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例谈“车辆指标”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2019-12-13 20:16:40柯夏娩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车辆管理号牌公证

柯夏娩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广东 广州 510000

一、案情简介及法律关于“遗产”的规定

A与B是夫妻关系,A名下在广州市登记有一辆小汽车,A于二0一八年八月意外身故,二0一八年九月因台风带来的大暴雨造成水浸,A的小汽车被雨水浸泡后达到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A的配偶B按规定将上述车辆报废;现B拟购买一辆新车,想将A生前所有的车辆的号牌(以下统称“车辆指标”)用于新车。但是在向车辆管理部门咨询过程中,B被告知必须先办理A名下的车辆指标的继承公证手续后才能将该号牌转移到其新车使用。在该案中有两个问题:一是案中A名下的汽车已经被强制报废(当事人有报废证明),如果办理继承公证,继承的标的是什么,即本案的遗产是什么?二是这种情况能否办理继承公证?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法规中关于“遗产”的规定。目前专门针对遗产的范围的规定主要是1985年施行的《继承法》,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除此之后,遗产的规定还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著作权法、专利权法、保险法等。统观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关于“车辆指标”能否作为遗产的明确规定。

二、法律界人士对“车辆指标”能否作为遗产的观点

有律师认为,机动车属于财产,作为遗产继承无可厚非,但“车辆指标”本身并无单独存在的空间,故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无独有偶,近期北京海淀法院在一起关于继承摇号所得的车辆指标案件中也有类似的观点,该案案情大概如下:顾女士(已故)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乐乐(化名);顾女士生前摇上了北京市车辆指标,还未等购买小客车顾女士便去世了,儿子王乐乐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继承该车辆指标。法官认为:车辆指标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放机动车号牌的一种行为,机动车号牌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向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指标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机动车属于公民的财产,而机动车号牌在尚无机动车的情况下无独立存在的空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在公证行业内,对于“车辆指标”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存在不同看法。有公证员持与上述律师和法官相同的观点,认为“车辆指标”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有公证员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车辆指标”也可作为遗产继承。本人同意后者的观点。

三、本人观点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车辆号牌是由当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车辆的所有权转移时,车辆的号牌要么由车辆管理部门收回,要么随车辆一同转移给车辆受让方。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的号牌并没有实际价值(如果非要说有价值,那也只是一块铁皮的价值,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其只是车辆的附属物,所以车辆号牌不是遗产,其不能也无须办理继承公证。但是在另外一些地方,情况却有所不同,比如在上海,机动车指标是车主通过公开竞价拍卖取得的,一块牌照动辄几万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获得车辆指标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是权利人有偿取得的,是在交付了使用费之后才获得的使用权。与此类似的是广州市的车辆指标,按照《广州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每年全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其中有4.8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竞价方式配置。同时,《广州市中小客车增量指示竞价指引》规定,本所受托组织竞价的每期广州市中小客车普通车增量指标,1个增量指标为1个竞价标的,每个增量指标的保留价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另据了解,目前广州市的一个车辆指标的市场价,最低也要五六万元人民币,而一些好的(譬如有吉祥涵义的号码)车辆指标,其市场价甚至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本人认为,在广州市以及其他同样实行车辆号牌指标化管理的地方,是可以将车辆指标作为遗产办理继承公证的,理由如下:

(一)车辆指标具有财产性。以广州市为例,一个车辆指标好几万元甚至十万元以上人民币,可谓价值不菲。遗产最首要的特征,应该是其财产性,而在实行车辆号牌指标化管理的地方,车辆指标具有财产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车辆指标具有可转让性。同样以广州市为例,车辆指标可以通过竞价获得,个人通过摇号获得的车辆指标,也可以有偿转让给他人,因此,车辆指标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转,不具备人身专属性,这是车辆指标可作为遗产所具备的第二个特征。

(三)车辆管理部门的认可。在广州市,车辆指标除了上述所说的财产性,可转让性外,其可作为遗产办理继承公证还得到相关车辆管理部门的认可,如本文所举案例,当事人正是在车辆管理部门的指引下前来公证处申请办理车辆指标的继承公证。这使得将车辆指标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不仅有理论上的支撑,更有了现实的可能。

回到前面的案例中来,本人认为,本案例中的“车辆指标”完全符合遗产的特征,公证处应可为当事人B办理A遗下的“车辆指标”的继承公证手续,使其新车顺利上牌。

总之,“车辆指标”能否作为遗产,不能一概而论。在实行车辆号牌指标化管理的地方,经与车辆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协调的情况下,可以将“车辆指标”作为遗产办理继承公证。而没有实行车辆号牌指标化管理的地方,并不存在“车辆指标”的说法,号牌本身不能也无须办理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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