泮伟江
信息社会已经来临
写这篇文章三四天之前,我连续两次接到同一个陌生来电。第一次正值开会,电话被我直接挂断。过了两天,这个号码再次打来,我接听了电话。对方报了我的车牌号,并问我是不是该车车主。在得到确定的答复后,对方说他们公司能够为我的车提供保养服务,并介绍了服务内容和价格。当我问对方是从何处获取我的电话号码和车牌信息时,对方直接挂断了电话。随后几天,我又在一个微信公众号文章上看到许多类似的甚至更加恐怖的经历。有网友说他在微信群里聊了某款商品,第二天便接到了推荐该款商品的手机短信;还有人怀疑自己的手机在监听私人谈话内容,因为会不时收到商家的推送广告,推销的正是自己最近与朋友聊天中提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
有过类似经历或感受的人不在少数。这些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点滴小事,似乎都在无声地提醒我们:信息社会已经来临。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于2019年8月30日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1%。
在信息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信息媒介和渠道。微信、支付宝、淘宝、美团、滴滴打车等功能各异的互联網平台,俨然已经成为保证人们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基础设施。我们通过智能手机在网店购买商品和服务,与人沟通交往,处理工作事项,进行游戏和娱乐。我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大量时间和精力,都花费在一个由计算机等媒介所构造出来的虚拟空间中。与此同时,人们也被编织进一个共同的网络平台。我们在这个虚拟的网络平台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都会留下相应的痕迹(甚至在他人眼中,我们不过就是一串串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
当然,信息社会带给人的也并非都是如此不愉快的体验。信息社会的一个巨大好处,就是可以通过对数据的大规模集成分析,获取各种有用信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例如,通过海量消费数据的计算分析,淘宝等电商平台可以精准把握消费需求和脉动,从而组织相应的生产、物流等活动,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无处不在的信息也为日常生活提供了更多选择,从而增加了人们的自由。尽管很多时候,这种自由只不过是一种消费的自由,但它确实丰富了我们的生活,改善了我们生活的质量,为我们提供了“或许可以那样试试”的可能。
对信息社会的理论反思
“信息社会”并非新出现的名词。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信息社会”就一度成为西方舆论界和学术界热议的话题。中国的普通民众真正感知到信息社会的存在,见识到它的威力,还是在移动互联网兴起的这十多年间。智能手机的使用与普及,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备(例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数量和密度的不断提升、带宽和网速的不断提升、流量资费不断下降等),加快了中国信息社会的到来。在使用3G宽带的智能手机出现之前,一个人要享用互联网所带来的各种便利,至少需要一台电脑。当时,电脑对多数普通人来说还是奢侈品,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显得无足轻重。进入21世纪,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电脑也变得唾手可及。尽管如此,此时享受网络所带来的便利,仍然是有一定门槛的,如入网硬件设备、摆放空间、电脑操作技能等。但是,智能手机出现之后,这一切都被改变了。例如,一个在工地做体力活,住在集体宿舍的建筑工人,他并不需要专门花费一笔费用来购置电脑,也不需要在集体宿舍里放置电脑桌,他只要在休息时,通过智能手机,就可以方便地接入互联网,畅享互联网带来的种种便利。
尽管从当代中国人的生存体验来说,我们已然生活在信息社会,这一点似乎很难否认。但从严格的学术眼光看,是否存在信息社会,或者说,是否能够用“信息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和概括我们当前社会的核心特征,这一点仍然是有疑问的。例如,信息社会与马克思所划分的人类社会的五阶段是什么关系?另外,信息社会与风险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知识社会、智能社会等其他类似的“xx社会”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如果我们从这些基本概念的层次来考虑信息社会的概念,就会发现这个概念存在着某种既直观又模糊的特征。
信息社会的概念,就其构成来说,有点类似于“风险社会”或“智能社会”的概念。这两个概念都具有某种直观性,往往都是在某些标志性事件发生之后,人们在充分感受到某种新变化和新形势之后,被用来描述这些新现实的。例如,风险社会这个概念,最初就是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和英国疯牛病事件出现之后,迅速风靡西方舆论界和学术界的。又例如,智能社会概念在中国的流行,也是在AlphaGo多次战胜围棋世界冠军的事件发生之后。这些概念至少非常形象地表达了人们对新出现的事物,或者人们相信即将要出现的新事物所造成的心理冲击和感受。因此我们可以说,信息社会首先是作为一则信息而出现,因为它表达的是由新事物所带来的某种惊讶和震动。
但信息社会的概念内涵究竟是什么?譬如,信息社会的核心特征是什么?信息社会所带来的变化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它带来了何种新现象和新挑战?这些问题往往又是相对模糊和复杂的。然而,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那么我们就很难在社会理论的层面,在严格学术的眼光下,将信息社会作为一种基础概念,用它来描述和指代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的总特征,并将我们正在生活的这个社会称作信息社会。这有待于更加深刻而全面的理论观察、分析、提炼和反思。
就目前来说,理论的追问和思考,大致可以从两个方向展开:一个方向是信息理论,一个方向是社会理论。就信息理论方面来说,目前多数人对信息的理解,仍然是比较肤浅的。例如,多数人仍然不能清晰地区分信息与数据,并且将信息等同于数据。其实早在现代信息理论之父香农那里,信息就包含了技术的维度和效果的维度。从技术的维度来看,信息确实包含着数据的要素,更强调的是数据从左向右的单向传输或重现。但香农认为,信息除了技术的维度之外,还有效果的维度,即当甲把数据“传递”到乙后,乙方是否能够通过对该数据的解读,发现或形成信息。
就此而言,数据只能是信息的某种物质的载体。信息是从数据这种物质载体所能够解读出来的新东西(至少在获得信息之前仍然是未知或不确定的)。在信息社会中,光拥有数据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拥有解读数据的能力,即处理大数据的“计算能力”和不落窠臼的观察角度和思维方式。“算法”表达的就是这个含义。例如,同样一组数据,不同的专业和观察角度,能够解读出不同的信息,从而形成不同的运用场景。计算能力和分析能力的差异如果不断扩大,就会造成数字鸿沟的问题。
总的来说,目前关于信息社会的讨论,虽然含混地同时包含着信息的技术维度和效果维度,但在具体运用和分析时,往往将信息等同于其技术维度,而忽略了效果维度的重要性。如果我们将信息的效果维度也考虑进来,也许就能够在“信息社会”中的“信息”与“社会”之间发现更本质的联系。而这就涉及到社会理论层面的思考和创新了。
关于信息社会治理的初步思考
信息社会所带来的变化是,由于媒介技术的迭代和变化,各种智能化的电子产品全面而深入地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由此导致个人行为的数据化。借助计算机强大的运算能力,这些数据轻而易举地被集成、计算和分析,进而又产生新的信息。这些数据和信息一方面不断被商业化,被转化成各种生产力要素,从而促进了生产效率和商业效率的提升,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传统的秩序和治理模式带来极大冲击——它放大了许多旧问题,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挑战。例如,个人信息保护乃是工业社会就曾出现的问题,在进入信息社会后,这个问题变得更为尖锐了。
在西方的思想传统中,一直有自然/人为的二元区分。例如,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就强烈地主张自然的优越性,而极度贬斥人为的东西。这是因为,自然是真实的和永恒的,而人为则是恣意的和具有极强伪装性的。生活在一个稳定和真实的世界之中,乃是人类生活的最基本需求。这也非常契合古代的宇宙观念和生活经验。但在现代信息社会,自然与人为之间的界限正不断被抹平。虽然现代人也崇尚“自然的”有机食物,向往田园牧歌的生活,但现代人已然生活在一个由技术笼罩的人造世界中,并且“越陷越深,积重难返”,这或许也是一个不得不被承认的现实。其实,早在康德那里,自然/人为的区分就差不多已经被物自身/现象的区分所替代了。在本体论世界观中,现象就是人为的伪装,是不可靠的。但康德的哲学则揭示出,作为物自身的自然超出人类认识能力之外,因此既不能被认识,也无法被否认。在信息社会中,康德所谓物自身/现象的二值区分被进一步激化了,变成了自然/数据的区分。在信息世界之中,人们往往更多地依赖于各种数据为对方“画像”(profile),从而通过数据来认识和了解对方。在这个意义上,信息社会中人们的很多交往,更类似于账号与账号的交往,相互之间只能根据对方所提供的各种形态的数据来描述、观察和理解对方。至于隐含在账号背后的人,其自然究竟是什么,往往很难判断。在极端情形下,也许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人在经营和使用一个账号,只要账号所发出的信号是稳定的,其数据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我们就只能判断该账号仍然有其自我同一性。前段时间爆出年过半百的大妈,在互联网直播中借助各种技术手段,伪装小萝莉骗过很多人的新闻,不过是这个故事的一个夸张版本。
在自然/人为的不对称的二值区分中,自然永远高于人为,并且人为永远是对自然的模仿。在信息社会发展早期,人们也是如此看待互联网的。当时人们将互联网空间看作是虚拟空间,将数字化的过程看作是对自然世界中万事万物的“模拟”。但信息社会的发展却打破了这种逻辑。信息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一种从模拟到数字的变迁过程(本质上,信息社会的数字逻辑是一种二值化的逻辑)。在信息社会发展早期,确实存在着一种拟物化的倾向。例如,各种APP,往往根据其在自然世界中的功能对应物,进行各种拟物化的设计。但随着互联网发展的深化,人们发现互联网并非是自然世界的简单模仿,它同时也创造了一些全新的关系模式,逐渐拥有了一些不同于自然世界诸事物的特性,从而渐渐拥有了自主性。体现在设计风格上,各种拟物化的APP设计风格,逐渐向扁平化设计风格过渡。这并非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寓意。举个简单的例子,在自然世界中,受限于沟通媒介的有限性,人们更多地是通过熟人之间的人格信任机制,或者基于对政府权威的信任而形成对某些商品优劣的看法。而在互联网世界中,人们逐渐习惯给各种各样的东西“打分”,并且通过海量的评分数据的累积,形成某种相对客观的评价系统。人们在打分的同时,往往会简单地说明自己使用或者消费的体验,例如豆瓣上对电影和书籍的评分系统。这一切只有借助于信息社会中互联网的平台和技术手段,才能够实现,是信息社会中才会有的现象。类似豆瓣电影评分这样大规模的评分系统,其客观性乃是基于海量陌生人“评分”数据的集成和算法。
信息社会出现的这些新特征也并不局限于互联网的所谓虚拟空间中,它其实也会对所谓的自然世界中的旧事物产生影响。例如,信息社会的各个信息平台,由于是人为的,因此会不断更新迭代。就像手机操作系统以及操作系统中的APP,总是处在不断更新之中,因为总是不断发现系统的各种缺陷,以及更好改进的可能性。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如果我们不仅注意到信息的技术维度,同时还注意到信息的社会维度,就会发现,信息的本质,其实就是不断制造出“惊讶”的效果。所谓的惊讶效果,就是通过数据的分析,发现情况跟我们之前预期的不一致。惊讶往往对应着预期的失落。当然,此处“预期的失落”乃是一个中性词,是指结果与预期不一致,它既可能是负面的,即失望,也可以是正面的,即惊讶。无论是失望还是惊讶,往往都会动摇预期的稳定性,从而增强改变的势能。就此而言,在信息社会中,变化的频率增强了,变化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快。
这就会对法律系统的运作产生极大的挑战。因为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确保预期的稳定性。而在信息社会中,这一点变得越来越难。法律修改和变化的周期越来越短。对法律系统来说,它不得不增强自己的变化能力,但同时又不能在变化中失去自身的核心功能,要在变化中保持某种不变性。这是一种通过不断主动的自我更新而维持的预期稳定性。
对信息社会的治理来说,另外一个根本性的挑战,也许是处理数据的个体性与抽象性的问题。在前信息社会,雖然个人每天产生的数据也是海量的,但由于物理条件限制,对个体数据的获取非常不便。对于个人生活来说,这虽是局限,但也为个人信息提供了保护。在信息社会中,由于个体的生活日益依赖于某些公共性的平台,并且只能通过这些平台来获取个人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个体的数据也被日益暴露在平台提供者与监管者的眼前。如若任其发展,极有可能造成数字极权,尤其是当平台提供方基于各种商业利益出售和贩卖个人数据时,更是如此。
法治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信息社会的日益荒芜,乱象丛生。如果没有相应法律规范的保护,个人在互联网平台面前,可谓暴露无遗,脆弱而无助。客观而中立的法律系统对于信息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信息社会,各种数据的使用者只能是抽象地、非个体化地使用和分析数据,理应成为信息社会的基本法。
(作者为中国科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组织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马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