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倩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善意取得是指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处分人的主体资格、权利状态以及处分人的处分行为等外部条件,有理由相信其系真正权利人,基于信赖而与其交易的行为。我国对善意取得的规定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1)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具有权利外观;(2)受让人是出于善意的,且有理由相信让与人有处分权;(3)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4)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在商标权的转让中,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使受让人对无权处分人产生可信赖性而与其订立转让合同,此时受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的引入就显得很有必要。
对于注册商标而言,若有关机关在进行公示时发生错误,可能导致第三人产生信赖感。虽然商标的注册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但不能排除因为人为的原因而导致的错误。对于已经过有关机关核准并登记公告的商标权,受让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对此商标享有所有权,这种信赖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此时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应当对商标权的归属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首要要件就是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那么对第三人的善意应当如何进行判断?善意,一是指基于信赖心理,不知某种情形或者法律规定的存在;二是指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进行探究,只要处于善良的动机就可以。对商标转让的认定,需要重点关注对善意含义的第一层解读。在注册商标转让中,受让人进行了查阅商标局核准公告等一系列行为后,确定真正权利人,便形成了对转让人的信赖,此时受让人便是善意的。若受让人不进行任何查阅,就没有理由认为受让人产生了信赖感,当发生争议时,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在对善意进行认定后,还需要确定善意产生的时间。参考物权法规定,在商标权的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时间点应是当事人双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在受让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自己所需要办理的事项后,受让人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任务,至于登记机关何时做出登记,不在受让人的掌控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要求受让人承担此期间的风险。
其次,让与人需具有权利外观。对于注册商标而言,它使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必须发生登记错误。如当事人发现其商标权登记存在错误,没有及时向登记机关说明,此时一方面基于第三人的善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由于原权利人存在过错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若申请人伪造相关文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直接授予了申请人商标权。这种情况下虽然记载的权利人错误,但是登记就会产生公信力,受让人根据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推断出转让人系有权处分人。
善意取得的第三个构成要件是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对价取得,但对于无偿转让的行为而言,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呢?我国学者认为无偿转让的行为,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他们认为在受让人无偿取得权利等财产时,如果适用善意取得,相当于牺牲了原权利人的利益去保护没有付出任何代价的受让人的权利,这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对于商标权的转让而言,笔者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偿转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比如类似政府等公共管理组织,在其取得商标权后,由于自身原因而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把商标权转让给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使用,由此而产生了较好的效果。此时,即使公共管理组织因为权力瑕疵而成为物权处分人,因为对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受让人仍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最后,要求权力的转让已经完成公示,在物权法中,要求动产已登记,不动产已交付。在商标权的转让中,注册商标的公示方式主要表现在商标局的核准公告和《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的转让应当是连续完整的,从最初的申请人到一系列的转让人都应当记录在册,以便于企业对商标权的来源进行证明。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公示的方式就是在经营活动中投入使用,当物权处分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后,物权处分人便不得再使用该商标。
商标权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开始树立起品牌意识,并越来越重视对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涵盖所有问题,鉴于物权与商标权的相似性,可以引入物权法的有关理论来解决商标权的有关争议,但也不能完全照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