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中的舆论导向与司法正义

2019-12-10 09:54李越奇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
关键词:舆论司法公众

李越奇

关键词案件报道 舆论导向 媒介审判 司法正义

一、舆论的三种倾向

(一)煽情化倾向

司法工作的专业性要求从业者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经验,大部分媒体人和往往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素养。一起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定罪量刑是一个极其专业性的过程,而公众往往依靠常识、直觉、感情来了解真相,最为突出的是进行道德判断。因此,案件报道中最突出的一个倾向就是“煽情化倾向”,通常忽视案件真相和证据,甚至让真实性为故事性让路,讲述一个催人泪下、可歌可泣的故事。

2018年2月15日,在汉中市南郑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张扣扣持刀致邻居王某某家中三人死亡。2月17日,张扣扣投案自首,案件告破。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应没有争议。但舆论却蜂拥而至去挖掘张扣扣背后的故事,将他塑造为“有血性的汉子”,并且渲染了“当特种兵是尽忠”“为母复仇为孝“杀人后祭奠母亲”等元素添加悲壮色彩。经过自媒体的广泛传播,在除夕中午杀害邻居一家三人的杀人犯被塑造成一位“隐忍22年为母复仇”的英雄。与此案极为相似的2017年“于欢故意伤害案”,于欢被塑造成一个因为母亲受辱而愤然反抗的英雄,“用生殖器抽脸“强迫吃屎”等细节——虽然最后被证实为谣言,轻易引发网民愤怒和共情,完成了悲剧英雄的叙述框架。

(二)娱乐化倾向

案件报道中的娱乐化倾向往往指报道中为吸引眼球而关注一些与案件无关的细节,甚至夸大或编造事实,达到一种狂欢的状态。“北大吴谢宇弑母案”自案发到嫌疑人归案,因其名校光环和缜密的作案手法一直备受关注,从一开始聚焦犯罪手法、杀人动机的报道,逐渐偏离正常轨道,聚焦吴谢宇的女朋友、性爱视频、性工具,在他的性癖好上大费笔墨,而这些与案件并无直接关联。

娱乐化的另一种典型表现就是戏仿现象,多出现在网民的评论和自媒体文章中。列传是《史记》记载将相名臣的体例,网民通过对经典文本的戏仿,进行嬉戏与意义的重构。在夏俊峰杀死城管一案中,就有网友模仿史记体例,为夏俊峰写了传记。对精英阶层的反抗和戏谑,如知名企业家刘某涉嫌性侵案件,无论是被羁押时的照片,到警方近日公布的文件透露的细节,当事人从长相、言论甚至性能力都被全方位审视、嘲讽,在这个过程中,网民获得了无拘束的游戏快感。

(三)“强者”的舆论弱势化倾向

作为互联网上最有影响力的社交网络和意见平台,微博以其独特的传播效能在舆论场域中占尽优势,成为各种意识形态竞争的主阵地。微博有着多元价值观,但其政治范畴的“左与右“官与民”的二元对立却是最基础的节点。

公众关注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主要是关注案件主体身份和细节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围绕在身份上被害人是否处于“弱势”和嫌疑人是否处于“强势”。无论是夏俊峰案、张扣扣案、于欢案、太伏中学事件从大多数大众一边倒的话语建构的案件中都呈现一种“标签化趋势”。比如2017年四川泸县太伏中学的一起学生坠亡事件,并没有加害人,却为公众和媒体编造出一个死者在学校受尽校园暴力被打死、官二代只手遮天、警方成为帮凶的故事,完全忽视该案证据和事实。

出现在负面新闻中的“富二代”“官二代”“为富不仁”“以权谋私”等标签,使得这类群体被污名化,加深了公众的偏见。无论是加害人或是受害人,只要主体具备现实意义的“强者”身份,他的行为和言论会受到公众与媒体更为严苛地审视,一言一行稍有不当便招来谴责甚至谩骂,这是典型的舆论弱势化倾向。

二、导致舆论倾向的原因

(一)受众的情绪化

张扣扣案这类与大众没有直接利益的冲突,其实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其他社会问题的伴生物与演化品,是矛盾弱势一方无法排解的抑郁之气的一种情绪性宣泄”,有学者把此类矛盾称为“社会泄愤事件”,这类“伴生物”中最根本的在于意识形态的矛盾。

杀死两名城管的夏俊峰作为被符号化的弱者,能占领舆论道德高地与媒体的炒作与煽情有很大关系;更重要的是公众对城管的抵触情绪与城管暴力执法的负面形象使得城管被贴上了欺压民众的罪大恶极的标签。

2019年7月11日,马鞍山市民裴某通过微博账号@春秋两不沾-发布视频称:被一男子威胁和性骚扰,当地派出所却不予立案。相关视频点击量超过5000万次,群情激愤,郭某遭受了网络暴力和人肉,派出所也被质疑渎职。经调查后发现,被威胁、性骚扰,公安机关对其报警不予受理等言辞,均为编造。这恰好“体现出后真相時代的传播特征:事实早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情绪和评论”。

(二)媒体的失范行为

为了博取眼球和骗取点击率,部分媒体罔顾新闻伦理与职业素养,报道偏颇片面甚至歪曲事实。2018年1月30日,一篇《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的文章,让汤兰兰再次陷入风口浪尖。31日,澎湃新闻与新京报等媒体再次相继发文寻求“真相”,字里行间暗示警方实施刑讯逼供、汤兰兰诬告,并曝光了汤兰兰的户籍信息。

与传统媒体不同,进入门槛低、发布流程简单、自由度高的自媒体在引导舆论上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亦更容易失控。自媒体可以简单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家属,具有很强的倾向性,但也是了解真相的一手信源,如夏俊峰的妻子张晶;第二类是如法学教授、刑侦专家等专业性的意见领袖,以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为代表;第三类明星、网络红人,依靠其在粉丝中的地位和公众影响力引导舆情,在裴某寻衅滋事案中,微博账号-@男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在某种程度上都起到了“网络推手”的作用。“网络推手”是指以网络为平台,围绕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网络事件发布信息,在网络舆情中充当“意见领袖”,对个别事件进行网络炒作,最终达到影响或改变事件发展趋势的人。

(三)司法公信力的缺乏

在涉及案件的新闻报道中,司法机关往往在舆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信力的缺乏。“呼和吉勒图”案、“赵作海”案虽沉冤昭雪,但网民仍有“不管什么样的判决,都有可能是冤案”的认知。个别执法人员和少数司法机关中存在的以权谋私、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司法腐败行为,对司法机关的公共形象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恶劣影响。脆弱的司法权威导致民众对司法缺乏信任,但因他们普遍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对司法的质疑容易转向情绪的宣泄。

“中国现有立法的先天不足和漏洞,导致司法判决常常面临道德正当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拷问,合法的判决往往难以服众,而传媒对于热点案件‘指手画脚式的报道又给法院造成了无形的压力,传媒的报道消解了司法审判的正义性”。

三、结语

面对案件报道中时常出现的情与法的碰撞与交织,一家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的媒体,理应用理性、客观的态度为公众还原事件原貌,严守司法与伦理的边界,不煽动公众情绪。而公众或网民无疑应提高法律素养和媒介素养:面对观点、情绪时保持理性,避免用情绪裹挟思考,让朴素道德价值凌驾于现代法治精神之上;客观看待新闻报道,莫以正义之名发泄情绪,以道德之名绑架司法,让“真正的正义”难以实现。

最重要的是,司法机关恪守司法独立理性审判、扩大审判的公开性、加强判决说理性,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如何对舆论做好到有效引导和疏通,既充分体恤民意,又严格依法执法,兼顾情理与法理,实现事发的正义,这依然是横亘在我们司法部门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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