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佩
根据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2018年8 月27 日晚上21 时35 分,李某某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回车取出长刃凶器连续击打于某某,接着刀脱手落地,于某某愤而抢先捡刀并回砍刘某某数次,刘某某不治身亡。2018年8 月29 日上午9 时4 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江苏检察在线发布微博称,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2018 年9 月1 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8·27 昆山砍人案”一经报道后,网友们投入新一轮的“正义大战”。现场视频的流出、“反杀”的戏剧性情节和特殊的人物背景(刘某某的“黑社会”背景与于某某普通人身份),在网上获得高度关注,大量网友针对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进行了讨论。
“8·27 昆山砍人案”中案情的反转牵扯出来的正当防卫的讨论,舆论反响比较激烈。下面是以“昆山砍人”“昆山龙哥被砍”“昆山反杀”等为关键词在互联网舆情分析检测系统进行搜索获得的舆情趋势。热度在8 月27 日显现,9 月1 日达到最高峰,之后开始消退。
2.2.1 舆情潜伏期
8 月27 日21 点35 分,当事人刘某某和于某某发生冲突。8 月28 日18 点37 分,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昆山公安发布警情通报。转发量8 643,评论2 304 条,赞1.4 万。明确案件发生时间、地点,还表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8·27昆山砍人案件”舆情在前期的时候增长速度比较平缓。随着官方媒体的通报,以及媒体报道数量的增多,舆情数量呈现爆发的趋势。
2.2.2 舆情爆发期
8 月28 视频流出,各大媒体争相转发,舆情发生转变,对案件的判断从防卫过转向正当防卫。同一时间,深挖两个当事人的背景,发现刘某某疑似涉黑,获得“见义勇为”证书。舆情不断升温,事情慢慢发酵。为了避免谣言的扩散,昆山警方除了跟进案件的报道,还负责澄清网友们的质疑和谣言。在8 月29 日,@头条新闻发起【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杀人者是防卫过当吗?】主题投票,共51 万参与人中,微博舆情量的快速上涨引起昆山官方注意,@江苏检察在线表示:27 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8月30 日凌晨,微博@中国之声 发表文章《刑法专家谈“砍人反被杀”:构成特殊防卫 担心反扑反击合理》,其中刑法专家、律师等分别对案件进行解读。微博阅读量达366 万。《新京报》的连续报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自媒体、意见领袖的发声把“8.27昆山砍人事件”推向了高峰。
2.2.3 舆情高峰期
经过前几天的报道和细节的深入,事件得到越来越多的网友关注。《澎湃新闻》8 月31 日09 点29分发布视频《反杀案嫌疑犯冲突中受伤,已出院被羁押》,播放量108 万,评论989 条,点赞数465。《北京青年报》官微在微博上主持话题#昆山砍人案死者刘海龙#阅读量达4 475.5 万,讨论1.2 万。9 月1 日17 点26 分《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阅读量达到3 206 万,转发量达5.2 万,评论1.1 万,点赞数量4.3 万。接着继续转载《昆山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昆山砍人案撤案处理合规》阅读量579 万,转发4 万,评论1 393 条。各媒体平台纷纷转载昆山公安的通报,网友在评论区“奔走相告”,一时间舆论达到高潮。
2.2.4 舆情回落期
昆山警方对此事做出回应之后,于某某的判处结果与民意相一致,网友的诉求得到解决,舆论热度下降。9 月2 日之后,除少数媒体报道这件事情的始源,多数媒体将报道重心转移到其它事件上面。“8·27 昆山砍人案”从案发到结束,持续时间6 天,改变了大众对正当防卫的看法的案件,慢慢从大众的视线中消失了。
在“8·27 昆山砍人案”的评论中,评论出现严重的排它性,呈现一边倒的态势。网友“正义”的心理被大大地调动起来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主流媒体要积极承担起引导民间舆论的重任。在舆情爆发之前,积极做出正面回应;事情在发展过程中,要积极、全方面、多层次地报道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考虑民众担心的事情;事情解决之后,尽快告知结果;发现总结问题,健全相关机制,制定更好的发展策略。
传统媒体时代,受众处于被动接受信息的地位,可以选择的空间少。每个人所处的阶层、性别、受教育程度、经济水平会影响到他们看问题的角度、对事件的判断、接受信息的快慢。传统媒体时代,一般的家庭只能通过身边的媒介了解有关事件,即便发现不合理之处,也没有渠道能够发出声音。
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下,网民可以实时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针对有疑问的地方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在“8·27 昆山砍人案件”中,对事件发表看法的人由当初的媒体“自编自导”到现在的网民、刑法专家、官方政务微博账号等各个方面的人员参与进来。网友一改过去“隐形人”的角色,积极参与到社会热点话题中来,除了建言献策、推动事件的解决,同时也起到了一个普法的作用。目前已有的法律并不能适用所有的案件,就像此次案件中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界定,不像往常那样明确。出现这种极个别情况时,网友们的建议能够推动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
“舆论是社会的皮肤”,随着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网络世界,成为其中的一份子,社会舆论的力量越来越大。网友利用媒介,争相发表自己的意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司法需要独立,但司法不是封闭的。面对外界谣言,司法系统需要新闻发言人,需要有专门的公关维护司法形象,保持司法权威[1]。
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生,能够反映民意。在司法案件中,社会舆论在判案过程中起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审判中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条律对事件做出判断,判断一个案件的正确顺序应该是,服从司法判决然后相关新闻工作者发表评论,现在本末倒置,媒介先于法庭对案件做出评价,引导网友们对事件的看法。不少媒体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缺乏公平、公正的立场,不能全面真实地展现事件的真实面貌。部分受众的媒介素养有待提高,经常被媒体牵着鼻子走,社会舆论出现一边倒的情况。学者施拉姆在《大众传播的责任》中指出,新闻媒体监督的力量是非常巨大的,具有很强的公信力[2]。
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两者之间要相互配合,各自守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防止媒介审判和媒介缺失。司法审判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在媒体和大众的监督之下更加谨慎地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判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3];舆论可以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但是不要逾矩,不能干预司法审判。
微博以互动性强、传播及时、无门槛性、强大的社交功能等特点受到各方面人士的青睐。在“8·27昆山砍人案”事件中,相关意见领袖、政府部门利用政务微博、各自媒体平台十分活跃。及时更进案件的报道,把最新的情况告诉网民,起到了很好的传播作用。
当昆山砍人案的视频流露出来之后,@昆山公安立即发微,回应网友们的质疑点。政府部门直面问题,不退缩、不推卸的态度受到网友们的好评,减少了谣言的产生,赢得网友们的信任度。除了跟进报道之外,政府微博转发法律方面专家的评论、转发传统主流媒体的评论文章、开设问答、发起问题等多种形式,让更多的网友们参与进来,增加他们的法律意识。与新媒体的互动在一定程度上,让民意有渠道能够发声,让做官的人知道百姓的诉求,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焦虑,传播正能量,形成良好的官方和民间舆论场,塑造尽心尽力为人民服务的官方形象,促进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