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的贸易法规体系与投资风险防范

2019-12-14 13:51
法制博览 2019年13期
关键词:进口商斯里兰卡海关

王 勇

大连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斯里兰卡”)是位于印度洋上的热带岛国。随着中国“一带一路”重大发展倡议的逐步开展,斯里兰卡作为印度洋上的璀璨明珠对于我国“走出去”企业有着巨大的吸引力。熟悉斯里兰卡的贸易法规体系与投资风险的防范措施是中国企业对斯里兰卡投资的必要条件。

一、斯里兰卡的贸易法规体系

斯里兰卡是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成员国之一,世贸组织成立后,又是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斯里兰卡贸易管理和法律体系大致与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一致。在货物贸易方面,斯里兰卡也计划实施补救措施,其中包括反倾销和保护措施,以保护本国的贸易。但尚在计划中,具体法案尚未通过议会审议和实行。斯里兰卡的贸易法规体系大体包括主要进出口法律、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规定、海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四个方面。

斯里兰卡进出口的法律主要包括《进出口管制法》和《进出口商保护法》两部法律。《进出口管制法》是斯里兰卡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该法规定了负责进出口管制的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货物进出口的申请程序、进出口费用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的办理等内容。该法还规定了进出口货物清单,详细列明了允许进出口货物的种类。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也规定在该部法的法律责任这部分内容中。斯里兰卡《进出口保护法》禁止外国投资商违反法律,一旦出现违法投资商,该投资商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投资商的一切商业行为,直至投资商停止违法行为,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再实施违法行为。

斯里兰卡贸易管理方面包括三个规定,即:《进出口管理一号法令》,明确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标准和条件以及以此为基础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斯里兰卡出口发展法案40号》,内容为促进和推动斯里兰卡出口发展;《海关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斯里兰卡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税。

斯里兰卡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没有最新立法,一直沿用的是斯里兰卡1952[12]法案。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传染性疾病在斯里兰卡的传播,其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证书,由斯里兰卡标准局负责和出具;农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由农业局负责和出具;蔬菜、水果、花草以及树木,由植物检疫办公室出具证书;动物检疫证书由动物生产和检疫局负责和出具。

海关通关程序包括进口通关程序和出口通关程序。在法案中详细规定了两种程序的基本环节。进口通关程序的环节包括:第一,对进口货物填写报关单。在进口货物必须抵达斯里兰卡港口的第一时间,进口商必须立即向斯里兰卡海关报关,填写报关单,同时还需要向海关出具一系列的单据,包括货物抵达的通知单、运单提单、进口货物信用证、购货发票、货物装箱单以及货物的原产地证明等。第二,进口商纳税。进口商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纳税,海关依据进口商提供的单据计算应纳税额,税种包括进口关税、货物及服务税和国防税等。当海关有合理理由怀疑进口商虚报货物价值时,海关有对进口商采取调查、质询及其他相应措施的权力。第三,申请验货,进口商提货。进口商完税后,有权利向海关申请验货提货。海关根据不同情况,将货物分为免检验和检验两类。对于免检验的货物,海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绿色印章,进口商可以直接提货;对于需要检验的货物,海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琥珀色印章,进口商需要等海关人员到货仓进行货物检验后,再进行提货。进口通关程序的环节包括:第一,将出口报关单交至海关。出口商在备好货物后,需要将出口报关单、货物发票、装箱单、出口合同等单据一并报给斯里兰卡海关。第二,海关验货。海关收到上述单据后,根据不同情况,将货物分为免检验和检验两类。对于免检验的货物,货物可以直接放行;对于需要检验的货物,海关工作人员需要进行验货,通过后再出关。

二、斯里兰卡贸易法规体系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特殊规定

在斯里兰卡的贸易法规体系中,对进出口货物,海关有特殊规定值得注意。第一,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在海关仓库或者集装箱站的情况下,如果进口或者出口商在没有完税的情况下打算将货物转移到其他位置,必须想到海关登记并交纳押金。否则将被处以不高于10万卢比的罚款。第二,货物到达斯里兰卡港口从卸货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30日。一旦超过30日,货物将被拍卖,拍卖收入所得用于支付关税滞纳金、仓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的拍卖费用返还货主。第三,进出口商存放于国家仓库的货物,货物由于非人为原因引起的损失风险需要有货主承担,海关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进出口商有证据证明货物损失属于故意破坏或者海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第四,在两种特殊情况下,斯里兰卡海关允许货物暂时入关而不交关税。其一,货物样品进口参加展销会,6个月内货物必须出口。如果样品已经销售,则已销售的样品需要补缴关税。其二,进口商向海关提交了保函或者保证书。在此种情况下允许尚未结清关税时提取货物。当海关怀疑货物低值报关,而该货物又急于生产或者销售,此种情况下海关一般采取此种做法。

三、对斯里兰卡的投资风险防范

结合斯里兰卡相关立法,企业在斯里兰卡投资尤其需要注重投资风险防范。

第一,注重税收制度对投资的影响。在斯里兰卡投资,税收制度对投资者影响尤为重大。具体表现为:其一,斯里兰卡的税收制度变换频繁。例如消费税取代部分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国家建设税、海关关税、港口发展税等。斯里兰卡税制尽管变换频繁,但并不意味着税负的降低。相反,税负有增加的趋势。例如,2015年斯里兰卡增加了进口酒类商品的增值税税率。第二,斯里兰卡的税目种类较为繁杂,例如国家建设税、博彩业税、股票转让税、经济服务税等。中国的投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这些在国内并不存在的税目。其三,增加了一次性征收的税种。2015年斯里兰卡诞生了新一届的政府,该政府对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正,增加了一次性征税的税种。例如针对博彩业的经营者,法律规定要额外地一次性征收10亿卢比;对移动运营商一次性征收2.5亿卢比。这种征收大大增加了从事相关行业的投资者的成本。此外,斯里兰卡政府增加了巨额收入税和豪宅税。对公司或者个人的年收入总额超过20亿卢比的,将征收巨额收入税。同时在购置房产的时候需要注意房屋的总面积以及房屋总价款。其四,注意了解纳税豁免的条件。税收豁免总是有条件限制的。例如投资单位的信托必须以美元作为计价工具的时候,才能够免除所得税;对于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外包公司,只有特许权使用费才可以免征所得税;投资证券所得收入方面,只有购买城市发展局发行的公司债券证券所获得的利息才能够免征所得税。其五,注重投资优惠政策的条件及落地。某些投资优惠是有特定地区、金额及行业要求的,只有在符合特定投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也具有行业限制,例如特定制造业或者烟酒以外的企业。免征海关关税和消费税的机器设备所属的企业,必须是在斯里兰卡投资局有登记的企业,并且机器设备有使用年限的规定。

第二,注意政府换届产生的政治风险。2015年1月斯里兰卡总统大选,反对党迈特里帕拉·西里塞纳上台,表示改变前任总统的对华友好政策,与印度、中国、巴基斯坦和日本建立“均等关系”,这表示2015年斯里兰卡对外外交方针政策有所变化。尤其是对中国投资科伦波港口城项目的停止,加大了中资企业对斯里兰卡投资的恐慌与观望。因此中资企业需预防应变政局动荡、法制不健全而产生的政治风险;维护好与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关系。中国投资者应当努力与当地的企业进行合资经营,重视斯里兰卡的民意以及维护好与斯里兰卡媒体的关系。中国投资者可以考虑购买一定的保险产品,可以考虑向世界银行下属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险种可以考虑征收、政府违约、战争等险种。对于有争端的事项可以通过当地救济和国际仲裁途径解决争端。

第三,注重劳务合作与劳工关系。斯里兰卡国家的劳动法对工人的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法律规定,雇主解雇工人必须要征得工会的同意,否则不得解雇。这就涉及到雇主与工会的谈判。该谈判一旦无法达成一致,工会有权力决定是否罢工。在斯里兰卡发生的劳资纠纷,资方通常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在斯里兰卡的投资企业要需注重当地劳工关系,了解斯里兰卡国家的劳动法与中方劳动法的区别,尤其需要了解重视劳动关系背后涉及的宗教、传统、文化等因素。一旦因为这些无形因素导致纠纷,通常是很难调和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尽可能尊重当地的传统、文化、宗教等,为当地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实现双方共赢。

第四,注意外籍劳务派遣。由于斯里兰卡对雇用外籍劳务有强制性限制。在工程项目承包以外,基本是不允许外籍劳务人员进入斯里兰卡的。这是保护当地就业率的需要。因此当投资企业向斯里兰卡派遣外籍劳务时,必须先征询相关部门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派遣。

第五,投资企业需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由于斯里兰卡政策变更迅速,因此企业在对斯里兰卡进行投资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充分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风土人情、文化宗教等背景,帮助投资企业排除投资盲目性,避开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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