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动物卫生措施的实施对于保障动物与动物产品的交易和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越来越重要。鉴于此,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责任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实施协定》(SPS 协定)的框架下建立现有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制定动物及其产品贸易规则,协调各国动物疫病防控活动,提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帮助各国提高兽医立法和兽医体系服务水平。
兽医立法是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已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兽医法》,从根本上保障兽医能够有效地履行其关键职能,包括流行病学监测;人畜共患病早期发现和报告疾病;对突发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并加以预防和控制;动物产品、食品安全;动物福利及相关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认证。面对日益增长的全球贸易、气候变化以及可迅速跨越国际边界的疾病的出现和重新出现,兽医服务必须得到有效和现代立法的支持。
根据OIE 发布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下称《法典》)、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国际食品法典》等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定义。
1)兽医(Veterinarian)
指经国家相关兽医法定机构注册或许可的,在该国从事兽医/科研工作的人员。
2)助理兽医(Veterinary Paraprofessional)
指根据《法典》要求,经兽医法定机构授权并由兽医负责和指导,代表兽医在国内进行(按兽医助理类别)指定任务的人员。各类助理兽医被受权的任务由兽医法定机构根据资格培训及需要确定。
3)官方兽医(Official Veterinarian)
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对商品(指动物〈人类消费用、动物饲料用、药用或外科手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精液、胚胎/卵、生物制品和病料。)的动物卫生和/或公共卫生行使监督的兽医,并根据《法典》1.2 章(国际贸易义务和道德)条款规定签发证书。
4)兽医行政管理部门(Veterinary administration)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在全国范围内有权实施OIE 推荐的动物卫生措施和国际兽医出证程序、监督或审查其实施的政府兽医机构。
5)兽医当局(Veterinary authority)
兽医当局指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下,直接负责执行动物卫生措施及监督国内各地签发国际兽医证书的兽医机关。
6)兽医机构(Veterinary services)
兽医机构包括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有兽医当局,以及所有在兽医法定机构注册并被授权的人员。
7)兽医法定机构(Veterinary statutory body)
兽医法定机构是指管理兽医和助理兽医的独立机构。
OIE 发布的《法典》在兽医机构评估准则中规定,兽医机构的人力资源应以正式公务人员为核心,主要包括行政官员、专业官员和技术支持人员三方面的力量,必要时还可以聘用兽医辅助人员、助理兽医和私人兽医。
根据OIE《法典》的相关规定,一个国家兽医工作机构的行政官员、专业官员和技术支持人员可以统称为官方兽医人员。
首席兽医官(国家代表)。国家首席兽医官是国家兽医国际事务的唯一代表,一般设在国家的兽医部门。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首席兽医官还可以设置助理职位。
兽医官(行政官员)。多数国家将兽医机构人力资源中主管兽医工作的行政官员称之为兽医官。行政官员大多分布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即决策机关,主要负责动物卫生立法、制定政策和兽医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
官方兽医主要分布在执法机构,负责动物卫生和/或公共卫生的监管,并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各国对官方兽医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欧洲称为官方兽医,加拿大称为检疫官,美国称为兽医官、以色列称为兽医警察等等。
主要分布在技术支撑单位(相关中心、实验室、研究机构等),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验、技术研究、风险分析和评估认证等技术任务。动物卫生技术人员大多分布在官方兽医体系的技术支撑单位,即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流行病学中心、动物卫生监测研究机构和评估分析等兽医机构。如法国的食品安全局(AFSSA)、美国的动物卫生及流行病学中心(CEAH)、澳大利亚的动物卫生协会(AHA)、瑞士的病毒和免疫学研究所,及其国家的兽医参考实验室等。
国外官方兽医制度大致分为三种类型:①典型的国家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制度(欧洲和非洲的多数国家);②国家垂直管理和各州管理相结合的兽医官制度(美国和加拿大);③州垂直管理的政府兽医制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德国最高兽医行政官为首席兽医官,该首席兽医官统一管理全国兽医工作,州和县(市)的兽医官都由国家首席兽医官统一管理,并以县(市)级兽医官为主行使职权。每个县市都设一个地方首席兽医官和三名兽医官,分别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动物保护和健康、动物流行病等三个方面的工作,兽医官只与当地政府发生业务联系,而不受地方当局领导。
国家在联邦议会设有联邦兽医专业、联邦动物流行病专业、联邦卫生专业和联邦国防医学专业等四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动物卫生方面的立法。李鹏等人在《国外兽医立法的现状分析》一文中提及,在兽医培养等方面,也具有详实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德国在兽医执法领域实施垂直管理体制下的官方兽医制度,兽医工作的执法主体为官方兽医,故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有效避免来自地方和企业的不正当干扰,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
德国在兽医法领域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将兽医这一概念的外延加以扩展,不仅包括从事诊疗活动兽医工作人员,还将在兽医相关行业从事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也纳入其中,故其立法分为兽医管理和检验员管理两个方向。
英国也施行国家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制度,主要包括:动物健康福利总司(总司司长兼任国家首席兽医官);国家兽医服务署;运行服务总司的奶制品卫生监察处;食品农业渔业总司的鸡蛋交易监察处;环境渔业及水生物研究中心的鱼类健康监察处;皇家兽医学院为英国唯一兽医监管机构,负责兽医和执业兽医注册并规范兽医教育和职业操行。
英国现行的《兽医法 1966》系由1881 年的第一部《兽医法》几经修订后形成,前是英国管理执业兽医的基本性法律,全文由 29 个条文和 4 个附录构成。《兽医法 1966》最为突出的特点是授权皇家兽医协会委任立法。
《兽医法 1966》对兽医执业人员的资质做出详尽规定,即执业兽医和助理执业兽医必须在皇家兽医协会注册后方可在英国境内从事兽医工作,且符合条件的申请注册者须具备皇家兽医协会认可的资格或者通过皇家兽医协会的资格考试。同时,该法又从相反的角度,明确规定了禁止执业的情形。
美国的官方兽医制度是国家垂直管理和各州管理相结合的兽医官制度。美国关于兽医的现行立法分别对兽医行政行为和兽医从业行为等两方面加以规制。其中,有关兽医行政行为的法规涵盖了兽医卫生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一系列行政程序,而有关兽医从业行为的法规则主要针对兽医执业和认证兽医的管理制度。
美国的官方兽医分为联邦兽医官和州立动物卫生官。美国动植物卫生监督局(APHIS)是联邦最高兽医行政管理部门,APHIS 局长是最高兽医行政长官,由农业部副部长兼任。APHIS 总部设有若干高级兽医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口监督和紧急疫病扑灭三方面的工作。此外,APHIS 还在全国设了东、中、西三个区域兽医机构,分别管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44 个地方兽医局(几乎每州都有一个)。地方兽医局具体负责当地动物调运的审批、免疫接种的监督、动物登记和突发疫情的扑灭工作。APHIS 总部的兽医官和地方兽医官都属于联邦兽医官。
美国对动物产品的管理体制有较为明确的管理主体和分工, 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注重对动物产品实施全过程管理, 并尽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美国负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的组织机构非常健全, 他们各司其职、积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