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保护如何法治化》系列报道之三李志强案:律师介入背后的程序保护

2019-12-04 09:14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3期
关键词:长青李明志强

>>宁城鑫马铸业公司大门 李蒙摄

2019年10月3日,在河北省唐山市民营企业家李志强合同诈骗一案中,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路北区法院裁定准许。被关押了866天后,李志强终于走出了看守所。

尽管这不是无罪判决,但李志强的辩护律师李长青仍然如释重负,欣喜不已。

巨额借贷引发合同诈骗案

1970年出生的李志强是河北唐山人,1990年前后在唐钢医院做理疗师,一干9年,后辞职下海经商。2009年,李志强通过朋友介绍,从宁城县必斯营子镇的马某手中购买了宁城鑫马铸业公司(以下简称“鑫马铸业公司”),对公司进行了全面升级,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在公司第二次扩建时,李志强投入了几亿元,将鑫马铸业公司的产能扩大到千万吨级,每年上缴的税收达上千万元,解决当地就业1300多人(最多时近2000人),成为当地远近闻名的“钢铁大王”。

扩大规模的弊端是,李志强将几十年的全部积累都投入了进去,仍无法弥补全部资金缺口,只好被迫举债。先是银行贷款,2013年年初,银行贷款也穷尽了,只好向私人借贷。

李志强回忆:“2013年,因为经营鑫马铸业公司,我通过董某(我原来的司机)向班某分两次借款2500万元,向李某分两次借款2000万元,去掉‘砍头息’(借钱的同时即砍掉第一笔利息)实际借款4329万元。截至2014年8月31日,我总共还款2905万元,用车抵账65万元,实际欠款1359万元。”

2014年4月,第一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到了,无力应付的李志强希望延期偿还,并同意增长月息。但此后发生的事,让李志强陷入牢狱之灾。

李志强回忆称,2014年6月20日,董某让他到唐山市开平区税务庄一个无名大院的二楼。在那里,他见到一个自称叫李明(化名)的人及数名男子。李明逼迫他在一份《合作协议》上签字。这份协议的一方是班某,另一方是李志强,内容是班某与“鑫马商贸”公司的李志强合作煤炭生意,落款时间是2013年4月12日。在签署该《合作协议》后,李明等人逼迫他将以前打的借条全部撕毁,补写了时间为2013年4月17日、2013年6月3日、2013年7月7日、2013年7月8日的四张虚假收条。

2014年9月10日,李明以2014年6月20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为依据,认为李志强合同诈骗,向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报案。

2017年5月21日,李志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路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2日被路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起诉至路北区法院。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强谎称自己开设了唐山鑫马商贸有限公司,并虚构该公司与唐山市开滦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有煤炭购销合作,以发焦煤需要资金为由,寻求与被害人李明进行合作。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李志强与被害人李明在唐山市路北区龙泽路与朝阳道交叉口的一茶楼内签订了合作协议,被害人李明分别于2013年4月17日、6月3日及7月7日和7月8日按照被告人李志强的要求,将合作投资钱款人民币4329万元分四次汇给了被告人李志强。被告人李志强收到该款项后将钱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志强以给被害人李明分配利润的形式,返还给被害人李明2635万元。

极不正常的“合作协议”

经过仔细的审查案件材料,李长青律师发现此案最关键的证据就是那份“合作协议”,而这份合作协议极不正常。

>>李长青律师考察李志强的宁城鑫马铸业公司炼钢厂 作者供图

“合作协议”右上角有一行小字“合同签署地:唐山市路北区”。这使得路北公安获得了管辖权。案卷中报案材料制作时间是2014年9月10日9时到9时20分,其后的受案登记表接报时间一栏填写的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13时13分,反映出刑事立案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不能排除公安的个别人充当了董某一方讨债人的角色。

“合作协议”注明李志强系“唐山鑫马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工商注册并不存在这样一个公司。这使得李志强在不能继续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符合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形,面临牢狱威胁。

李长青律师认为这是经不起推敲的:如果李志强真想骗钱还会使用虚构的单位吗?一个在钢铁行业摸爬滚打了十年的老板,年产值数十亿,还能玩这么低级的手段吗?

协议约定投资4329万元,这个数字不符合常理。根据生活经验,人们借钱通常会借一个整数,而不是有零有整的情况,除非有特别的事实依据。4329万元明显是对四次借款金额的总结计算,而非事先预计所需要的金额。

从“合作协议”内容本身来看,根本不是合作关系,而是借贷关系。

该协议约定出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风险。业务发生任何风险都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并保障甲方资金回报的收入。此种情形不符合2014年有效的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关于合伙的规定,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综合以上这些因素,李长青律师预感这份合作协议是不真实的,这在后期会见李志强时得到了印证。

会见和开庭

2018年9月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李长青律师见到了李志强。会见室狭小逼仄,并且隔着密密的铁丝网,双方并不能很好地看清对方的面容。铁丝网上切开一道狭长的豁口,只能塞过一张纸。李长青律师只能通过这个豁口,给李志强材料让他查看。

李志强个子不高,但很健谈,也很精明干练。李志强非常坚定地认为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李长青律师问他合作协议是怎么回事。李志强说,2013年借款时签的是借款合同,现在的合作协议是2014年还款出现困难后被对方逼着签的,不是真实的,自己是被董某等人设局套进来的。李长青律师问签订合作协议和收条是否同一时间形成,李志强表示肯定。

在庭审阶段,作为李志强的辩护律师之一,李长青就此案的诸多疑点提出了自己观点。除了上述对“合作协议”质疑外,他认为此案的放贷过程也不符合常理。

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做生意的人都会用自己的名义与对方签合同,而李明借出资金却回避使用自己的名字,不符合常理。李明说,给鑫马铸业公司借款他不同意,认为风险大,而对鑫马铸业公司进行投资,且利润分成,他却认为风险小,这很反常。借款风险大还是投资风险大?显而易见,投资极有可能亏本,而借钱可以保证法律上的债权。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多名证人均未到庭作证,他们的言辞证据中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和冲突,根据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人物关系极其复杂,围绕李志强涉案的是一些谜一样的人物,且李志强对他们之间的关系事先不知情。董某曾是李志强的司机;证人塔某是经董某安排的李志强的继任司机;班某又是塔某的妻子。

在庭审中,李志强也曾多次向法官阐述,由于目前钢铁行情的上扬,自己的企业仍在经营,且自己愿意按照对方所称的利息支付本金和利息,但均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为了企业生产经营借新债还旧债,不属于诈骗行为。李志强后期不能偿还欠款系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并非出自李志强个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实地踏勘

2019年4月17日,李长青律师到鑫马铸业公司考察,发现这是一个很大的钢厂,与指控的4329万元的诈骗案根本不是一个重量级,更加坚定了李长青律师对本案不构成犯罪的信心。李长青律师在考察现场发了微博,标题是:“你想象不到的‘诈骗犯’。”

“到‘诈骗犯’李志强的鑫马铸业钢厂实地考察,该厂占地1000亩,员工1400人,年产70万吨钢。李志强借款4300万,一年内归还2900万(主要是利息),后因停产无法偿还,2017年李志强被唐山市路北警方以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该案呈现一种奇特的景观:工厂热火朝天地生产,老板冰雪寒天中坐牢!李长青律师办的诈骗案也不少,还没见过这样的诈骗犯呢!奇葩呀!”

同时李长青律师还录制了抖音视频。后期又把抖音视频下载下来刻成光盘向法庭提交,这样的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无罪,但一定能够影响裁判人员的内心确信。

鉴定意见终被否

2019年1月开完庭之后迟迟不宣判。该案的审讯本来已经延期一次,法官老是说快了快了,但是始终没有宣判。

2月份的时候法官说,因为审理一起涉黑案件占用了很长时间。3月初的时候法官告诉李长青律师,检察院补充侦查,4月3日到期。到期之后李长青律师询问法官,法官说没有补充侦查的材料。等到4月中旬李长青律师再问,法官答复检察院补充提交了合作协议的原件,但没有补充提交收条的原件。

李长青律师认为,现有的技术虽然无法对文件形成的绝对时间进行鉴定,但是如果合作协议和收条如李志强所说是在同一时间由同一支笔所形成,那么就具备了鉴定条件。所以,公诉机关和所谓的被害人,根本不敢提交。

法官还说这次检察院准备提交合作协议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件。因为在侦查阶段,李志强对这份合作协议的落款时间不予认可,侦查机关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文件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鉴定使用了化学分析中的“气相色谱-质谱分析法”,认为落款时间和实际时间是一致的。

李志强对这份鉴定意见并不认可。因为最高法院行政装备局有一个文件对文件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持否定观点,在之前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公诉机关曾经明确表示不出示该份鉴定意见。现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之前的证据一塌糊涂,所以现在不得不又抛出这一份不可靠的鉴定意见。李长青律师随即向法庭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并同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为了应对这份鉴定意见,5月初,李长青律师通过以前有过合作的天津的文件鉴定专家找到了北京的专家朱老师,朱老师同意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

5月30日,李志强案迎来第4次开庭,对方的司法鉴定人也到庭接受询问。李长青律师在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列了几十个问题。对方的司法鉴定人并不配合李长青律师的发问。鉴定人对辩护人的发问明显带有情绪反应。辩护人要求其说明鉴定方法和出示详细的实验数据来证明自己的鉴定意见,鉴定人竟然说这是商业秘密。

在朱老师和李长青的夹击之下,对方的鉴定意见不攻自破,李长青坚信法官不会采信这份鉴定意见。

本次开完庭后,《法律与生活》杂志对案件进行了报道。10月3日,随着检察院撤回起诉,李志强被释放。只有一只胳膊、被律师界同行称为“独臂律侠”的李长青律师,又完成了一次非常漂亮的无罪辩护。

纵观李志强案审理的全过程,辩护律师艰苦卓绝的工作自然功不可没,但如果没有十八大以来保护民营企业的大背景,李志强能否在一审就成功脱罪,也令人捏一把汗。此案折射出来的保护民营企业的法治阳光,希望能照亮更多的法官们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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