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召集机制和运行模式研究

2019-11-28 09:00李洁媚
法制博览 2019年33期
关键词:审判法官司法

李洁媚

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广东 清远 511500

从2013年启动审判委员会改革机制,开始探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建立,理论蓝图逐步铺开成为现实,该制度作为司法改革配套性制度之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成败关系重大。正如苏力所言,政治家或一个务实的法律人必然会遇到且都认真关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如何使国家制度的有限资源最有效地履行其治理。①因此,笔者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理论层面的召集机制和实践层面的运行模式分析,以期最大限度发挥其制度价值。

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制度的发展变迁

随着逐步的司法改革进程,作为配套性改革举措之一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备受瞩目。以前司法实践中有庭务会、审判长联席会议等案件集体研讨机制,发挥了统一法律适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功能,现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内容逐渐详实,其发展轨迹如下图:

序号发布时间文件名相关内容12013.10《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法﹝2013﹞227号)第5条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22015.2.4《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第三(30)条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32015.9.21《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八8条专业法官会议42017.4.12《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第六条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52017.7.25《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0号)第15、16条专业法官会议

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一是从文件制定主体而言,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各地法院据此再出台相应细则性规定;二是从内容而言,形成该制度的框架体系,内容逐渐丰实,如(法﹝2013﹞227号)到(法发〔2015〕3号)文件,规定该制度作为法院内部审判监督改革方面应相应完善;后续文件对职能定位、提请主体、组成人员、案件讨论范围等内容进一步规范。

(二)制度的实践探索

在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为了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审判委员会不再参与案件审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官有限的职业化水平和案多人少的司法背景下,如何保证案件质量成为呼之跃出的难题。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架起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桥梁,不仅增强了法官办案的亲历性,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效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于是,各地纷纷确立专业法官会议的相关制度规定。笔者从各省三级人民法院进行相应实证分析,一是在高级人民法院方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专业法官会议规则》,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③二是在中级人民法院方面:南宁市中院民一庭于2017年4月出台《民一庭法官专业讨论会议制度》,④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印发了《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⑤三是在基层人民法院方面:江苏盐城市阜宁县出台《阜宁建立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⑥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法院于2017年1月5日建立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⑦

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内在属性分析

(一)制度性质定位

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体现了审判权的属性。从文件体例而言,文件把专业法官会议与合议庭和审判团队、审判委员会并列,置于“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章节,其性质呼之跃出。从内容而言,按照改革方案相关规定,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不能对合议庭产生拘束作用,属于咨询议事机构。第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统一裁判尺度功能。因审判实践的“同案不同判”的诟病,虽然有最高院的案例指导,但是对基层法院的裁判指导力度有限,为此有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配套制度改革。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独立于审判组织的机构,其组成人员为全院相关专业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对个案提出自己看法,通过借助法官集体智慧提高案件质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第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先行过滤审判委员会案件功能。若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没有重大分歧,则不再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这也关系到审判委员会的改革,以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对合议庭而言必须执行,而专业法官会议所提出的意见对合议庭具有参考作用,尊重了案件承办人的亲历性。另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具有监督属性。提请人确定为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审判长等对疑难、复杂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交该会议讨论,代替了以前通过请示、汇报、签发等方式而行使的监督职能,使专业法官会议的组成人员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从而保障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同时各审判业务庭室廉政监察员也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对承办法官、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纪律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净化司法环境。

(二)制度漏洞

从上文对各省各级人民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一是理论层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规定内容为顶层设计的宏观把握,较为概括、笼统,定位不准确,以致各级法院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重视和实施都比较懈怠,未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价值。二是实践层面各地法院细则性规定各一,各省三级法院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工作开展中未形成统一的工作指导机制,致使专业法官会议在发展过程中重形式轻实质。特别是在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下,承办法官案件自顾不暇,无法参与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疑难复杂案件,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可能有虚假数据或干涉案件办理情形,使得该制度偏离设计初衷。同时,该制度的运行模式也存在行政化色彩。如会议的提请召开程序方面规定需经过主管领导同意,案件才能进入专业法官会议,削弱了该制度的专业性之嫌。

(三)成因剖析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具有审判权属性的咨询议事机构,其在发展契合了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同时与司法制度改革相适应。虽然相关规则已逐步规范和正式,但其在实践运行中司法土壤尚不够深厚,还存在漏洞需完善。尔欲解其惑,必先究其因,专业法官会议制度问题的解决需先寻找病原。第一,重形式轻实效。最高院出台文件规定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该制度在全国各地法院像雨后春笋般生根发芽,但是该制度的规定是否合理、运行是否完备,是否对审判办案产生实际成效,承办法官是否对该制度形成正确认识等都未深入探索。第二、配套设施不完善。笔者通过考察各地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规定和运行情况,都包括组成人员、召集和提请人员、召集时间和方式、案件适用范围等,但如何保证该制度的有效运行、如何监督、会议成果保存等方面尚未规定。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很难保障该项制度的长效运行,难以发挥该制度的司法价值。

三、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完善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没有落实,制度只会成为形同虚设的稻草人或纸老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运行效果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其推进进程息息相关。完善专业法官会议运行制度,保障“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发挥该制度的生命力。在规范运行程序方面:

第一,完善实施细则。因为专业法官会议具有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各级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制度和落实中不能存在冲突。由省高院根据各市的调研报告形成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规则指引,市中院和基层院再形成相应制度规程或实施办法,对该制度的各方面予以规定。在组建方式上,各法院应根据需要和本院员额法官人数分别设立各业务领域的专业法官会议;若达不到此条件,作为例外,各基层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建立一个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第二,人员组成方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性质及职能定位决定其具有专业性;其过滤审判委员会案件的前置属性功能要求其具有监督性;同时基于储备人才的考虑,应吸收年轻法官参与。因此,一般由具有员额法官身份的相应院分管领导、庭长、在一定领域具有业务水平,品行操守好、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其他法官组成。首先由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建议人选,然后报主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同意,最后提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以单数为宜。在基层人民法院,可与其他法院简称人才共享机制,通过视频或现场会议等形式开展业务研讨,若案件讨论跨部门、跨领域,可邀请相关领域资深法官参与。

第三,提请和召集程序方面。提请人员根据案件讨论范围的不同,由不同主体作为提请人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以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审判的监督管理职能。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是一项行政性事务,为保证参与的积极性,应有具有行政权威的人员担任,一般由庭长召集。会议主持影响会议讨论程序,保证讨论的平等性,会议按提请讨论范围决定主持人,由审判长和承办法官提请的案件,提请人担任主持人;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提请的案件,由相对资深的专业法官担任。同时,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应作为一种常规规定,纳入会议管理,确定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以定期召开为主,临时召开为辅,以便讨论案件的规范性和灵活性。每次需讨论的案件,应在会议开始前2日予以公告,以便给参会人员必要的阅卷时间。会议应配备相应的记录人员,一般由部门负责行政性事务的书记员担任。

第四,发言顺序方面。“发言规则的随意、发言顺序的无序,容易形成领导意见或羊群效应的模式的定案思维与习惯”。⑧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应坚持平等合理的发言制度,摒除行政因素干扰,实行反资历原则。案件讨论方面,只要不违反亲历性原则,可以讨论分歧大的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为了达到会议的有效性,首先应明确发言顺序,对于审判长或承办法官提请讨论的案件,应由提请人对案件事实、案件的焦点及法律适用问题说明;对于由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庭长提请的案件,由主持人对案件相关问题予以陈述;其次由参会人员资历浅的法官—资历深的法官-庭长—院长—主持人的顺序依次发言,参会人员必须独立发言,陈述原因与法律依据。同时主持人应对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拟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等予以说明。再次对案情及相关问题予以讨论,允许案件承办法官对于专业法官发表的意见予以必要回应。最后,为避免讨论的无效性,应形成讨论结论,同时确立多数决定和异议保留规则。因该制度的统一裁判尺度功能,应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以供承办法官参考。对于持不同意见的人员,应将其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在卷,强化案件讨论的保密责任。

第五,监督机制方面。监督考核机制的缺乏会导致组成人员的参与度和意见的专业性较为降低,不利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用的发挥。审批机制取消后,院庭长仍要履行其职务对应的监督职责,其参与专业法官会议有利于及时发现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也可通过发表意见的方式间接督促指导合议庭正确办案。对不积极参与专业法官会议的成员,应将其作为法官绩效考核方面予以记录在案,以强化其责任意识。

四、结语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推行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目的在于统一裁判尺度、分流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践运行中对审判权运行机制、审判管理和监督、司法责任制等内容的落实有强化推动作用。在纯粹的审判业务讨论中,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来研讨案件应成为一种法定义务,以期为审判工作提供专业性规范指引,对中国审判机关的司法治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 注 释 ]

①苏力.关于海瑞定理Ⅰ[M].法律出版社,2009.53.

②王其轩.充分发挥咨询作用促进裁判统一尺度——陕西高院施行专业噶钴胺会议制度[J].人民法院报,2016(3):1.

③吴怡.我省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问诊把脉疑难案件[J].云南法制报,2017(5):5.

④南宁市政府网站.南宁市中院民一庭实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促审判效率提高.http: // news. sina. con.cn/ c / 2017-09-06/ doc-ifykpzey 4659469. shtml,[EB/OL]2019-5-26.

⑤曾毅.你好?你好!专业法官会议—解读湘潭中院从试水到完善专业法官会议的这些年[J].法制周报,2017(9):2.

⑥于绘.阜宁建立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J].江苏法制报,2017,5:1.

⑦岳科坚.司法改革: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提高审判质效.http: // ww. nmgzf. gov. cnsfdt/ fy/ 2017-10-20/16491.html,[EB/OL]2019-5-26.

⑧曹玉玉.专业法官会议如何走出形式化怪圈[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学院学报,201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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