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保护如何法治化》系列报道之二典型案例:一波三折背后的司法保护

2019-12-04 09:14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3期
关键词:顾雏军婺城区水云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截频图) 东方IC供图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不仅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还坚持有错必纠,各级法院甄别纠正了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这些典型案件的拨乱反正,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一贯精神,也折射了国家依据刑法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

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两批13个典型案例,为人民法院的个案审理提供标杆。先后对多年申诉没有得到解决的一些涉产权、涉民营经济、涉民营企业家权益的案件,大概有200多个,逐一挂牌督办、监督指导。

为保护民营企业,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多项措施并举。2017年至2018年1月,最高检挂牌督办涉产权重大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13件,除1件因当事人原因中止审查外,其余12件均已办结,7件获得纠正,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的71件案件中,办结64件,14件获得纠正。

2018年3月,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涉产权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2018年3月以来,最高检新挂牌督办9件,其中1件已办结并纠正;各省级检察院新挂牌督办案件59件,目前均在办理之中。

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的再审改判

这些典型案件中,影响最大的当然是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

张文中原系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对张文中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张文中不服并上诉。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前述三个罪名数罪并罚,改判张文中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经两次减刑,张文中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

随后,张文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院2015年12月21日予以驳回。2016年10月,张文中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经审查后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2018年5月30日,最高法院宣告张文中无罪。

最高法院认定:第一,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张文中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无非法占有前述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物美集团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文中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第三,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张文中意外的牢狱之灾,不仅使自己丧失了人身自由,也使得物美集团的运营举步维艰,与众多发展机遇失之交臂。本案最终作出无罪判决,符合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迫切要求。本案对于今后审判实践中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进一步甄别、纠正其他涉企业家产权错案的契机。

2005年7月,格林柯尔系创始人顾雏军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拘捕。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院对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宣判后,顾雏军提出上诉。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顾雏军案将由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审。

2018年6月13日,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撤销顾雏军原判部分量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顾雏军案再审过程中,最高法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再审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撤销了其所涉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因原审适用罪名不当,危害结果证据不足,再审撤销了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因有从轻情节的存在,再审减轻了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做到了“全部错全部纠、部分错部分纠”,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司法公正。

令人印象深刻的其他案例

除了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近两年还有很多令人印象深刻的保护民营企业的其他案例。为顾雏军辩护的陈有西律师,还代理了安徽兴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顾雏军案再审过程中,最高法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图为2012年9月14日,北京安徽大厦内,顾雏军召开出狱后的首次新闻发布会。视觉中国供图

2002年下半年至2008年12月,安徽省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开发推行仙人掌、欧丽莎代理、万店工程等十一个项目,向全国27个省份4万余人非法募集资金,集资数额达355743.18万元。

2010年1月,亳州市检察院以吴尚澧、石峰等39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3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吴尚澧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此后,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等为由,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7月,亳州中院重审本案,并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大幅改判:吴尚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另有多名被告人被判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还有的免予刑事处罚。此外,重审期间,检察机关还撤销对邱超、范国强等19人的起诉。

随后,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安徽高院经庭审,裁定赔偿。

此案中,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勇于为正义抗争,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勇于纠错,避免了更大的冤情。而安徽省高院在《亳州晚报》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的行为,开创了历史的新篇章,对蒙冤者恢复名誉、重新融入社会和工作当中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恢复司法信誉和权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明代理的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被最高法院评为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14年8月31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政府作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许水云的案涉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内。2014年9月26日,案涉房屋由婺城区政府组织拆除。2014年10月26日,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案涉房屋曾于2001年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为2001年7月10日至2001年8月9日,后因故未实际完成拆迁。许水云不服,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婺城区政府按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违法”进行国家赔偿。

2016年12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一、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婺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

许水云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5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行终154号行政判决:一、维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许水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许水云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院行申818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2018年1月25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一、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行终154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确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浙行终15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第二项。三、责令金华市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最高法院通过本案判决,明确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

山东省青州市恒发化工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主要生产适用于建筑和基础工程的新型化工材料,大股东王庆军占股80%。2012年4月,武汉凯森与王庆军签订《合作意向书》;7月,青州恒发公司股东变更为武汉凯森公司。后因武汉凯森购买股权的汇款迟迟不到位,王庆军在2014年10月与武汉凯森解除了股权转让合同。12月,武汉凯森与青州恒发的矛盾激化,武汉凯森派人到青州恒发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手续,王庆军等人将3个银行账户上的上亿元转到其他公司账户。

2015年1月武汉凯森到青州市公安局报案未果后,3月向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举报王庆军涉嫌多起严重经济犯罪。王庆军等三人被武汉警方带走。8月、9月,王庆军等3人先后被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由武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向东西湖区法院提起公诉。3天后,东西湖区法院以该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退卷。东西湖法院在《退案函》中称,该案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在山东省淄博市和青州市,东西湖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随后,经湖北、山东两省检察机关协调,山东省检察院指定青州市检察院管辖此案。2017年7月,东西湖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青州市检察院。2018年7月,青州市检察院将此案公诉至青州市法院。青州市法院曾开过一次庭前会议,但未开庭。

2019年2月,青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青州恒发与武汉凯森之间的股权转让、资金往来纠纷,后来演变为刑事案件,而湖北、山东两地公检法机关谁有管辖权成为争议焦点。随着东西湖区法院退案和最高检确定湖北没有管辖权,此案被转移至山东,而山东青州市检察院起诉后又撤诉,全案终结。这其中,是否存在公安机关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令人深思。而青州恒发与武汉凯森两家企业之间的后续经济纠纷,估计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在本案中,东西湖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坚决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此案从湖北检察机关移交到有管辖权的山东检察机关,山东青州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都彰显了司法机关捍卫司法公正、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最高司法机关一再重申的保护民营企业的重要精神在山东、湖北两地基层司法机关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体现。

如今,青州恒发公司在停产三年、损失数亿后逐步恢复了元气,企业又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

以上这些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法治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出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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