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薇
常州市常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 213000
由于建设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够,对验收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的把握性不够专业,导致很多建设单位仅把环保验收流于形式,若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或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等情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被处于高额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将被处于停止生产、使用或者关闭的处罚。
建设项目施工项目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更是一个系统全面的工作,主要包括了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效果情况、周围环境敏感点的环境质量以及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是否达到环评文件要求等多个方面的检测,验收范围较广,内容较多,因而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性工作。
建设项目施工项目往往工期较长,且不确定因素多,因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照环评文件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工作要在正常生产且满足验收监测要求的工况下进行并记录当时验收工况,从而确保验收监测结果的稳定性与准确性[1]。
对工业类建设项目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列出涉及重大变动情况清单。其中对涉及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界定为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文件规定,项目产能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建设项目能否验收。虽然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验收工况并未作出具体要求,仅要求应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同时目前暂无文件对涉及排放总量核算时是否需要折算验收工况进行规定,这就给目前自主验收工作带来困扰。
建设单位提供的环评报告中对于产排污系数的预测参考价值不大,尽管报告中对于一些数据的引用说明了出处,但往往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预测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合理情形,部分项目环评报告书(表)中预测有机废气、颗粒物的产生浓度远低于排放浓度限值,但实际监测结果却较高[2]。
企业的排污行为不仅要保证排放浓度达标还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对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也列入企业环保管理要求。在环评阶段,对于VOCs的治理,选择UV光解、低温等离子成为现行环评中污染治理技术的多数。纵使各设备厂家均宣传相关设备具有较好的处理能力,但并无明确技术参数证明,在实际运行中,系统内废气的停留时间、走向、设备的运转负荷(UV光解灯管多数量、功率的高低、活性炭更换周期、更换量等)都对最终的去除率存在较大影响。
环评中关于环保设施设计风量偏小,2000m3/h风量常出现于环评中,但在实际验收监测过程中,为保证良好的收集效果、克服实际风阻等因素,企业实际配套安装的环保设备风机风量基本以万m3/h计。在计算排放总量时,总量等于排放浓度与风量乘积,导致总量指标超标数倍甚至更大[3]。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文件、巡展、网络等新媒体手段,积极向建设单位和公众贯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深入人心,让建设单位知法、守法、敬法,不断转变工作态度和认识。政策宣贯能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公众参与的作用。
建设单位应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肩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系统学习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设立专人、专岗,避免走错路、走弯路,严格遵守自主验收程序,按照自主验收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绝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用自身行动守护一片青山绿水[4]。
验收工作是一项严肃、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监测资质,或者开展验收调查的能力,从业人员应公平、公正、科学、客观地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许可批复文件要求,逐一核实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如实反应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事后监管主要是建设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对长期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切实起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水平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矛盾突出,应正确看待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我们要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足够重视,既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等规范、标准来开展工作,又要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提高验收结果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