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问题研究

2019-12-10 09:54邵俊娜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

邵俊娜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监督制度 原因分析

刑事诉讼监督制度是指基层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流程进行监督,判断其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还可以全面审核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核查在审讯期间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后监督审判结果是否合理。检察院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是各部门的法律监督者。但是目前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仍有不足,应建立完善的规范制度,提高监督能力。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现状

基层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力之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曾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各个机关单位的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人民法院则负责审判案件,而人民检察院就需要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以及提起公诉等工作。在整个刑事案件的工作中,检察机关贯穿始终,发挥极大的作用。对刑事案件的整个流程起监督作用,保证审理案件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曾明确将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分为三阶段,分别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根据在我国的政治制度,基层检察机关受理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工作,其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也主要在基层检察机关中执行。本文选取大连某区检察院为研究对象,调查其近5年来的刑事诉讼案件发生情况。大连是一个较为发达的城市,人口众多,该区人口就已经超过120万,流动人口量较大,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社会形势复杂,其治安也有一定问题。在该区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中五年来每年平均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超过600件,审查起诉案件超过1000件,该检察院工作繁忙,但检察人员较少,办案压力过大。在这些数据中,涉及到刑事的案件诉讼明显较少,而且各项数据均有下降趋势。该区检察院每年需要侦查活动监督每年大约30件左右,每年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大约15件,执行监督的案件每年大约10件。从数据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案件明显偏少。对刑事案件提起向人民法院公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责任,人民检察院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在对刑事案件的监督过程中,极大的保障其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所以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正义的守护者,是“法官之上的法官”。人民检察机关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持续为人民服务,守护人间的正义。

二、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本文根据大连市某区检察院近5年来的刑事案件资料分析基层检察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判断其问题发生的原因。

(一)监督员工职业水平不高

我国检察机关人手不足,刑事案件也较多,导致出现案多人少的现象。在大连市某区检察院就经常受理各种案件,每年人均办案量超过100件,办案压力过大,远远超过人体负荷的工作量,导致监督质量并不高。在基层检察机关中都出现新入职工作人员占全体工作人员的比重过大,新员工并没有太多的监察经验,也缺少刑事诉讼监察经验,在检察过程中容易掌握不好监察尺度,工作效率和质量不高。目前,监察人员的平均职业水平不高,有部分有经验的检察院职工都被调动到其余的岗位中去,不再从事一线监察工作,新员工并未掌握太多工作技巧,导致监督效果并不好。

(二)立法缺陷

我国关于检察院权利的立法存在缺陷。在长久的检察工作中发现法律只是规定检察院人员的职权,却没有规定其检察尺度,也没有统一的监察标准,导致检察工作人员没有参照的依据,进而导致监察工作效果不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检察院在哪个环节具有监督的权利,但是该规定没有注明检察标准,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没能为检察院的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导致各个地域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利范围各不相同。如在两区发生同样的错误,权利范围较大的区域就会对该问题进行纠正,但是权利范围较小的区域就会出现无法对该问题进行纠正的现象。除此之外,法律只规定人民检察院有监督的权利,但没有规定保障措施,如果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意见不一致,审判机关可能不会参照检察机关的意见。

(三)检察工作管理模式落后且工作形式化

在人民检察院的监察工作中出现监察工作形式化的行为,检察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并不高,在检察过程中难以把握工作尺度,并且每天工作繁忙,就出现监察工作形式化等问题,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工作人员没能在其中发挥太大的作用,并且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也存在一些问题,不重视检察机关人员的工作,导致检察工作人员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监督效果并不明显。目前,检察院工作管理模式过于落后,无法发挥出其有利的作用。如今,我国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只有监督权力,在发现某行为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為也只是在该行为过后通过书面文字发布文件,并没能对违法行为立刻制止,没有发挥到监督的作用。在2013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介入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参与调查中,但是受到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监察机关人员数量的限制,监察机关人员很少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的环节中。检察机关只是在事后对其材料审查监督,使监督工作失去预防的作用。

三、完善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具体措施

(一)提高检察院工作人员职业素养

由上文可知,在检查机关内新入职员工过多,具有监察经验的工作人员已经不再从事一线检察工作,所以导致检察机关内员工职业水平不高,应对其多加培训,提高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很多的法律知识,明白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基本职责,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其监督对象的行为作出判断。除此之外,还应该具有一定的监察知识,与经验比较丰富的监察人员交流,学习监察技巧。由于在法律中没有规定监督时的时机和尺度,所以应该多向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请教。检察院应该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培训,由于检察院内员工少、工作多,所以应该对监督人员和被监督人员一起进行系统化管理培训。监察人员和被监督人员一起培训可以培养双方人员具有同样的法治理念追求,可以让这些员工明确刑事诉讼的意义和价值。在为双方工作人员一同培训期间可以为其讲解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其余公文,让其充分了解法律知识,提高对法律文件的把握能力,提高法律意识。在审理刑事案件和监督刑事案件流程之时,可以将法律知识活学活用,判断其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可以在检察院内推行“老人带新人”的政策,让新入职员工可以跟随老员工学习监督知识,提高职业素养。

(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

检察机关在执行其监督职权时由于其法律的不明确性,使监督行为缺少一定的理论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发挥出全部的作用,无法对被监督对象在审判、侦查活动中的行为发挥監督的作用,还会出现监督功能无效等问题,导致无法纠正刑事案件中出现的错误行为,所以为保证基层检察机关检查行为的有效性,应完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解决检察机关监督无效和监督效力不能完全发挥的问题。当初在制定检察权时就是为制约侦查权、执行权、审判权等,实行权力与权力之间的抗衡。所以在立法时,应格外注重检察权时的有效性。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条款中并没说明检察机关在各个环节监督的力度和时机,所以在完善法律时应该用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权力,并且还应该规定其检察文书的法律效力,让其根据检察的文书去协商修改结果,不可以对检察院的文书置之不理。应该在法律条款中规定有关部分人员违反检察监督行为的惩罚措施,让其正视监督行为,依据法律执行公务。

(三)应优化刑事诉讼监督管理方式

由上文可知,在检察机关人员都在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影响后才行使检察权,只能够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已经成为既定事实,无法起到预防的作用,所以应该采用新的监察技术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采用新技术可以使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减少以往事后监督的弊端,引导被监督对象遵纪守法,不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首先,应建立一个智能化刑事诉讼监督系统,规范监察人员的行为,帮助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掌握监察时机和力度,让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真正落实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之中,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之中发挥正当的作用。采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刑事诉讼监督管理系统可以让基层监察人员在系统对侦查部分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查验,加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效果,减少监督人员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可以让其更好的展开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其次,应进一步完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在网络上对所有司法行为的查阅,让其可以根据案件进行合理讨论,有效地开展工作。最后,应采用远程视频技术和存储技术建立全程司法行为直播及存储系统,让其所有司法行为都可以在信息共享平台中查阅,也可以让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随时抽查。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法律系统越来越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部门一项重要职能。为保证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达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应该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的法律,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应该让检察人员和被监督人员一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让其互相理解,配合工作。还应该采用新技术对检察模式进行优化,使基层检察机关可以更好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