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2019-12-02 14:51陈禹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贷款

陈禹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也进入了黄金时期,各种消费金融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出来。与传统的金融形式相比,消费金融更注重消费者的体验,并提供优质及便利的服务。但由于消费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尚短,我国目前的消费金融体系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论文主要阐述了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经营特点,分析了我国消费金融体系存在的不足,进而对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consumption level, the development of consumer finance in China has entered a golden period, and various consumer finance companies have sprung up like bamboo shoots after a spring rain.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forms of finance, consumer finance pays more attention to consumer experience and provides high-quality and convenient services. However, due to the short development of consumer finance in China, the current consumer finance system in China still has many shortcomings, which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 This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and management characteristics of consumer finance companies in China, analyzes the deficiencies of China's consumer finance system, and then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nsumer finance.

【關键词】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消费场景;信贷服务

【Keywords】consumer finance company; loans; consumption scenarios; credit service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9)10-0136-03

1 消费金融概述

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居民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欲望与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1]。在美国,消费金融主要由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以及其他个人消费贷款等部分组成。在日本,百货商店率先试水消费金融,对于其所售商品允许顾客以按月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购买,之后其他具备流通性及零售性的企业也开展了消费金融业务。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消费金融在近百年的发展历史中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而现阶段我国消费金融的特点以小额、分散为主,以个体消费者等自然人为服务对象,既包含消费场景,又具有金融特征。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既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又需要我们根据自身国情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

2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

1978年改革开放伊始,消费金融的雏形已在我国出现。部分金融机构开设了耐用品贷款业务。但由于当时我国主要通过投资和出口带动经济发展,导致居民内需严重不足,中国居民的消费率也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而此时,需要消费金融作为调节器,转型经济模式,平衡国民经济。

2009年8月1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正常经营提供了保障,与此同时也要受到国家的监管,国务院及银监会批准北京、成都、上海、天津四地各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2010年首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分别为北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和捷信消费金融。其中,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由北京银行出资3亿人民币组建,为其独资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股东分别为中国银行(出资2.55亿人民币,占股51%),百联集团(出资1.5亿人民币,占股30%)和陆家嘴金融发展控股公司(出资0.95亿人民币,占股19%);锦程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成都银行出资占比51%,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49%,是中国第一家合资消费金融公司[2]。最后,银监会授予PPF集团牌照,允许其在天津试点,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作为PPF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在天津成立,注册资金为3亿元人民币,是中国第一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国内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掀起了中国消费金融事业发展的新篇章。2013年国务院声明:为了支持居民对于大宗消费品、教育、旅游、医美等需求,要扩大消费升级,创新金融产品,并提出要增加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开设消费金融公司。同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宣布扩大消费金融试点范围,以招联消费金融公司为代表的7家消费金融公司相继成立。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消费金融提出新的要求,“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截止到2019年6月,全国共有27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其中4家正在筹建但还未开始营业(见表1)。

3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经营特点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目前唯一一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达到14亿元,成为中国盈利最高的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捷信集团贷款总额为196亿欧元,截至2019年3月31日,贷款总额为209亿欧元。其中,中国市场的贷款投放金额占比最高,2019年的贷款总额较2016年相比上涨11.2%。下面以此为例,介绍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的经营特点。

3.1 竞争力差异化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市场定位非常清晰,其主要客户群体为收入处于中低水平、无信用记录的消费群体[3]。这种群体被称为“长尾”人群,即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接纳的人群。消费金融公司借助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为缺乏贷款途径的客户群提供简捷、安全的金融产品,让其在信用缺乏的情况下获得贷款,这体现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差异化竞争力。

3.2 消费场景多元化

捷信公司作为全球销售点贷款渠道的巨头之一,线下拥有众多店铺销售网点。然而,由于蚂蚁金融、京东白条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兴起,捷信也不得不将单一线下的业务模式转变为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使得客户既可以通过传统的线下模式办理业务,又可以通过其自家的APP线上办理业务[4]。同时,捷信也意识到多元消费场景的增长潜力,把目光投向了更多垂直、细分领域,以获得新的客户群。在传统手机、电脑等数码产品之外,捷信消费金融已进军家电、家庭装修、美容行业、旅游、职业教育和健身等垂直领域。消费场景是消费金融公司获取客户的重要领域,只有将消费场景多元化,才能在差异化竞争中处于领先位置。

3.3 科技手段降低风控难度

客戶在捷信消费金融办理业务仅需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手续简便,消费体验良好。办理业务快捷的前提是强大的科技手段。捷信的贷款审批已实现无纸化,依靠人脸识别技术、自动文字识别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等,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审核流程。此外,捷信还有专门的Voice Robert,即语音AI系统,其每天大约会完成几十万次电话呼叫,使运营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在区分好坏客户时,捷信一方面借助合法渠道获取的大数据对客户进行交叉匹配,一方面结合自身的评分体系,通过反欺诈策略来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和意愿。不止捷信,目前在我国的其他消费金融公司也都拥有自己的客户评分系统,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依赖大数据及时了解用户的行为偏好、消费习惯、信用状态等信息,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精准化的服务。基于大数据,还可以防范信用分险,有效发挥反欺诈和风险管理的功能[5]。

3.4 资金来源多元化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融资就相当于其燃料,没有燃料就无法运行,且要确保这个燃料是优质的,这样才能取得长远发展。银行系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周转资金主要来源于其母公司的支持,而捷信集团的主要资金来源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债券、贷款、存款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商业票据。除了金融机构低成本资金外,捷信集团还推出了轻资本融资模式、联合贷等,与合作伙伴共同承担贷款。

4 我国消费金融存在的几点问题

4.1 消费金融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任何事物正常运转的根基,消费金融当然也不例外。目前我国只有规范消费金融的相关条例,还未立法。而美国早在1968年和1974年就为消费金融行业专门出台了《消费信贷保护法》和《统一消费信贷法典》,为促进美国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4.2 消费金融机构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政策对准入门槛规定较严格,导致银行系成为满足设立条件的少有主体。目前,全国非银行系持牌机构还在少数,银行系仍占据消费金融的主要市场。设立主体的有限化,会造成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缺乏创新动力的市场局面。

4.3 市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很多非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都没有对接央行征信系统,这就导致金融机构在对贷款人进行风控评估时信息不全面,容易造成审核误差,引起贷款损失[6]。从大数据分析的角度,因缺失贷款人的信用信息,尤其是不良信息,也会让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5 促进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

5.1 建立和完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消费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目前的消费信贷仅依赖几部行业规范,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加以约束。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现状,我国应该筹备建立专门适用消费金融的法律,里面包含监管消费金融行业的细则,做到有法能依,有法必依。完善的消费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能保护消费金融机构的利益,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最终达到借贷双方共赢的目的,实现消费金融普惠于民的大计。

5.2 加强制度创新机制,增加消费金融创新动力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机构银行系仍为主体,其他消费金融机构的成立则可能会面临资源来源有限,缺乏支持的问题。因此,建议增加支持力度,积极拓展消费金融资金来源,为消费金融行业提供融资便利[7]。在设立主体上,尽量实现多元化,对于满足门槛条件且有意从事消费金融的资本,可适度放宽其融资条件,积极拓宽融资来源,并简化其发放金融产品的流程。通过增加消费金融机构市场间的竞争,达到增加消费金融创新动力的目的。在鼓励消费金融发展的同时,完善的监督监管体系也要发挥重要作用,防止因刺激消费而过度放贷的短期获利行为的出现。

5.3 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对于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可以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考虑到消费金融业务通常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因而完善的征信体系对于整个消费金融的风控就显得尤为重要[8]。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各方数据机构需要协同合作,将消费金融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快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库,整合客户画像特征,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征信数据库。当然,各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数据时,必须要经过客户授权,而且在开发模式下要保障信息和数据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机构的信息保护监管规则。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不仅会推动消费金融风控管理水平的提升,也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更是可以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冯金辉.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0.

【2】韩梅.消费金融风口下的创业创新机会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6(17):117-119.

【3】司琪, 江书军.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问题探析[J].时代经贸,2012(29):176-177.

【4】宁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现状及发展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1.

【5】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EB/OL]. http://www.gov.cn/gzdt/2009-08/14/content_1391485.htm,2009-08-14.

【6】张杰.我国消费金融发展展望与策略选择[J].经济纵横,2015(07):109-112.

【7】申洪根,黄振强.新常态下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7(9):83-85.

【8】程雪军.互联网消费金融:科技、金融与监管[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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