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兰
(571127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在如今生态文明系统中,刑法机制占据着一定的主要位置,就宏观方面来看,刑法在整个生态文明建设当中,往往会选择采取使用预设功能进而保护其利益,不断深化有效发挥生态文明建设中法律机制的作用,另外,若想高成效的达到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刑法保障的目的,需要采取的主要手段是将生态文明基本形态与刑法作用二者相互融合在一起,两者相互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因此,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不能只是过于单薄的空架子存在,还应该注入完整性、可操作性的各类机制制度,比如刑事立法机制、刑事司法机制等等。
法益理论与生态文明刑法机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其共同处在于两者都可以归纳为探索如何发挥生态文明保障机制。我国内陆地区认为,若发生有犯罪行为,或者是威胁侵害等行为,便是在破坏生态文明保障法益机制,如何辨别哪些行为是属于破坏法益行为,可大致分为这几类:财产法益、生命法益、国家法益等。将法益机制作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载体,可以高效率的解决关于生态环境被破坏后,如何用刑法评价问题。这种途径,可以有效的化身为一种解释武器,用来制约犯罪行为和保护生态文明环境。
近些年来,在我国影响范围比较广的刑法范围是风险刑法理论,尽管其影响较为深远,但同时也受到了许多质疑的声音。有大部分学者认为,不应将风险刑法理论粗暴的作为反思传统刑法理论的一种工具,二是应该根据风险刑法理论的所包含的内容,对我国固有的传统的刑法进行更新说明,比如,主张犯罪前置化、法益抽象化、主观要素分离化,以此来规避在实施刑法的时候,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增强社会群众对刑法的信任度,提高的刑法理论的权威性。风险刑法理论属于一个新思路、新思想,它的出现在某一个程度上恰巧证明了现代社会大众人心焦虑的情形,风险刑法本身固有的完整理论元素,可以向人们展示其所存在的优势。具有一定的理论优势。
如何理解危害二字,从传统角度来说是对社会做出不良行为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等多方面伤害,这种传统解释是得到社会人士的认同,对社会做出不良行为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范畴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危害国家安全;二是危害公共安全;三是侵害公私财产;四是侵害公民人身或限制其自由。其实,从宏观角度来看,国家做出危害社会的举动同公民做出危害社会的举动,在本质上面可以归纳为一类,所以,从侧面来看社会危害性理论与法益理论是相辅相成的。
启动刑法机制,第一步便是要启动刑事立法序。实施生态文明保障的刑事立法机制,首先便是要通过正规的途径和手法,让国家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制定的系列条例参与其中。因为,生态领域与其他领域不同的是,其具备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实施生态文明的保障机制中,要以刑事立法机制作为依据,要大力提升机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实用性等特点,从而更好的、充分的发挥出刑事立法机制的作用及功能。
从微观角度来看,刑事司法的存在的方式,主要以法律活动的方式而存在,因此,司法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刑事司法。在保障生态文明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机制可以全面的,系统的对生态文明的建设中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而出台的一项刑事立法。在开展环境刑事司法活动的时候,判断危害行为造成后果的程度是整件案例的重心,刑事司法机制本质是可以公正、准确、清晰的对受害程度做出有效的判断。
如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国民目标,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其中之一,也同样身兼重任,它需要坚实的法律条文为期保驾护航。所以,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时候,刑法有同样担负着重大责任。想要做好生态文明的刑法保障,关键在于做好生态法益的保障。生态法益是社会大众可以根据生态这一方面提出合理要求和诉求的重要载体,全面建设建设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可以不断提高我国法律系统的完整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