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鹏
(西丰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辽宁 铁岭 112400)
房屋征收主要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各根本需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强制征收集体和个人的房屋及相应的不动产。房屋征收纠纷大致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行政纠纷。其中包括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有关房屋征收决定的不服以及对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有关补偿决定的不服。第二类,民事纠纷。其中包括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及被征收人内部利益纠纷。第三类,刑事案件。即因暴力拆迁而发生的刑事案件。而本文则主要探讨基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房屋征收纠纷问题。
利益对于解决房屋征收纠纷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是个人和公共方面的利益缺乏均衡性,监管公权力的力度较低,无法确保个人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即使公共利益的使用缺少合理性,也要采取强制拆除的方式,完全不顾及个人应有的利益;其次是地方政府、拆迁人以及被征收人三者之间存在权利不对等的情况,被征收人的社会地位较低,利益失衡严重;最后是利益补偿制度的内容不够明确,大部分房屋征收纠纷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被征收人应有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那么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此规定也只是把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归集到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内,而并不符合房屋征收纠纷的具体类别。实际上,有许多纠纷问题都应归集到房屋征收纠纷的受理范围内,具体涉及到的有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行政调查和实地勘察等事实行为、征收协议和安置协议等合同行为、由规章授权组织所作出的土地储备中心等行政行为以及对发布征地公告、补偿方案和现场调查结果提出的异议等。而这些内容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征收人应有的利益。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行政诉讼作为主体,以人民调解、行政复议和信访作为辅助内容的房屋征收纠纷解决机制,但该机制整体还比较混乱,却少较强的系统性动态性特点。首先,该机制不能实现多方共同治理,因受到人员、场地和经费等方面的影响,所有的纠纷解决主体的工作态度仍比较消极,且彼此缺乏交流。其实,组织性较差,大部分纠纷解决组织依然以自发为主,不能实现良好的配置优化与资源整合。最后,缺少与其配套的机制,要想增强房屋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的系统性和动态性,就必须具备与其相匹配的制度、人力、物力、硬件和软件等。
在解决房屋征收纠纷问题的过程中,人民调解方式的应用最为广泛。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征收纠纷,能够有效防止征收的矛盾进一步恶化,使征收的秩序及被征收人应有的权益得到保障。具体来讲,这样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省略了司法调解中不必要的程序。其次,不存在资金压力,《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整个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的费用。最后,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受到当事人的认可,人民调解员以平等自愿为基本原则协商相关的纠纷事宜,从而实现互谅互让,化解其中存在的矛盾。
通过加大行政复议的力度解决房屋征收纠纷问题有以下优点:首先,行政复议采用一级复议的方式,比行政诉讼更加的方便和快捷。其次,行政复议除了全面审查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会审查其是否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与适当性,相对于行政诉讼的审查更加全面。最后,申请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减轻经济压力。
被征收人在不申请行政复议相应的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通过完善行政诉讼环节解决房屋征收纠纷问题不仅能够使诉讼更加的专业,有助于法官更好地运用法律解决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同时还能够提高纠纷问题解决的终局性,行政诉讼是现代社会不可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房屋征收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屋征收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因此,在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当中,一定要不断强化人民的调解能力,加大行政复议的力度,完善行政诉讼环节。此外,政府、市场和社会也要共同发挥出良好的调控作用,使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你能够更具平衡性,从而确保房屋征收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