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智慧审判”的新发展与新展望

2019-12-13 23:32胡昌明
关键词:文书审判裁判

胡昌明

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智慧法院建设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服务法官执法办案。近年来,人民法院收案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社会公众对审判效果的评价日趋多元,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在现有条件下,不借助信息化手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无法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近年来,全国法院高度重视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审判智能化水平,在智慧审判方面卓有成效,有力促进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有效规范了司法行为,全面提升了审判工作质效。

为展示全国法院在“智慧审判”建设中的进展与成效,促进信息化建设辅助审判水平的提升,探索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通过对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进行调研,对“智慧审判”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

一、基础性工作扎实推进

(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

全面展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是指各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诉讼文件能够随时电子化并上传到案件办理系统。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能够为法官全流程网上办案、审判管理人员网上精准监管提供智能化服务,是全业务网上办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智慧法院建设基础中的基础,将对智慧法院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018年,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法院都把电子案卷随案生成工作作为深化完善“智慧法院”建设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全国法院电子案卷随案生成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中2488家支持案卷同步生成,其中,北京、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等23家高级法院及其辖区法院的电子案卷随案生成实现率达到100%。从电子案卷生成的数量看,有15个省份法院的电子案卷生成比例超过90%,其中,山东、江苏、江西、四川等5省份的电子案卷生成率达到100%。电子案卷随案生成工作达到最高人民法院编制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工作的通知》设定的年度目标和要求。

各地也积极探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的技术方法,制定相关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电子卷宗的过程化扫描,法官可从电子卷宗中提取案件要素,帮助法官准确界定诉讼标的、要件事实、证明对象,为撰写裁判文书提供结果化文本基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材料收转系统,运用二维码、手机短信等技术,贯穿案件立案、庭审质证、庭审笔录、文书撰写、结案、归档全过程的材料提交与补充,实现实体诉讼材料顺畅流转,全程电子跟踪管理,为卷宗随案生成提供支撑。

(二)电子卷宗深度应用不断推进

如果说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基础,那么电子案卷深度应用则是智慧审判建设的核心内容。电子案卷深度应用旨在经过文档化、数据化、结构化处理,实现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各类业务应用的自动化、智能化,为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审判执行要素公开及面向法官、诉讼参与人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奠定基础。随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应用的深入推进,从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前的调解环节开始,电子卷宗便会发挥重要作用。

2018年,全国法院中2164家支持电子卷宗文字智能识别复用功能。全国范围内,支持通过电子卷宗提取案件信息并自动回填至办案系统这一功能的法院1960家。其中,河北、天津、上海、吉林、重庆、广西等15个省份法院实现了这两项功能的100%覆盖。实现电子卷宗文字智能识别复用和案卷信息自动回填,是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的基础,全国半数以上法院实现这一功能,表明智慧法院已经逐步从建设向应用迈进。2018年,江苏法院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行诉讼材料OCR自动识别、信息项智能回填的人工智能技术,为保障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有效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河北法院电子案卷的深度应用实现了“三个一”:一键扫描,减少司法辅助人员扫描上传电子卷宗80%以上的工作量;一键回填,减少法官人工录入流程数据90%以上的工作量;一键归档,为法院节约80%以上的扫描经费。

(三)电子签章技术逐渐普及

电子签章在法院内部应用广泛,电子签章技术在巡回审判、当庭裁判、电子送达、远程庭审等领域的应用有助于法官高效制作、送达裁判文书,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审判效率。使用电子签章,调解和撤诉后即可送达调解书和裁定书;当庭宣判的案件,可“立等可取”拿到裁判文书。

目前,全国共有2801家法院建立了电子签章系统并应用于审判实践中,其中,江苏、北京、湖南、河北、云南五个省份文书的电子签章率达到100%。电子签章系统配合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电子送达等功能,在审判中发挥了更大作用。例如,泉州法院的材料收转系统、电子卷宗智能利用系统、法律文书制作系统,完善了电子签章系统,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利用,也为送达信息化提供数据化、文档化的材料支撑,整体上推动智慧法院基础实体数据建设的升级改造。电子签章技术还解决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签收电子送达文书困难的问题。

二、事务性工作压力日益缓解

(一)电子送达有法可依

送达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及时高效的送达对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难”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送达纳入法院送达方式。最新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细化了电子送达的规定,为法官摆脱传统送达方式束缚,加快送达速度和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在该意见指导下,全国不少法院总结传统送达方式的弊端,并结合当事人、法官及法院管理者的需求,自主开发了电子司法送达系统,以提高送达的效率及准确率。

目前电子化送达模式已经在全国铺开,全国已经有2951家法院开展了电子送达。其中上海、天津、湖南、河南、吉林、新疆等25个省份的辖区法院已经普遍开通了邮件、短信、传真、网站等电子送达方式,支持可送达的文书种类包括起诉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采用一次送达、四种签收方式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官一次上传诉讼文书到送达系统,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四种平台会同步推送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告知其进行签收,提高了电子送达的成功率。在福建泉州,法院以“网格化+司法送达”创新机制,搭建起“网格化统一送达平台”,由熟悉当地民情的网格员配合司法送达员完成协助送达工作,提升送达成功率。同时,泉州的“网格化统一送达平台”实现了跨法院、跨层级应用的统一送达,实现送达事务全程网上办理,当事人送达记录、送达地址全市法院共享管理。法院电子送达的广泛适用,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提高了送达效率。

(二)实现文书一键上网功能

公开裁判文书有助于公众了解和评判法院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尺度,既是生动鲜活的普法形式,有助于引导公众遵守法律、尊崇法治,也是倒逼司法权规范运行的重要方式。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开通后,全国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要求,将裁判文书发布在全国统一的网站平台上,改变了过去裁判文书分散发布、公开尺度不一、法院裁量权过大、文书查询不方便等状况。裁判文书在上网前需要屏蔽一些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如果都要靠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手动修改,将大幅增加工作量,一些法院针对一线法官审判实践中的需求,开发了裁判文书一键上网功能。例如,河南南阳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布系统可以自动对文书中的敏感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帮助法官快速完成文书上网前的技术处理工作。这些办案辅助工具的运用能够最大程度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保证上网裁判文书的质量。能够支持上网前屏蔽敏感信息的法院3216家,其中,上海、浙江、贵州、宁夏、新疆等25个省份的辖区法院已经普遍实现了该功能。此外,能够支持裁判文书一键上网的法院2942家,其中山东、河南、内蒙古、重庆、海南等22个省份的辖区法院已经普遍实现了这一功能。

(三)审判提示功能日趋多样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难免百密一疏,保全不及时、财产续封不到位、审理时间超期、移转上诉超期等风险时刻存在,轻则造成诉讼程序违法,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则造成诉讼财产流失,甚至导致法官因失职渎职而被追究责任。为此,法院开发了多种审判提示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保证法官及时裁判、合规履职,减少事务性工作对法官审判核心工作的影响。3078家法院能够自动为法官提供办理案件的送达、开庭、保全、解除保全、结案等流程节点信息,其中2452家支持案件流程节点的自定义配置。还有的法院开发了立案提示功能,对当事人的立案请求制作“案件画像”,并将分析结果主动推送给立案法官。2579家法院支持在当事人立案时自动甄别是否存在重复立案等现象;1388家法院支持立案阶段识别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如社会知名人士、敏感人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此外,在撰写裁判文书过程中法言法语使用不规范、相关数据错漏、文书说理不足等问题也时有发生。为此,一些法院开发了文书自动校对、智能纠错功能,为文书自动纠错提供了可能。通过这一功能可以自动发现裁判文书中的书写错误,如语言使用不规范、判决结果笔误、金额和数量单位写错等情况,也可以帮助司法人员及时发现和纠正逻辑错误、事实证据遗漏、法条引用错误等问题,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同时还可以参照裁判文书模板规范,根据法律实体构成要件和判定规则,自动检查法律实体关系,对说理不充分或者缺少关键情节说理的文书进行预警。文书智能纠错功能在全国普及率很高,3201家法院具有该项功能,其中,湖南、广东、海南、广西、西藏等23个省份的辖区法院已经普遍具备了文书智能纠错功能。除了上述的提示功能外,四川法院的当事人身份系统和上海民商事、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诉讼费缴纳智能提示等也替代法官完成了大量事务性工作。

(四)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管理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还促进审判辅助性事务集中管理,为法官剥离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江苏苏州法院在材料收发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将管辖、送达、保全、查询、庭审速录等审判辅助事项剥离出来,改革过去的审判辅助事务分散处理工作模式,将法官助理的部分审判事务和书记员的事务剥离出来,让法官专注于“审”和“判”核心事务,辅助事务交由司法辅助集约服务中心等相应部门进行处理。苏州在全国率先开发了司法辅助集约化服务平台,实现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专业化管理,法官事务性工作大大减少,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在江西,法院设立了“收转发e中心”,将原本分散的诉讼材料登记、扫描、流转、送达工作集中于此,借助信息化支撑手段,通过诉讼材料收转发事务集约化管理模式,实现“收转发”流程智能化管理。同时,把法官接收当事人各类诉讼材料、对外送达各类诉讼文书等事务性工作全面剥离出来,让法官专注于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为法官办案“减负”,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增效”,为审判管理“增质”。

三、审判辅助功能不断完善

(一)查询和推送关联案件

在审判中,法官掌握承办案件的关联案件信息有助于提高送达效率,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遏制滥诉;在执行中,法官掌握承办案件的关联案件信息则有助于发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加快执行进程,提高执行质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托司法大数据开发的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提供对案件的关联查询功能,包括流程关联查询、当事人关联查询和信访关联查询等功能,满足法官获取相关案件信息的需求。通过该系统,呈现案件当事人已经打过多少官司、正在打的官司内容等信息,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诉讼、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产生。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的关联案件推荐系统通过当事人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匹配自动查询案例库,查找出关联案件信息,并主动推送给法官。2777家法院具备自动提示案件当事人本院涉案情况功能,其中湖南、河北、青海、贵州、新疆、陕西等22个省份的辖区法院已经普遍具备了该项功能。此外,1973家法院具备了自动提示案件当事人其他法院涉诉情况功能,18个省份的辖区法院已经普遍具备了该项功能。

(二)推送法规条文及类案信息

向法官智能推送相关法条和类似判决有助于提高裁判效率,最大限度实现同案同判。最高人民法院开发建设并上线“法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汇聚法律知识资源和智力成果,满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法律、案例、专业知识的精准化需求,办案人员向系统上传新的案件基本信息,系统通过解构和标签化处理,自动推送相关案件和法律法规。上海法院推出的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为办案法官快速提供与个案相关、相近的法条与案例,提供关联案件、参考案例、相似案件、法律法规、实用计算工具等方面信息的主动推送服务,并整合智能搜索工具,全方位收集办案相关信息,降低了法官的办案强度,提升了办案质效。河北“智审1.0”系统围绕推得准、推得精、区分类型和允许法官适度介入的目标开发法条与类案推送功能,为河北省法官提供与当前待办案件特征点高度相符的法律法规,以及最为类似的三类公开裁判文书。

全国2703家法院具备了法条自动推送功能,2728家法院具备了支持简单类案推送功能,2061家法院具备了全要素匹配的类案推送功能。全国范围内有15个省份的辖区法院已经普遍具备了上述三项功能。

(三)辅助生成司法文书

司法文书写作是司法审判案头工作中耗时最多、负担最重、难度最大的一个环节。如果文书辅助生成仅能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样式提供一个静态的模板,由法官根据这个格式具体填充案件内容,那么这样的文书辅助生成智能化水平很低,对于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辅助十分有限,无法真正减少法官的工作量。近年来,各地法院开发了各种司法文书辅助生成系统,文书辅助生成功能越来越强大,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的简单劳动。一是简易案件裁判文书智能生成系统,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管理、盗窃罪等简易案件裁判文书快速生成,法官在此基础上稍作修改,辅之以电子签章,可以实现当庭送达,从而降低工作强度,提高办案质效。二是程序性文书自动生成系统。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全面实现程序性法律文书的一键生成、一键签单、一键签章、一键送达。例如,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试行无纸化办案以来,通过电子卷宗系统等自动生成各类程序性文书36991份,通过E键送达平台完成送达4711次(单),提速效果显而易见。三是自动生成普通文书初稿。一些法院通过文书智能编写系统,根据法官编写文书的习惯,运用对案件的相关文书分析与信息智能提取,结合办案系统案件信息比对和提取,按照选择的文书模板自动生成文书初稿,方便法官进一步完善文书。例如,北京法院的“睿法官系统”在结案环节可以自动生成裁判文书,不仅全面覆盖裁判文书类型,对裁判文书中的内容也能够达到100%覆盖,大幅度降低了法官手动修改的工作量。按照大数据平台的统计分析,北京法院“睿法官系统”提供裁判文书模板共713个,提供审理报告模板34个。

从三个方面可以评价法院的司法文书辅助生成水平。第一,格式化文书自动生成水平。全国范围内,共有1877家法院能够批量生成格式化文书,有22个省份的辖区法院已经普遍具备了该项功能。第二,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辅助生成水平。全国共有2815家法院能够自动生成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的案由、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另有543家法院能够自动生成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上述部分要素。第三,刑事裁判文书辅助生成水平。全国共有2707家法院能够自动生成刑事裁判文书的公诉机关、起诉书案号、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前科、辩护人信息、案件基本情况、起诉罪名等要素,另有680家法院能够自动生成刑事裁判文书的上述部分要素。

(四)裁判结果预测与量刑参考

量刑裁判是法官的核心工作,也始终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难点。近年来,各地法院结合大数据资源库、司法要素自动提取等人工智能技术,依托知识图谱,从简单案件开始,逐步尝试对案件走向进行预测,对与预测偏离度较大的裁判结果进行提示,取得了一定成效。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根据在办案件的事实、案件情节等,通过语义识别、人工标注等方式的机器学习,以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为基础,构建量刑深度神经网络模型,为检察院提供量刑建议,为法官提供量刑参考。北京的“睿法官系统”对于民事案件,根据案由的特点,提供不同的智能辅助支持功能。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主要特点在于赔偿项目多、计算复杂,容易出现审理遗漏和计算错误,所以主要提供的辅助功能是智能计算;离婚案件的主要审理难点在于财产分割,查明和分配财产的工作比较繁杂,提供的辅助功能主要是通过建立财产池、分割模型帮助法官审理和判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属于争议场景较为繁多、裁量因素复杂的案件类型,所以提供的主要辅助功能是帮助确定裁判尺度的类案。重庆法院的“E诉讼”为法官提供“民间借贷本息结算系统”等智能辅助工具,一键生成应还本金和利息,排除不予支持的利息金额、依法应予返还的利息金额,有效提升了裁判文书的制作效率。

本文对全国法院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辅助功能调研发现,能够自动推送量刑规范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法院有1667家;能够自动提取刑事案件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法院1163家;能够基于大数据分析相似案件量刑幅度并提供量刑参考范围的法院1513家。北京、江西、青海、安徽、广东、浙江、上海、江苏、广西、贵州等10个省份的辖区法院已经普遍具备了上述三项功能。

(五)智能庭审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法院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文件——《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做到“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公开宣判在法庭”,庭审将会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息化建设也为智能庭审提供了便利。一是语音识别运用于庭审过程。随着语音识别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法院开始尝试将语音识别技术运用到法庭记录中,以辅助书记员完整、准确地记录庭审全过程。江苏苏州法院在语音识别过程中,基于人工智能和语音大数据的庭审语音智能转写,已实现普通话庭审笔录完整度接近100%,即使是带有口音的普通话语音识别正确率也能达到90%以上,因书记员输入效率低导致庭审暂停的现象基本消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庭审流畅度显著提升。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30%,复杂案件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庭审效率明显提升。二是智能证据展示。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改造证据展示平台,庭上直接通过语音就可以找到需要展示的电子卷宗内容。庭审时,相应电子材料能够根据使用者的语音直接展示电子材料。系统根据庭审过程中说话人的指令,检索到电子卷宗中相应的电子材料,并实时显示在各方当事人面前的显示屏上,方便快捷。

除此之外,重庆法院的“E庭审”还通过移动终端庭审直播、网上视频开庭等功能使庭审更加公开透明、司法更加阳光。

四、移动办案方兴未艾

2018年,法院的移动办公办案步入全面实践阶段,法官利用移动微法院、手机App等移动终端使得办案、合议、开庭都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巡回审判等得以实现,减轻法官的奔波之苦,同时也打通了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一是移动微法院逐步推广。2017年10月,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上线基于微信小程序的移动微法院,尝试依托社交平台探索移动电子诉讼新模式。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移动微法院从基层探索到中、高级人民法院逐步推广。在辅助审判方面,移动微法院推动形成了线上线下融合审理、异步错时审理、当事人自行推动诉讼进程等更加符合网络规律的司法新流程和审判新机制,能够进一步压缩程序性、事务性工作用时,减少法官投入审理的时间,为化解案多人少矛盾找到新的出路。宁波法院运用移动微法院的案件开庭效率提高了11.85%。

二是手机App功能日益强大。除了“移动微法院”之外,一些法院还利用移动专网实现与后台数据对接,将很多办公、办案功能移至手机端,辅助法官实现随时随地掌上办公办案,突破时空限制,满足法官远程办案、远程办公、移动执行的需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的“法官通”手机App,可以随时随地在线阅卷、合议,如合议庭成员可通过“法官通”调阅电子卷宗,实现同时阅卷,解决传统办案模式下“经办人保管卷宗,合议庭成员合议前难以阅卷”的问题;可远程移动合议,解决了“一旦合议庭有成员出差,便不能进行合议”的问题;可根据远程合议的对话记录,自动生成合议笔录文书;所有通过“法官通”手机App形成的诉讼材料均可同步回传到广州中院“审判云平台”自动入卷归档。在线阅卷、在线合议功能广受法官好评,为法官解决了大量实际困难。

近年来,移动办案、移动办公功能在全国法院越来越普遍,全国法院中2157家支持干警利用移动终端实现查阅资讯、审批公文等移动办公功能,支持法官利用移动终端实现材料收转、网上立案查询、网上合议、审限提醒等至少其中1项移动办案功能的法院1934家,湖南、江西、云南、天津、河南等15个省份的辖区法院已经普遍具备上述两项功能。

五、“智慧审判”展望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深度应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对司法审判的辅助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信息化整体水平与审判业务快速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审判应用系统在“可用”的基础上与“易用”“好用”还有一定的差距,部分应用系统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加重了法官负担。为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8—2022)》的要求,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服务于一线法官,各级人民法院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智慧法院建设理念回归审判

法院信息化推进过程中已经开发了大量的系统,并在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管理决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必须看到,这些系统应用对于法官审判支持仍有待加强,具体体现为服务于管理监督的多,服务于审判的少;满足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多,面向一线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的需求少。这其中固然有辅助审判功能建设难度大、建设周期长、见效慢等缘故,但也存在信息化建设初期重监督、轻审判等因素。然而信息化的系统效用在于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这也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今后,智慧法院建设理念应当回归以审判为中心理念,让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审判活动有机融合,突破信息化建设的难点,让服务审判成为信息化攻坚克难的重点。

(二)消除业务与技术“两张皮”现象

虽然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发了大量的审判管理、执行、办公系统,不少信息化系统与业务需求脱节,未能有效满足干警办案、管理的实际需求。这导致信息化的系统效用难以显现,严重影响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运用信息化工具的热情,司法人员期待的信息查询功能、法条支撑、类案分析等在技术部门开发的审判系统中回应不充分,信息化与审判工作“两张皮”现象突出。改变这一现象需要坚持完善一线法官参与智慧法院建设全过程机制,主动深入审判执行一线调研,由技术部门和精通审判业务的一线法官组成审判系统开发小组,对现有的审判执行系统进行反复研讨和修改。在这个过程中应尽量多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掌握各个部门和不同岗位司法人员的信息化需求。论证审判系统各项功能的可行性、必要性,尽可能实现系统设置贴近一线审判工作,服务于一线法官、书记员。

(三)加强“智慧审判”的全国协调发展

从辅助审判的角度看,各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地区之间、法院层级之间、不同法院之间的建设和应用水平仍然存在不小差异。先进地区,如江苏、北京、江西等地法院,审判辅助功能完成率接近100%;相反,有些地方法院囿于人力、物力或者重视程度不足,信息化建设对审判辅助作用不大,各地的智慧审判发展还很不平衡。由于全国法院审判建设中面临相似的问题和困境,彼此之间可借鉴性强,一些法院先行先试开发出一些成熟乃至先进的系统和应用程序,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部署等方式迅速推广到全国,这样既能够有效避免信息化进程中的偏差弯路,也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约了大量的研发资金,更能够将成熟的经验做法迅速惠及全国各地法院,促使全国法院智慧审判水平共同提升。

(四)加强法院内外部数据的互联互通

信息化还全方位推动了司法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建设了全国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与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国管局、国资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41家部门和银行的互联互通;23家高级法院利用专线或本地政务网络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点对点或总对总连接,初步满足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等业务协同需要。然而,智慧审判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打通与法院外部系统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快递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等平台的数据连接,实现刑事案卷的全面、及时流转,行政案件网上立案、网上答辩、网上提交证据材料以及邮寄、公告等传统送达方式电子化等。

(五)大数据研究和应用仍有很大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建成的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积累了全世界最丰富的审判信息资源,已经为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了不少分析服务应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还有很大的努力和提升空间,特别是这些丰富的审判信息资源如何减少法官的重复机械劳动,如何对法官的事实甄别、证据认定、裁判说理以及最终作出合乎法律的裁决等方面仍显不足。因此,建议加强大数据的研究和应用,提升大数据研究的系统性、全面性、深刻性、及时性等,以期为审判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六)继续探索网上审判模式

2017年8月18日,在浙江杭州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智能的诉讼服务。随后,按照中央提出的“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基本原则,电子法院、网络法庭等被进一步推广,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正式挂牌成立,形成了辐射南北的全新科技司法网络。互联网法院所采用的先进技术手段打破了时空限制,具有网上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审理等功能,能够全方位提高审判质效、节省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然而,互联网法院还刚刚起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网上审理的模式和规则、与线下审理的衔接等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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