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

2019-12-13 20:16:40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智慧结晶版权法独创性

任 霄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

人工智能创作物作为一种新鲜事物,法律并未赋予其明确地位,是导致著作权争议的主要原因。既然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如出一辙,能否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进版权法上所述的作品之列,让其受著作权法的规制。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研究现状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问题,学界的争议由来已久,很多著名学者对此所持观点不一,从各位学者的观点中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两种学说:结果说及结果过程说。

(一)结果说

该学说备受易继明教授的推崇,易教授认为: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可版权性判断,应该以“额头出汗”原则建立起独创性判断的客观标准。[1]这一学说的潜在含义是只需要某一生成内容在外观上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可,并不需要对其创作主体或者创作过程进行深入探究。

(二)结果过程说

该学说是王迁教授所持的的观点,王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表现形式上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但其生成内容仍然逃不过算法、规则运作的范畴,不具作者独特个性,不能认定为作品。[2]该学说所表达的含义在于即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外观上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无异,只要其创作过程是计算机算法运行的过程,就无法体现作者的独特个性,不能成为“作品”。

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的主要目的,是以现有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调整和规制,如果为其设置过高的入门门槛,则难以达到解决争议的效果,“结果说”能够更加简便的进行判断。因此,仅需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客观形式上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即可。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

(一)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以下要件:1.以有形形式复制;2.具备独创性;3.属于智力成果。目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比如微软小冰的诗集、人工智能美图等一系列产物,均可以被固定到一定载体上(比如光盘、书页等),具有被有形形式复制的可能性。因此,应当从其他要件出发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独创性

从思想表达二分法出发,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思想可以重复,但只要表达不同,都可以认定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作为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内部存在无比庞大的数据库,可以根据人类的任何要求进行内容生成,人工智能所采用的素材、写作方式、语言特色等千奇百怪,集百家之长,又与现有作品存在明显差异,每一篇生成内容都存在自己独特风格,能够展示出鲜明个性,因此可以认定人工智创作物具备独创性。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人类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智慧结晶,存在一定高度艺术性。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外观上与普通作品相同,能够让社会公众从中获得精神财富,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智慧结晶。但这种智慧结晶并非由自然人创造,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成为作品的最大阻碍。但是否只有人类才能创造出智力成果,其实不然,美国摄影大师大卫·莱斯特曾将猴子无意间拍摄的照片向版权局申请登记,版权局虽驳回申请但肯定了照片的作品属性,因此,是否由人为进行内容生成并不影响人工智能创作物属于智力成果的一种。

综合以上内容来看,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无论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还是实践中处于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考量,将其作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更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

(一)人工智能本身无法享有创作物的版权

我国传统理论上的法律人格指的是能够独立思考,具有独特思想意志的个体,人工智能并不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其对内容的生成依靠开发者或设计师的程序编写,其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此外,成为权利主体必然会涉及权利救济,人工智能无法在侵权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答辩,因此人工智能享有版权并不实际。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归属于设计者或投资者

人工智能无需低级的人为输入,可通过初始程序进行数据库素材整合生成作品,设计者在设计人工智能时为其编辑的创作程序,才赋予其创作的功能,由设计者享有生成物版权合乎情理。此外,人工智能的设计耗资巨大,可以按照特殊职务作品的模式,规定由投资者享有创作物版权,通过给予设计者奖励的形式调节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

通过客观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可版权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进行合理分配,虽然人工智能是一种新鲜事物,为传统版权法制度带来严峻挑战,但在理论的分析之下,可以运用现行版权法去调整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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