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扬洋
【摘要】近些年,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愈加凸显,因此老年人监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内学者吸收了外国成年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弥补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欠缺,但是一种新兴的制度必然有其不足之处,本文主要是讨论关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制度,即对于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的出现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的机制。
【关键词】成年意定监护 监护监督机制 监督人
一、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一)监护的概念
关于监护的概念,我们民法学界基本达成共识,所谓监护,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履行监督、保护义务的人,成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成为被监护人。
(二)意定监护的概念与特征
1.意定监护的概念
意定监护,又称任意监护,是源自于日本的《任意后见契约发》所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监护制度——任意监护制度,后经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学者的研究发展成为了现在所谓的意定监护。
根据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的方式所设定的,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
2.意定监护的特征
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有如下特征:
第一、仅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定监护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订立的合同,只有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能够更好的规划和维护自己在协议中的利益
第二、意定监护的监护人范围较为广泛,其范围不限于法定监护人及其顺序。意定监护的监护人不限于法定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成为其监护人,并且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限制。
第三、当事人之间需要订立书面协议。由于意定监护的内容关系到被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后的重大权益,为了避免因为时间过长或者设定监护协议的成年人因欠缺行为能力等的原因,使得协议内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实现,应采用书面形式,将协议的内容书面化,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可能会发生的争议。
第四、只有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是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才开始履行监护协议中规定的义务。设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监护协议,由协议的监护人在当事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监护协议。在当事人未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并不需要有人对其进行监护。
二、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制度
(一)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概念
所谓意定监护监督,是指为了确保意定监护协议中被监护人权益的实现,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第三方作为监督人介入,监督意定监护人履行协议内容的一项活动。
(二)意定监护的监督人
对于意定监护监督人的确认应当遵循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按照法定的原则确认,为了确保意定监护中被监护人利益的实现,应当将监督权限赋予下列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第一类、当然具有监督权的监护人:被监护人的成年子女。被监护人的子女因具有法律上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使被监护人与第三人或者组织机构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成年子女也应该履行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意定监护协议不能排除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意定监护协议的履行情况关系到被监护人的重大利益,因此成年子女当然享有对监护协议履行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类、约定的监护人:当事人协议指定的被监护人成年子女以外的近亲属及其他第三人。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的监督人的选任,也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的确定监护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监护人。
第三类、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此类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民政部门,法院。对于此类非属于由当事人约定的监督人,立法应该按照如下顺序确定法定监督人:
首先、应当由被监护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担任监督人。由居委会和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监督,因其更了解被监护人的情况,可以随时了解监护协议履行的情况,只需定期去询问情况,而且更容易监督其执行。
其次、由民政部门或法院担任监护人。许多学者都建议将法院作为监督机构来监督监护协议的执行,并且许多人主张意定监护协议需要在法院登记才能生效。英国和日本很早就确立了类似于成年意定监护的制度,而且发展的更加完善,并且都将法院等公权力机构引入意定监护制度。虽然法院能够很好的监督协议的执行,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有效的监督监护协议的履行,但是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对于一些法院本身司法审判案件众多,司法人员任务太重,如果仍将监督权赋予法院,只会增加法院负担,舍本逐末。相比之下,民政部门相对比较适合。
第四类、其他组织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门组织机构。律师事务所是作为接受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对于监督意定监护协议的执行有着专业上的优势。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一些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服务机构,其职业可以是为了服务老年人,也可以用来监督意定监护协议的执行。
三、结语
由于我国老龄化日益加剧,老年人的数量日渐增多,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会越来越多受到人们的重视,社会和政府也会越来重视老年人问题,建立和不断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对于保护老年人的权益,使得老有所养,社会安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也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需要和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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