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市场环境下如何打破反垄断法的困境

2019-12-14 06:00吴舒颖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份额反垄断

吴舒颖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垄断与市场经济联系比较紧密。由于垄断对社会发展具有负面影响,国内外都在采取措施,避免垄断干扰经济发展。制定反垄断机制乃是解决经济问题的重要方法。如今,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成熟发展使得经济形态出现了新的特征。而工业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法愈加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1]。因此,应该着力探究反垄断法出路,提高反垄断法发展水平。

一、新型市场环境下反垄断的特征

(一)垄断的技术性

在工业经济背景下,资本实力雄厚的企业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比较强。基于此,企业会尽量地积累资本。垄断是企业增加资本的重要方式。然而,当前社会与工业经济面临的发展形势存在差异。过去的垄断方式已经行不通了。在新型市场环境下,技术创新是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动力。为防止技术窃取,我国构建了关于技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科学技术含量较高,其不容易被扩散、仿制。若是能够以创新作为技术发展驱动力,技术垄断能力将会提升。通过垄断先进的技术,企业就可以增强运行实力,进而稳定发展自身。

(二)垄断的竞争性

以往经济形态下,垄断一旦产生,就不容易快速被打破。但是当下的垄断则容易被超越。主要是因:企业创新意识逐步增强,创新团队的专业素养提升,使得技术研发速度加快。如果企业认为自己已经垄断了某种技术,而不继续创新发展,就容易失去原有的在本行业的竞争力,甚至破产。由“摩尔定理”得知,微处理器的性能每18个月就要提高一倍[2]。由此可见,要以创新为技术垄断的发展核心,积极地推出新技术。熊彼特曾经提到“任何一种垄断地位都不是可以高枕无忧的,在公共事业领域以外,一个独一个独家卖主的地位,一般只能在他行动得不像一个垄断者时,才能够争取到并在几十年内保持住。[3]”美国微软公司联合创始人比尔·盖茨经常对自己的员工讲“公司面临破产的时间”。当然,破产指的并不是公司真正地存在发展问题,而是希望员工具有一种居安思危的意识,进而激活员工工作热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指出,“垄断本身在科技领域是无罪的。”反而,垄断可以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企业的技术创新属于一种博弈。暂时性胜出并不是最终目的,打赢持久战才是企业重要追求。

二、反垄断法实践操作困境

反垄断是在理论与实践支持下进行的工作。从目前现状来看,反垄断法理论不够全面,同时反垄断实践也遇到了多种问题。之前,我国主要根据企业在行业市场上的占比、市场价格等为垄断判断依据。不过,这种方法并不能够针对性地判断新型市场环境下的企业是否实施了反垄断操作。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市场份额标准难以适用。当前,经济形式发生了变化,促使企业转变了发展路线。小型企业不断地研发技术,增强产品的创新力,提升整体发展水平[4]。这些技术发展水平较高的企业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情况下可以很容易地打败大型企业。但是小型企业的开始占有的市场份额并不高。与此同时,企业形成的市场份额具有不稳定性,容易被后来进行创新发展的企业所替代。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因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比较快,在处理垄断纠纷事件的过程中,企业很有可能处于发展劣势的状态。因此,相关人员就不能够仅从市场份额出发就把其全部判定为垄断。在新市场环境中界定市场困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下,企业市场份额变化的时间将会缩短。也就是说,企业市场份额变化的起伏性比较大。这样新市场环境中产品界定工作阻力加大。除此之外,社会经济地理市场也同样存在界定问题。追究其因发现,伴随着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跨境销售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正是因为跨境销售的发展,企业市场范围逐步扩大。倘若仅仅为企业在本国的市场份额为垄断参照内容,显然是不准确的。二是,传统的价格判断方法也难以在新经济行业发挥作用。企业在生产运作过程中势必会投入成本。之后,企业会把这些成本加入到价格中。对于垄断市场的企业来讲,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价格。一般而言,这些企业会增加产品价格,以便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新兴产业所生产的产品成本往往高于传统行业。如果根据边际成本定价,那么企业盈利额并不会太高,甚至亏损。因此,传统的价格判断方法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相适应。

三、新市场环境下反垄断法的出路

在新型市场环境下,反垄断法需要进行有效调整。而立法与司法机构有必要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优化反垄断法。以往的反垄断法内容对完善发展现代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不要一味地否定原有的反垄断法。

(一)应调整垄断的认定标准

垄断成为当前社会经济竞争的要素[5]。企业在某些运作业务上呈现了垄断特征。这种垄断形式与传统垄断有所不同。销售额标准、市场界定方法和价格判断方法等是反垄断判断企业垄断行为的重点。新型市场环境下的反垄断法应调整垄断的认定标准,保证反垄断法构建质量。

一是,壁垒越高其他企业才不能快速地超越某企业的垄断活动。在市场自由发展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会通过提升自身实力的方法,打破垄断,与之前垄断市场的企业争夺资源,进而提高自身经济收入水平。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便存在垄断的市场结构,企业开展垄断活动的难度也比较大。为确保反垄断法的适用性,反垄断法中需要合理规范壁垒标准,提高企业公平竞争水平。当某项运作业务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时,各大企业会主动地抢占市场。由于该领域是竞争性领域,暂时不需要投入精力、资金等推进反垄断工作。不过,当市场上出现以下情况时就要落实反垄断任务。即壁垒过高,导致了同行企业不能进入该竞争环境中。

二是,企业要想垄断市场,势必要采取行动,把控市场。比如,企业会与其他企业加强联系,达成利益结盟,之后,双方将会实施搭售、掠夺性定价等排他行为。实际上,企业就是生存在一种竞争环境之中。为此,不应该把所有同盟合作的企业都认定为垄断,特别明显的垄断行为除外。垄断行为的表现包括,企业的行为是否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等。在符合判断时,就要进行限制性策略,避免企业垄断的扩大化[6]。

三是,从传统反垄断法中找出适用于当前市场环境垄断的内容。比如,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的情况等还是可以作为垄断判断标准的。当企业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时,最终得出其垄断行为的科学性、准确性将会增强。

(二)合理原则应得到更好地运用

新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垄断行为涉及因素不仅多而且复杂,加之判断标准的统一性不高,导致垄断判断难度加大。针对于此,在判断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考量多个发展要素,进而得出企业是否进行垄断的结论。比如,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企业扩张范围等。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场存在进入壁垒就会产生垄断行为。不同阶段的垄断发展情况存在差异。因此,要把实际内容作为反垄断法发展的依据。本次主要从调整垄断的认定标准、运用合理原则两大方面研究了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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