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商业保险统一管理与实务操作

2019-11-29 10:38刘岩胡周伟樊荣庭刘勇
商品与质量 2019年21期
关键词:投保保险公司工程

刘岩 胡周伟 樊荣庭 刘勇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1458

1 施工企业商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地方业主对施工企业参保干预过多

受地方保护主义、利益关系等影响,地方业主对施工企业参保的险种、费率干预过多,尤其以经济欠发达地区或铁路及地铁业务板块较为突出。其弊端表现:一是地方业主不精通施工流程及其相应的风险管控;二是地方业主不懂保险,保险专业知识不强,保险方案设计与风险转移目的难于有效结合;三是发生保险事故的索赔结果与地方业主自身利益不直接相关,导致其对承保条件的优劣和保险费率的高低均漠不关心[1]。

1.2 施工企业对保险管理重视程度不高

施工企业的主业是工程经营及施工生产,受保守的项目管理理念影响,项目管理人员对保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为完成该硬性工作而参保而不是为风险转移而参保。

1.3 施工企业人员保险专业知识不足

保险涉及知识领域广,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非专业人员业务频次较低、实操接触较少,较难精通常握。因保险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保险市场游戏规则和行情的不了解,以及无法对保险条款细微差别法律责任的有效甄别。施工项目类型和面临风险的千差万别,施工企业难于识别个性化的保障条件与保险公司所出具费率的性价比高低[2]。

1.4 工程项目分散投保难以取得合理的保险条件

现阶段施工企业普遍以单一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甚至每个险种均在不同保险公司。工程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相对较高,且保险公司对于施工工艺、流程的不熟悉,在面对单个项目投保时,保险公司必然采取谨慎态度,以最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来核定费率,造成费率和承保条件相对苛刻。

1.5 工程项目人员缺乏报案经验和技巧

保险公司出于自身角色的定位,在对出险人报案的问询过程中往往设有不利于出险人的“陷阱”、“圈套”。而工程项目人员由于缺乏报案经验和技巧,在面对保险公司“有目的” 的询问时,可能会将一些主观的判断、推测、分析加杂在对事故的描述中。这些不当的话语,一旦被保险公司记录在案,极有可能成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1.6 工程人员缺乏对公估公司“不当行为”的有效识别

公估公司是保险中介机构中独立的第三方,其职责仅应对保险标的损失状况进行客观评估,不应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进行判定。但国内的公估公司受经济关系影响,在操作过程中为保险公司充当“挡箭牌”,现场勘察记录不规范,记录文字表述有“偷手”,理赔报告任意定责、定损。施工单位在面对“专业人士” 具有相对专业性及隐蔽性的“不当行为”时,缺乏有效识别,必然导致对索赔的不利影响。

1.7 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博弈”力不从心

国内保险监管的市场不健全,导致国内保险理赔的周期较长,工程施工项目一般情况下因其理赔金额较大而尤为突出。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通常以事故原因难于确定、理赔资料的不全、定损金额需商榷、需第三方鉴定等种种理由来回拉锯,久拖不决,导致出险人在人力、精力及时间性资金成本等压力下在理赔金额上不得不让步。

1.8 不考虑施工主体,仅以工程性质确定费率标准

现阶段国内保险公司主要以施工项目的工程性质和分布地域来确定费率标准。即按照铁路、公路、市政、隧道、桥梁、路基和楼宇等工程性质划分不同的费率基准,只要是同一地域、同一项目类型的工程,无论施工主体是谁,保险公司开具的费率标准基本相同。这种情况不仅与实际的风险管控不匹配,更难于被管理水平好的企业接受。

2 施工企业常见涉及险种概述

2.1 固资涉险

2.1.1 办公性不动产及经营性不动产

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办公性不动产还是经营性不动产,均应投保财产保险。目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财产保险险种包括三个:一是财产一切险,二是机器损坏险,三是公众责任险。

2.1.2 施工机具设备

施工机具的状态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暂未用于施工而闲置在施工企业指定的储存场地,可将其当作静置的企业财产投保财产保险,来保障其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损坏及灭失。另一种用于施工而存放在施工场地,有两种投保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作为工程保险的附加险种进行投保,二是单独投保财产保险。

2.1.3 盾构设备

盾构设备因其本身价值高、施工风险大,且一旦出险可能涉及巨额的施救费用,故不同于一般性施工机具设备,目前保险市场上针对盾构设备有专门的保险,且相对责任有限,保险费率较高。施工企业如想降低盾构设备的投保成本,可以考虑将所有盾构设备统一投保,利用规模效应争取相对优惠的保险费率。

2.2 人员涉险

2.2.1 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009年建设部出台文件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投保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此为发生意外伤害的人员提供保障。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仅保障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但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对该项区域进行扩展,包括项目部指定生活区域、上下班来回途中以及对于经常出差的项目经理部人员来讲保险区域可扩展至全国。以上地域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时进行扩展。

2.2.2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因本身不属于强制保险,且保险责任同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部分存在重复,故对于国内工程来讲,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施工企业较少。但对于海外工程来讲,由于雇主责任险通常属于工程合同中列明强制投保的险种,因此施工企业通常都为从事海外工程的外派人员投保出国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以符合合同规定。

2.2.3 工程项目涉险

目前市场上应用较多的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工程保险根据发生损失主体的不同,主要保障以下两类风险:一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工程本体发生损失,如暴雨冲毁已修路基,施工单位需要进行修复或重新修建所发生的损失;二是因工程项目施工原因而导致第三者发生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如隧道施工导致邻近居民区楼房开裂,施工单位为此承担的裂缝修复相关费用损失。上述保障为工程保险的基本保障。

在实际应用中,由于不同工程项目类型、施工工艺、施工水平、地质水文条件以及施工场地周边风险状况存在差异,且由于基本保障涵盖的风险并不全面,施工单位在投保工程保险时必须针对工程项目本身特点添加附加条款。

3 施工企业商业保险统一管理及实务操作建议

施工企业为规避项目潜在风险,整合企业内部保险资源,应加强商业保险特别是工程保险的统一集中管理(简称统保)。

施工企业的统保方式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集中管理、集中投保,对于企业及下属各及单位拥有的高价值固定资产设备,可以整合保险标的,统一保障内容、统一保险期限、统一保险招标、统一保险理赔。若保险标的分属不同层级法人,保费在施工企业内部单位间可以按比例分摊;二是集中管理,分散投保,施工项目保险,因每个工程项目面临风险的特殊性,需要量体裁衣地、针对性地设计保障方案,单独招标并签订保险合同[3]。

3.1 施工企业商业保险统一管理重要性

施工企业商业保险统一管理可有效整合保险资源,降本增效。工程项目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分散性和事故频发性,加上工程项目人员缺乏保险经验和知识,导致很多项目在投保的时候以高保费签署不利于项目条款的协议,造成保费增加而理赔困难。通过开展统保工作,可以发挥规模优势取得优惠的保险费率,还能与保险公司谈判协商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增加保险扩展条款,扩大施工企业风险范围覆盖。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以及保险经纪公司的引入,建立风险记录表、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查勘、提交风险查勘报告、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风险管理例会制度、协助施工企业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管理服务专家库等,识别施工企业重大风险源,梳理施工企业风险管控薄弱点,完善了施工企业风险预警机制,提升了风险管控水平。

3.2 施工企业商业保险统一管理体系的建立

3.2.1 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要加强对保险集中的全面管理和统一协调,不断完善制定保险管理政策,明确各级职责,各司其职。要统一保险方案设计理念、统一投保手续、统一索赔程序。除索赔基础数据收集外,尽可能减少基层工作量。要加强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部门职责设置,将保险集中工作落实到具体主责部门,项目上落实到具体部室和个人,并纳入到业绩考核。细化各项工作,从前期业主工作,到保险签署和后期理赔,分环节制定工作程序和内容,落实主责,确保保险集中工作做到制度完善,有章可循,专人攻关,专人实施。

3.2.2 信息体系

施工企业应建立统保信息体系,加强信息收集、信息传递、信息跟踪、信息反馈等,统保经办部门可以开发一套统保信息软件,或者建立专门的保险台账、统计报表等资料,收集哪些项目新中标、什么时候投保、业主对保险是否强制规定、是否参加统保、投保金额多大、已统保项目出险情况统计、出险后信息间传递沟通、出险原因分析、索赔跟踪情况、赔付金额多少。统保信息体系的建立、完善,能更好的方便施工企业收集、传递、互换、追踪、分析保险信息,能更好的总结统保的力度,分析统保的优势,落实保险过程跟踪,畅通项目与公司层面沟通,顺利完成保险索赔。

3.2.3 监督体系

施工企业要建立项目、子公司、集团公司多层级的监督体系,确保做到:一是监督应该统保的项目均已参加统保;二是监督出险后应该报案的项目均已报案;三是监督项目积极跟踪保险索赔;四是监督保险公司或者保险经纪公司提出的风险管控方案是否得到落实执行;五是监督项目风险评估以及事故调查,监督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3.2.4 索赔体系

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索赔体系,完善的索赔体系应包括:

一是明确索赔主责部门及主责人员,明确其岗位职责;二是明确索赔资料,要充分发挥统保优势,形成统一、规范的索赔资料清单和索赔模板内容,尽可能格式化、模板化;三是明确索赔沟通配合,明确项目各部门间、项目与公司、项目与保险公司、项目与保险经纪公司等之间的沟通注意事项,尤其是项目各部门间沟通配合上,要尽量协调一致,避免各部门提供资料间相互矛盾。同时项目、子公司、集团公司多层次审核索赔资料,避免资料缺陷造成索赔不能。四是明确索赔流程,施工企业根据与保险公司统保谈判,制定一整套优化的投保流程、索赔流程,做到索赔程序流程化、制度化、清单化。五是明确索赔追踪,一是落实到专人负责,二是要持续追踪。

3.2.5 奖惩体系

统保要得到执行,需要施工企业建立、完善奖惩体系,要明确奖励情形,奖励幅度、奖励对象,明确罚款情形,罚款幅度、罚款对象。将每一个新中标项目的保险纳入统保工作,对未向总部审批,私自办理保险的单位将予以严惩;对惰于理赔、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强化统保工作的执行力度,提高项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统保管理体系建立的最终目的,是要促使施工企业认清赔付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完善企业风险体制。

3.3 保险安排权的争取

保险安排权,即施工企业商业保险尤其是工程一切险和团体意外险由谁来主导招标购买。目前,由于工程建设方的强势介入,投保主控权几乎均由建设方掌控。

由于项目建设方对施工现场风险、保险条款、索赔流程的不熟,及理赔结果对建设方的不直接联度,导致建设方统一代为购买的保险往往存在着保费高、责任窄、合同条款过于苛刻等问题。并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安排方不直接参与索赔谈判,必然造成理赔不利的结果,不能达不到工程项目转移风险的目标。若由施工企业主控进行保险安排,企业可以根据施工现场面临的具体风险,结合自身的施工水平和经验,针对性地设计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并借助本企业集团统保的规模购买优势,前期取得更为合理的保价格和保障条件,后期亦容易发挥在保险理赔时的制约作用。

施工企业跟施工建设方争取保险安排权时,要向建设方说明集团保险统保的优势和强制性。让建设方从管理角度理解施工企业的现实现状,争取投保主控权。

4 结语

综上所述,施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并实行统一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必然趋势。在保险管理的过程中,应重点着眼于保险安排权的夺取、保险统一管理体系的建立及保险方案的设计。施工企业在对保险的谈判技巧及索赔过程中的实务操作经验应不断总结归纳并强化保险培训,可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及保险规模优势,以达到节省投保成本、扩大保险责任,实现企业风险管控水平提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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