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娜
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全国农业看山东。山东作为农业大省、农业强省,必须加快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断探索农村合作金融新模式。本文主要阐述了山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建议。
关键词 农村合作 金融信用互助 山东
山东作为首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试点省份,自2015年初开始试点以来,逐步探索推行“农村金融互助合作+精准扶贫”新模式,试点效果逐步显现。
一、山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
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是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依法取得试点资格,以服务合作社生产流通为目的,由社员相互之间进行互助性信用合作的行为。[1]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合作社在社员间调剂资金余缺,社员手中的余钱存放到合作社,合作社又将资金投放到社员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社员知情—合作社决策—银行结转”的资金管理模式。[2]同时,合作社又带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助推乡村振兴。
截至2019年8月,全省共有34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参与社员(包括法人社员)2.4万人,全省累计发生信用互助业务6397笔,互助金额27313.82万元,互助金余额5653.89万元。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解决了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的难题,增加了农户贷款的方便性,促进农民增收。
二、山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问题
(一)有效监管和服务不足
合作金融组织内外部产权不完善,除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保监部门审批外,其他类型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仍处于政策允许、法律无据的灰色地带,没有权责明确的监管部门,潜藏经营风险。在制度设计上,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当作一般地方金融组织而非农村普惠金融组织,没有给予政府扶持政策或税收优惠政策。
(二)互助资金难以满足“三农”发展的资金需求
首先,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覆盖面有限。山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覆盖率84.67%,距离省政府要求县域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尚有不小差距。并且,社员制和封闭性的制度设计,使得农村合作金融仅能依靠社员内部股金和存款,对外融资没有畅通的渠道,资金有限,难以满足社员融资需求。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草根金融”受制于身份和经营范围等因素,支农作用有限。
(三)创新动力及吸引力不足、金融手段单一
从银行机构看,无论是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农商银行、村镇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在县域普遍存在针对普通农户“吸储力度大、放贷力度小”的现象,无法发挥资金支农作用。另外,农村的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及民间金融产品之间缺乏联动性,业务延伸链短、金融手段单一。
三、山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建议
(一)明确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
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权益,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规范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坚持合作金融的本色
尽管我国大多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坚持合作金融的本色和服务“三农”的宗旨,但是总有少数组织在发展扩张过程中一味追求盈利目标,从而在经营管理中出现混乱。[3]为了尽量避免此类问题发生,首先,政府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该组织是信用互助、普惠金融组织,防止逐利资本大量涌入。其次,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要坚守“社员制、封闭性、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红线,不盲目追求利润,着眼解决合作社农户社员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入股资金互助社,对落后地区贫困户实行全额配股,扩大资金互助社的受益面。[4]在有條件的地区整合现有财政支农资源,将无偿扶持资金、扶贫资金、“三项直补”等财政支农资金以及农业开发资金、贴息贷款等政策性资金统一通过资金互助社平台运作,引导公益、捐赠等社会资金流入农村,增加支农资金使用透明度。
(四)建立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进一步增强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水平,支持互助金托管行建立专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使用的资金清算、融通系统,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其次,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协调处理各种关系、自律监管、提供市场信息等作用,引导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更加规范发展。除此之外,建立合作金融保险制度,发展多主体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分散和转移金融风险,保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健康规范发展。
(作者单位为枣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参考文献
[1]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事务读本[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2] 汪小亚.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J].中国金融,2014(05).
[3] 路征,余子楠,朱海华.社群视角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研究[J].农村经济,2018(7).
[4] 郭冠男.关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思考[J].农村经济,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