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桐
(430205 武汉工程大学 湖北 武汉)
湖北省亦站位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沿,打造具有本域特色的法治环境,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政策性支持、审慎性监管、有效性防控为重点,使得湖北省的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武汉市自2017年始着力打造“无现金城市标杆”,在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共享经济层面取得显著成效。湖北省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可以概括为四点:第一,加大地方政策指引,推进地方互联网金融立法先行;第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司法体系,钻研典型性案件,公正司法;第三,加强执法机构和执法人才培养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第四,构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平台融资模式,审慎监管系统。
自2014年8月始,武汉市就讨论出台“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意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的规范具有前瞻性。2016年湖北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指出,力争到2020年初步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湖北省规划通过实施“互联网+”行动,到2018年达到四个目标。第一,互联网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取得阶段性成就;第二,网络基础产业设施巩固;第三,互联网新业态不断发展,具有创新型的产业发展;第四,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机制初步建立,政府、民众、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社会治理新模式初步形成。
湖北省互联网金融司法突出表现为案件数量增多、具有指导性案例未形成、司法解释欠缺,这些都是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湖北省互联网金融案件法律适用与裁判规则面临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第一,如何厘清监管政策与司法裁判的关系;第二,如何明晰监管利率和司法利率的区别;第三,如何梳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第四,如何明确互联网金融案件的管辖规则。
①湖北省政府于2017年部署全省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近年来推进重大案件处理机制,加强监测预警机制,遏制了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高发态势。②互联网执法监管之“协会”监管。湖北省建成了首个华中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管。该协会以阳光、自律、分析为宗旨,意在从根源上地址不良平台的金融,维护湖北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及行业声誉。
(1)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立法层面欠缺。立法不足,权力真空。基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着的虚拟性、隐蔽性、匿名性,使得真空地带存在巨大问题。法律法规滞后,规则性不足。虽然湖北省出台了部分意见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但是因其立法技术、立规技术层面的欠缺,使得其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
(2)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剧,司法取证、举证、执行难等问题突出。互联网交易中,客户较之商家处于劣势地位,若发生诉讼,客户作为举证责任方时,其举证能力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基于虚拟货币金融的特性,湖北省仍未建立跨市场监管制度,使得不同层级监管部门取证效率低、成功率低。
(3)缺少监管执法机构,监管执法难度大。目前,主要是依靠中国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即“一行三会”来进行监管,其层级无疑很高,可能出现高层级监管过严,低层级监管或松、或无从实质监管。从湖北省的监管来看,也主要是依靠以上机构,未建立或授权本域内权力机关进行监管,使得地方行政单位与“权力划分”无依据,与法无依据。
颁布市级规定,使得风险防控有规可依。明确主体法律地位,加强对主客体保护制度建设。明确交易主体权利、义务,这是对主体法律地位承认的基础,权利、义务的明确才能更好地归责和责任承担,否则难以实现对责任的分配与认定。结合民事保护、刑事打击相结合,保护好合法、合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打造湖北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法治环境,实现其健康、快速发展。
基于湖北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践,着力打击利用互联网来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人。要联动各职能部门,包括公安、工商、网监等部分,着力进行监督、规范、管理、打击。要联通司法检察部门,包括检察院、监察委、监狱等部门,着力进行司法打击、起诉、监管等,实现国家权力对社会治理的规范作用。另外,作为审判机关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减少行政权力对其的干预,保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建立专门监管执法机关。其监管进行统一化、专门化、技术化。监管重点由资金流转、市场运营、市场退出、市场问责与责任承担,实现各环节、各阶段的监管。
总之,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准入机制、运行机制、退出机制、责任承担机制,实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范化。加强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交易制度。需要指出地是,必须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互联网金融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及监管制度、隐匿性风险规避制度,建立健全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法治环境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湖北省本域互联网金融法治环境的良好构建,实现互联网金融业又好又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