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通
(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北京 100176)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产生量整体呈现出逐年上升态势。综合目前危险废物处置形势以及先进成功经验,选择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既实现了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又能降低水泥生产成本,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成为危险废物处置的新方法。
1998年,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尝试利用水泥回转窑处置油墨渣、树脂渣、油漆渣、有机废液等危险废物,并建成了我国第一条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环保示范线,成功地将危险废弃物处置技术与水泥生产熟料煅烧技术有机结合起来。2013年,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达55.9万吨。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具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水泥企业35 家,总数及核准处置规模近三年来已经实现了翻番,核准处置规模超过了200 万吨。一些发达省份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发展迅速,例如浙江省,截止2015年底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能力为18.03 万吨/a,占全省焚烧填埋处置能力的50.67%。为进一步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2016年环保部出台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旨在加大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应用[1]。
近年来,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迅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应用起步较晚,还存在技术不成熟、运营不完善等诸多问题。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焚烧工艺,二者应属于竞争并协同的关系。目前水泥行业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阶段,难免会出现一些企业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来逃避关停水泥窑甚至继续建设新的水泥窑项目。
目前,我国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的优惠政策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12月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 号)。该通知规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含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理)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第六年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
我国现阶段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相对于发达国家仍属于“粗犷型”处置,精细化程度不够。危险废物进厂经过简单分类预处理后,主要分为固态、半固态、液态废物,使用不同的输送装置或投料口直接入窑处置或者将部分成分相对稳定、危害性小的混入生料配料。与发达国家采取分类储存废物和配料并使入窑的废物均质化、稳定化的技术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并且水泥窑协同处置高含氯废物技术一直难以突破。因此,须在危险废物预处理、配料以及拓宽水泥窑处置废物种类等方面开展技术难点攻关。
水泥窑协同处置行业是为了更好地与国家规划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形成合理竞争、优势互补的产业,应以更好地为我国危险废物处置提供有效途径为目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与国家规划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因此,各地应根据当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将其纳入当地环境保护基础性设施建设并保障稳定运行。
落实《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免征营业税。进一步研究建立相关财税优惠政策,促进水泥窑协同处置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研究建立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制度,保障危险废物处置经费来源。研究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纳入政府绿色采购目录,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优先购买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水泥产品[3]。
我国危险废物性质复杂多变、不稳定性高,需要着重加强针对性质复杂危险废物预处理的技术研发,突破废弃物预处理、稳定运行保障以及二次污染控制等关键技术,提高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的适用性,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实现了资源利用新路径,很好地缓解了危险废物的处置压力和监管压力,应积极做好该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针对该技术的后期推广,各地要结合区域规划、现有处置措施、危险废物产量及来源的实际情况做好推进,既不能一哄而上的资源性浪费,也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