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019-12-10 08:05杜月姣
今日财富 2019年33期
关键词:支配界定市场份额

杜月姣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在我国飞速发展,作為提供互联网服务主体的互联网企业,在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破坏着互联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式已经不能够适应新兴互联网企业,本文在对现有认定方式的分析后提出了适应互联网企业的认定方式。

一、互联网企业的概念

互联网行业具有网络外部性(又称网络效应)、双边市场特性、经营模式的独特性及用户的锁定效应等特点,作为互联网行业主体的互联网企业,对其概念的界定,应以网络效应为核心特征,即以互联网为平台提供具有网络效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其核心内涵是产品具有网络效应。

二、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对相关市场的概念,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规定为“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法条内容可知,商品范围、地域范围是界定相关市场必须考虑的因素。

(一)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相关产品市场是指能与某种产品形成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市场。在传统产业中,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方法主要是采取定性分析的产品替代分析法和定量分析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法(SSNIP)。产品替代性分析方法是通过对产品的特性、功能、价格、供给等因素的分析来判断产品之间是否有替代关系。由于产品替代分析方法受分析者主观因素的影像较大,定量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法(SSNIP)在实践中得到更多的运用。SSNIP法,即“小幅持久明显提价方法”,通过假定垄断者能够将产品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产品集合和地域范围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SSNIP法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同义语。

然而,传统的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方法在面临互联网的新技术特征和经营模式的情境下遭遇挑战。因为互联网产品的边界比较模糊,产品的替代性难以把握,并且互联网市场具有双边市场的特征,产品具有免费性等特征,传统的产品市场界定方法已经难以适用,急需改进并引进一些新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方法。可以通过产品性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销售方式测试法来进行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对相关地域市场进行界定,是为了确定企业发挥市场影响力的具体实际的空间范围。有人将纯虚拟的互联网产品的地域市场范围界定为“互联网”,认为整个互联网即为相关地域市场。但“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空间,并不是一个地理上的空间概念。

为了准确的判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应该根据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发生影响力的具体空间来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

1.根据互联网产品的不同性质和内容,可以将其划分为纯虚拟的互联网产品和与实体市场有重叠的产品。纯虚拟的互联网产品,如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络杀毒等,其传播和销售方式而言,几乎没有疆界,其市场范围相当大,可将全球市场界定为其相关地域市场。比如在“奇虎诉腾讯案”中,法院依据腾讯QQ是一种纯虚拟的即时通信服务,其提供和使用均无国界限制,将腾讯QQ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而对于与实体市场重叠的互联网产品,如电子商务企业,因其提供的事物产品在实体市场中也存在竞争对手,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将通过网络渠道提供的产品和在实体店提供的产品界定为同意的市场,同时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客户群、覆盖范围等来确定具体的相关地域市场。

2.企业目标用户群的定位也是确定其相关地域市场范围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对于在一国注册,但服务面向全球的互联网企业,其相关市场是全球性的,如果其仅针对本国民提供服务,那么其相关地域市场可以国界为限。但是在根据互联网企业的用户目标群来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还要结合用户的语言偏好、使用习惯、文化特性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案件找那个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

3.还应考虑互联网管制政策对相关地域市场范围界定的影响。一些国际或地区对互联网的管制较严,即使用户能够获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但因受互联网管制政策的约束,其仍不能使用该产品或服务。因此,在确定相关地域市场范围时应将那些具有针对此产品或服务实施互联网管制的国家或地区排除在外。

三、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在理论和实践中,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一般包括市场绩效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结构标准。市场绩效标准是通过对企业在某市场上的盈利与其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应有的盈利水平作比较来判定其是否有支配地位。该方法一般不可单独使用,因为在实践中没有企业愿意宣告自己的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并且对于竞争性条件的界定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市场行为标准是依据企业的市场决策或市场行为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在做决策时不受其他竞争者影响独立做决策,可以推定该企业具有支配地位。但判断一个企业的决策是否受其他竞争者的影响是一个很主观的范畴,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因此也只能作为一个辅助标准来使用。市场结构标准是依据企业在相关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也被称为市场份额标准。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市场结构标准常常被优先使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十八条的内容明确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为了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可预见性,节约执法成本和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管,我国《反垄断》第十九条借鉴德国法的经验,列举了三种推定情形及例外情形。具体规定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从法条规定内容可见,在传统认定方式中,市场份额是判断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

(二)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互联网行业具有网络外部性,市场集中度高,具有寡头垄断等特点,市场份额已不再是影响市场支配力的最主要因素。并且互联网行业具有明显的动态性特征,即使某个互联网企业在当前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也不能认定其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具有持续的市场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按照《反垄断法》中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即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来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就会使一些优秀的互联网企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密切关注。

因此,要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对传统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进行改进。

1、对市场份额推定法进行改进。传统行业中,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是用销售额除以销售总额得出的比值作为市场份额。但在互联网行业中,大多数产品都是免费的,互联网企业的竞争更多的体现在对用户数量的争夺上。在计算互联网产品的市场份额时,可以用该产品的用户数量除以同类产品的用户总数量来确定市场份额。

2、关注互联网市场的进入壁垒。市场进入壁垒是指潜在竞争者进入某相关市场时存在的难度。传统行业中,市场进入壁垒的形成因素包括费用、规模经济、消费者偏好和法规政策。互联网行业的进入壁垒主要体现在用户规模、用户转移成本及知识产权垄断等方面。互联网企业通过提供免费产品积累用户,当用户规模达到临界容量后,领先的互联网产品会形成几乎垄断的市场地位,而用户规模小的企业会被淘汰出局。在互联网领域,用户一旦习惯使用某个产品就难以转移到其他网络产品去,因为转移将使其增加成本,这更导致其他用户少的企业难以进入相关市场。

综上,在对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后,对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时,不仅要使用市场份额推定法,也要结合市场进入壁垒、互联网企业的市场盈利能力等其他因素综合考量。(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猜你喜欢
支配界定市场份额
被贫穷生活支配的恐惧
通信芯片市场份额 有望超越计算机芯片
外语学习中的自我界定
跟踪导练(四)4
议论文概念界定的几个问题
一言堂
叙永农商银行
高血压界定范围
随心支配的清迈美食探店记
第二季度服务器销售额创13年新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