,不能决定军事斗争或法律战的最终胜利,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所以,当信息作战出现法律空白或法律模糊空间时,应当毫不犹豫地采取适当的军事行动,确保战争的胜利。影响战争胜负的因素是方方面面的,交战双方的军事实力是硬实力,对战争的胜负影响是主要因素。除此而外,战争的胜负还受战争合法性、人心向背等软实力的影响。战争法是我们军事斗争取胜的一个有利武器,善用战争法不仅可以使敌方陷人不义境地,而且会给己方创造有利的态势,从而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对我方赢得作战的主动权帮助极大。利用战争法作为军事斗争的有益手段是以美国为代表各国的普遍做法。在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中,美伊交战各方都把战争法作为克敌制胜的一种有用武器,想致对方于政治上的孤立和军事上的被动以及道义上的困境,以拓宽己方军事行动空间和政治上的优势。
现代战争的实践充分证明,善用战争法和国际法是争取最大军事效益的可靠保障。目前,如何在遵守国际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自己的装备和技术优势,在现有法律规范内进行可能发生外太空作战,给未来的军事行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是一个值得严肃思考的课题。我们不仅要积极利用国际法现有“法理”依据,积极开展军事行动,而且还要不拘泥于有关规定,固步自封。应该合理利用国际法中不同规范的法律冲突和规避某些不利的法律条款,对于其中不明确的含义作出有利于己方的法律解释,为军事行动拓展法律依据,取得最大的军事和政治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