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一起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的思考

2019-12-10 08:05毋婷叶东东
农家致富顾问·下半月 2019年10期
关键词:建议问题

毋婷 叶东东

摘 要 根据群众举报,某团有人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随即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查涉嫌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属实,本文从案情内容、案件处理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出了处罚依据、相关说明及基层诊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键词 无证;动物诊疗;问题;建议

2017年5月13日,兵团某团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该团有人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随即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查,苏某涉嫌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对苏某进行了以下处罚:1.沒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50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3.对查封(扣押)的兽药及器械予以销毁;4.责令其立即停止所有违法行为。

1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3日,某团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该团职工苏某于2017年5月10日至5月12日期间给同团职工马某家的1只病羊看病,5月12日该羊只死亡,随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查,苏某涉嫌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团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立即委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进行病死动物解剖检查。解剖发现:死亡山羊肠道暗紫,肺小叶质变坚硬,皮内有渗出血,初步诊断为中毒死亡。苏某因诊断失误、治疗不当,导致马某1只山羊中毒死亡。

2 案件处理

5月15日,执法机关根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书》物证照片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作出处理意见,认定苏某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50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3.对查封(扣押)的兽药及器械予以销毁;4.责令其立即停止所有违法行为。当日,团动物卫生监督所向苏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5月24日履行了确定义务。

3 该案引发的思考

3.1 该案是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对苏某进行处罚。

团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处理时有所异议,团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认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因为当事人直接从事的是诊疗行为,应按照此项规定予以处罚。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苏某为个人,而非“机构”(一般指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不应依据该条款来处罚。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多种经营形式出现,越来越多的宠物诊疗机构是由个体工商户进行申请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中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推断为个人。因此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调整,需尽快将“机构”的解释扩大成包含个人,否则不仅会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案件处理处罚造成异议,还会影响兽医主管部门为个人进行发证。

3.2 该案当事人是否适用“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进行处罚。

在案件处理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在本案处理时当事人并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同时也不是乡村兽医,当事人即所谓的乡村赤脚兽医,《动物防疫法》对这类人员的违法行为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对今后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存在问题。

3.3 关于查封、扣押的适用

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物品的控制,防止危害产生或进一步扩大,其对象是特定的。在动物防疫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适用对象明确就是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需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把查封扣押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混同使用,而且扩大了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正如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兽药及器械进行了扣押,背离了法条的规定。

3.4 基层动物诊疗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了解发现养殖户马某和赤脚兽医苏某均不知道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需经兽医执业注册的要求,此案件反映出基层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动物防疫法》的要求认识不足;也反映出基层动物诊疗人员不足的问题。我国是在建国以后才开始系统化的对专业兽医人才进行培养,但由于基层一线条件苦、待遇低等原因,经过学校培养的兽医人才很少有愿意深入到一线进行工作,造成了我国基层兽医人才缺乏的现状。

3.5 加强基层动物诊疗工作的建议

一是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及其它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提高基层群众对动物诊疗工作的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基层群众法律意识。二是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确实保障宣传成效。三是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的兽医人才在基层扎根,服务基层畜牧业。四是继续探索建立健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动物防疫诊疗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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