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梓恒
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婚姻是基于男女生理差异而产生的。婚姻的自然属性是人性的本能和自身的再生产。这也是婚姻异于其他社会关系最重要的特点。随着21世纪的发展,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现在不光结婚程序变得简单,离婚的程序也变得十分简便。现在很多的年轻人追求快节奏的生活,越来越多的“闪婚”,“裸婚”的出现,婚姻状况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根据一项调查显示,中国社会离婚成本低,结婚两年后离婚的年轻人的离婚率高达20%。离婚不仅结束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断绝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讲解一下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
关于夫妻婚姻财产,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又被称作夫妻财产制度,是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法律规定。婚前婚后婚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入、处分和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债务,婚姻财产的终止和清算,分工等。
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五种类型,在婚姻存续期间,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侧面证实婚姻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当我们享受婚姻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受到了婚姻制度的限制,其中将我们的收入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限制中的一种。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五项属于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我们受到了婚姻法律制度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当我们因为身体受到伤害时所获得赔偿费、医疗费、补助费等,并不会因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而直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如凡事都有例外,夫妻财产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有除外。由于士兵的特殊性,国家实行保护原则。在《婚姻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13条规定了关于军人收入应该如何认定:军事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和医疗生活津贴是个人财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平等观点越来越深入人心,法律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所以把男女平等原则作为第一个准则,表现了男女平等的重要性。儿童、妇女作为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这个弱肉强食的社会,如果没有法律的存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就会失去保障,正是因为这样,所以第二个原则就是保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我们不能因为个人利益的获得而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同时,我们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无法存续的原因可能是一方的过错,在这种时候,我们就应该维护无过错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应该对无过错一方进行弥补。婚姻法是民法,民法是私法,婚姻法也属于私法领域。解决私法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是法定财产制度,辅以约定财产制度。如果双方有协议,我们应该按照协议处理。
房地产是离婚夫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社会状况是,大部分房子都是在结婚前抵押的。对于按揭房屋,是指购买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由房地产开发商将该不动产的房产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当贷款清偿完毕时,购买人可将房产证取回。因此,分割婚前抵押住房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所谓婚前抵押住房,是指婚前以个人财产清偿,首期支付人在婚前取得财产证明。笔者比较认同一个观点: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超过全部不动产额度的50%,即应将按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公众来说,这也是一种可接受度更高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一部规范婚姻的法律,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只有更好地规范两性婚姻,才能使得社会的发展更加地和谐。只有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分割,才能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使得审判过程变得更为简便、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