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减刑制度的完善

2019-12-13 20:16:40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罪犯成年人监狱

张 蕊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犯罪减刑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只是在减刑制度中的实质条件中提到“未成年罪犯有悔改表现即可将其减刑幅度适当放宽,间隔时间适当缩短。”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适用条件,导致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也没有完全将其与成年罪犯减刑制度区分开来,间接导致我国未成年犯罪比重逐年加大,而且呈现出低龄化的态势,日益威胁到了人民安全与社会稳定,在此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对未成年罪犯减刑的条件没有明确跟放宽

在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适合未成年罪犯的法典,如何断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适当放宽”的幅度是多大以及具体该如何执行,“间隔时间相应缩短”的标准是什么,未成年罪犯由于心智发育还不成熟,如果一味按照成年罪犯的减刑适用条件的话,这样不仅不能对未成年罪犯起到教育改造作用,反而会加深他们对整个社会的厌恶或者说绝望。

二、专门机构的设立与专业人员配备不足

我国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罪犯的案件审判跟执行机构,对未成年罪犯实施矫正的司法人员与成年人并无区别,无法根据未成年罪犯自身特殊性而对其进行特殊引导,做出特殊的提起申诉,提出减刑建议书的行为,这样既起不到教育感化的效果,也无法维护好未成年罪犯的权益。

三、未成年人减刑程序的缺失

相比成年罪犯,未成年罪犯在适应“认罪伏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劳动”这一前提条件下,显然是不如成年人快的,同时也不知道自己改造情况在行刑机关处是怎样判定跟记录的,何时提起减刑,理由是什么。未成年罪犯在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罪犯条件和规定以及特定程序,同样是不利于其早日回归社会的。

因此怎样提高未成年犯改造的质量,防止他们再次犯罪,研究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减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明确未成年减刑制度的条件

在我国符合减刑条件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我认为,对于“确有悔改表现”这一认定应当确立明确的标准,只要未成年罪犯虚心接受监狱工作人员的教导,没有恶性的事件如打斗或者再次犯罪的情况发生,我们就应当认定他们已经满足有悔改表现这一条件。此外,应该将未成年罪犯的减刑适用时间改为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不是考虑减刑时未满18周岁,这样既保护了未成年人,也有利于激发未成年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早日回到社会。对未成年罪犯减轻刑罚后,相对成年人来说的话,在剩余的实际服刑期上也应该加大缩短的幅度。

(二)设立专门机构以及培养专业监狱改造人员

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罪犯改造机关也是有必要的,对未成年罪犯也应该培养一批专门矫正未成年的司法工作人员,针对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单独进行改造,让未成年罪犯积极主动接受改造,加大向法院提起减刑申请书的机会,从而让他们从本质上得到改善。

(三)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减刑程序

改变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申请书的模式,实现公开庭审。在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设立未成年罪犯专门的审判法庭,法官应该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为未成年罪犯减刑成立专门的合议庭,人民陪审,接收各个学科的专家,从各自的立场跟学科专业上看待该未成年罪犯已符合回归社会的条件,这样既起到了审判公开化透明化的作用,也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此外,应让其参与到减刑程序中来,同时也可以加强未成年罪犯的权利保障,应该赋予未成年罪犯合法权利例如知悉权,申请回避权,对减刑裁定的上诉权,最后陈述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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