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义》是反映柏拉图法哲学思想的重要著作,他以“正义”为出发点, 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分析了国家政治制度和选举制度、刑法制度、妇女地位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哲学思想,对人类社会整个进程及当今世界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法义》;法律哲学;正义;法治
柏拉图作为古希腊时期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他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产生了巨大影响。他从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中认识到,过度的民主自由思想使古希腊政治变得衰败,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愿望与追求。《法义》中的法律思想就是构建这种理想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整个希腊法律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后世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
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崇尚的是一种“哲学王”的统制,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认知进行统治,相对于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提并论。因为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还要高明,“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柏拉图所提出的通过“哲学王”实现统治的理想国模式,背弃了古希腊城邦制度下的法治传统和古希腊人尊崇自由、崇尚法律的最高价值理念,因此在当时的社会背景条件下这种理想模式是很难实现的。虽然他仍然坚持没有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但他也承认这种国家的有效运行需要由具有最高才智的和不会做出错误判断的人来掌控,由于这种人很难找到,所以他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在柏拉图看来,哲学王的统治即这种人治方式始终是理想国家的最优选择,而实行法治则只不过是次优选择而已。柏拉图曾历经磨难,企图在现实社会中实现他的理想国,但无情的现实最终打破了他的幻梦,迫使他不得不放弃最优的理想,即按照道德原则建构哲学王统治的人治模式国家,开始探索通往理想国的第二条途径,即他所谓人治与法治结合的混合治理國家模式。
在柏拉图的思想体系中,他一方面承认法律的统治是“第二好的政治”,另一方面,他仍然坚持以哲学家的智慧来进行统治。一方面,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他又主张如果有一个聪明智慧的哲学家的统治,法律的统治则是没有必要的。实际上柏拉图最终也没有放弃他的理想国设想,他认为哲学王的统治始终是最优的、至善的终极理想统治,因为理想国无非就是关于“国家”的理念,但理念是遥不可及的,在现实世界中也难以实现,因此只能退而求其次,意欲通过法治的现实途径达致理念世界的最佳治理模式,《法义》中的思想就是这种人治观向法治观转变的标志。
柏拉图这种学说转变的实质, 一方面是柏拉图经历了三次西西里之行的不幸遭遇后对偕主政体所表现出的深恶痛绝,提出国家不应该服从偕主,而应该服从法律的支配,绝对权力的结果是绝对的毁灭。另一方面他却仍寄希望偕主政体, 主张通过潜主政体来实现自己的理想国。
二、法律与“正义”
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是以“正义”作为出发点,并以“正义”为归宿。柏拉图提出了两种正义观,一是城邦的正义,二是个人的正义。
他认为城邦是由三部分人组成,第一部分是执行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等任务,并且具有无上权威的统治者;第二部分是秉承统治者的意志,对外从事征战和防御,对内从事镇压第三等级的卫国者;第三部分是为整个社会提供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者和从事贸易的商人等组成的生产者。在柏拉图看来,当这三个等级“在国家里面做各自的事而不互相干扰的时候, 便是有了正义, 从而也就使一个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柏拉图认为“注意自己的事而不要干涉别人的事”这条原则,是国家被称为“正义”的一条最普遍的原则,它又是国家至高无上的准则,谁违反“正义”就要被处以刑罚。因此,城邦的正义就是,各司其职,互不干涉。
柏拉图根据这种“正义”,进一步论述了法律的产生和作用,他认为在一个人的品性中,有“较善”和“较恶”两个部分。
三、教育思想
在《法义》中,柏拉图将教育问题摆在一个极为重要的位置上,他从宏观和微观上对教育做了深刻的探讨。在《法义》中,柏拉图认为只有掌握渊博知识的人才能治理好国家。
在柏拉图看来,教育就是“公民从小接受的美德教育,这是一种与其他身体训练和技艺训练相区别的训练,目的在于培养在品德和气质上完善的公民”。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对此有一个专门的说法即“训练美德”,德性的教育理所应当地需要摆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是,柏拉图认为教育应该是“在游泳中学会游泳”,以不断的训练强化孩子们的感觉和情感,以达到“痛恨应当痛恨的东西,热爱应当热爱的东西”的道德意识和情感标准,并潜移默化于国家公民的意识中。这在常人看来,未免有些激进和集权化。似乎教育是为国家整体培养的,而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民个性的培养。
柏拉图在教育中有一个十分鲜明的观点,就是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标准不在于受教育者的举手表决,而是在于教育者的判断。我们在肯定这一点的同时,应当认识到其中的弊端,就是把教育寄托在教育者甚至统治者身上,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我们不可能完全排除统治者出错的时候。柏拉图又说,而作为立法者,就应当通过立法来阐明各种正确的原则,说服创作者们创作体现各种美德的作品,来揭示创作原型的道德价值,“弘扬主旋律”,培养孩子们正确的审美观、价值观,形成“旋律”和“和声”,使整个国家就像一个“合唱队”。在文化教育方面,柏拉图推行的是一种“音乐贤人政治下的教育”,主张由有鉴赏力的人来指定优良与低劣的艺术标准,绝不赞同体现自由主义色彩由观众决定的艺术标准。
四、城邦政体与选举制度
《法义》在逻辑上探讨了政治制度的最初来源和政治体制的形态问题。柏拉假设一场大的洪水袭来,一切归于乌有,国家模式和政治体制则需要重新建立。柏拉图假定在洪水之中幸免于难的人的各种状态,由此来推理政治制度是如何缓慢而合理地产生的。柏拉图认为“这个过程也许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循序渐进的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柏拉图客观上假设原始人比较单纯善良,因此他们主要靠习惯和传统来保持秩序,立法的需要以及观念尚未产生。在随后的发展中,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家庭到家庭联合到部落村落的组织演化过程,其组织形式也走向了寡头制和君主制以及各种变体。由于社会各种部落的联合,各种宗教和法律也开始混杂,导致有意识的立法成为可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柏拉图对于作为立法者的政治家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前面所讲的要注意到把美德看做一个整体,并且特别要牢记立法者的第一种美德即判断力和智慧以及控制欲望的精神力量。
柏拉图最为理想的政体是哲学王独裁制,第二优良的政体是立宪君主制,第三优良的政体是民主制,第四是寡头政制。《法义》中说:“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样,道理都是一样的,就是掌握最高权力的一个人与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结合起来,这样你就可以看到与法律相配合的最好的政治制度。”正是在这个论断中,柏拉图特别强调一国的统治者与法律的结合,突出了政治统治中對法律的运用。柏拉图主张推行混合政体,这种政体它虽不是君主政体, 但包含君主政体的重要原则“服从”;它也不是民主政体,但又包含民主政体的重要原则“法律”, 柏拉图以此作为公民所共同遵循的自由和权力的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它实际上是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的混合物。
五、结语
柏拉图的一系列社会、政治、法律学说是紧密相联的,它对后世的影响是及其深远的。一方面,柏拉图设想的理想国或推行的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的混合政体,没有提出彻底消灭私有制的主张,他要求建立的是在阶级剥削基础之上的,仅在统治阶级内部的公有制。这种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和奴隶社会所有制的奇特综合体,这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另外,柏拉图还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虽然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但防止最坏的政治却是可能的,这就是运用法律进行统治。这一法治主义思想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传统,并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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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冉启碧(1993.06- ),女,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