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娇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境外追逃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后,有关人员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将其抓捕归案的行动。境外追逃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我国境外追逃的主要方式为引渡、劝返与遣返。
我国与外国进行引渡时,首当其冲的就是条约前置主义问题。条约前置主义,指的是引渡必须以国家间存在双边、多边条约为基础,这种提法是由韩国学者最早提出来的。[1]正是由于双边条约的存在,使引渡走上了历史舞台。虽然条约前置主义在具体的适用中已经出现了变通,但这一规则仍然是我国在运用引渡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劝返在境外追逃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定位不明确。要实现劝返最重要的就是能否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承诺的问题,但我国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对该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劝返的法律定位不明确,才导致了我国在适用劝返这一制度时会产生一些问题,与此同时也会影响劝返工作的正常开展。
遣返在境外追逃中面临的又一问题目的国的不确定性。遣返的目的国并非一定是出逃国,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其他国家移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遣返可能因政治见解、种族、宗教等因素受到迫害或者被遣返归国后可能面临严刑酷刑或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将犯罪分子遣返。[2]而且遣返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如程序复杂,过程漫长等,这就使得在适用遣返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变数,增加了遣返结果的不确定性。
针对境外追逃中的引渡、劝返以及遣返存在的问题,本文在下面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法律建议,促进中国境外追逃的顺利进行。
我国在运用引渡进行境外追逃的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实质上是我国相关的国内法与国际法不一致的问题。[3]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之处就是要对《引渡法》的不足加以完善。各个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在进行对腐败犯罪分子的追逃工作中存很多障碍,这就使得国内立法不得不与国际公约相衔接。所以,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规定而《引渡法》尚未规定的部分,需要对其进一步补充、完善,对于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
劝返属于跨境追逃的一种非常规手段,在跨境追逃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劝返在法律定位上存在的问题,即法律定位不明确,导致我国在境外追逃中产生一些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赋予追逃人员劝返承诺的法律效力,即承诺的法治化。在劝返工作中占据最重要地位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追逃人员对犯罪分子做出的承诺在其回国后是否有效,也就是说追逃人员做出的承诺是否能在司法审判中得以实现的问题。因此,解决劝返中的追逃人员对犯罪分子承诺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成了重中之重。赋予跨境追逃人员的承诺的权力主要是指承诺的内容上是否包括限制追诉和减刑与承诺的效力上是否具有同国内司法人员同等的地位、权限以及承诺效力,而这些一直都是出逃犯罪分子最为关注的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就能更好地运用劝返制度来追逃犯罪分子。
遣返结果不可控制主要因为遣返的程序复杂,只能依赖于本国法律和司法行政程序进行审查,没有其他途径协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其他国家遣返制度的研究,善于运用他国的法律来不断完善我国,因为只有对别国的法律了解透彻才能做到对我国的不足加以完善,这对于完善我国境外追逃工作的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应该积极拓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信息交流和证据交换平台,并积极参与到双边遣返条约的制定中来,因为对于境外追逃工作来说,信息和资源的掌握以及犯罪证据的共享扮演者不可替代的角色,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缔结双边遣返条约的重要性。因此,只要我们善于去研究分析各国法律的不同以及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制度的建设,就能够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出更多的境外追逃的有效策略和措施。
境外追逃是每个国家都会面临的难题,虽然我国的境外追逃也存在许多法律问题,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来提高追逃成功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已经在境外追逃方面取得的成绩,我相信,通过国家不断的努力,我国境外追逃一定会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