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轨道交通发展公司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是顺应时代进步的必然趋势,因为其运量大、安全性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常规化运营工作开展过程中,要积极顺应税收管理要求,从而实现运营管理的目标。
近几年,城市轨道交通成为了城市公众交通的关键项目,结合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大陆地区截止到2016年已经有48个城市实现了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体系的建立目标。尽管其发展进程较快,但是,因为建设周期较长,且整体投资成本较高,也会对交通行业的综合运营发展产生影响。基于此,为了全面鼓励并且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发展和进步,我国针对相关问题建立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某国有建筑企业为例,主要从事修建铁路、公路、市政等项目,在2017年承建了当地的区段公路项目,在项目承接和运行过程中充分应用了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减少了税负压力,也缓解了资金运行的问题,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目前,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税收项目主要使用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支持并且全面鼓励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和进步,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针对一些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结构进行了集中管理,并且有效建立了城市公共交通、电力以及水利项目投资经营管理控制模型。需要注意的是,针对相关情况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就对一些项目经营所得进行了集中的描述,企业从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费用算起就要被纳入到实际税款中,并且落实相应的经济优惠政策。
第二,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体系,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税收管理体系中,为了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整体经济负担,并且鼓励和扶持一些产业纳税单位优化经济效益,在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企业若是实际运营管理中出现了纳税困难,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或者是机关单位进行申请,在经过税务局报批后,就能结合其实际情况进行酌情的减税扶持甚至是免税照顾。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处理,在城市发展进程中,为了有效推动公共交通项目的运营管理效率,相关部门在具体文件中规定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但凡是城市公共交通站、道路客运站以及相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地项目都能暂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这也能为企业减少一大笔税务费用,降低税负造成的压力[1]。
在“三免三减半”政策体系运行的过程中,其本身主要是为了有效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企业运营管理模式的时效性,并且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动力,为建设期间资金压力的全面管控提供保障[2]。然而,在“三免三减半”政策体系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运营管理相关问题不能得到实效性解决的现象,整体运营管理结构呈现出亏损的状态,尽管能借助“三免三减半”政策体系获得一部分津贴,但是,相应的政策期限较短,相比于较长的项目纳税年度而言只能是“杯水车薪”,并不能解决实际性问题。最重要的是,在应用“三免三减半”政策体系的过程中,具体的财政津贴和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之间的管理还没有形成一致性的管理模式,就会导致政策的应用并不能为企业全面优化经营管理效益形成动力。
对于相关企业而言,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体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应用优势,但是,应用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体系的前提是企业需要满足相关条件,然而,目前不同城市结合政策体系制定了各自的房产税困难减免运行条例,并且对条件进行了区分化描述。比如,青岛市就结合相关内容进行了指导调整,鼓励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有效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优惠,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报批的条件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房产税税额要在税款年度利润总额亏损数值以下,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相关企业而言,这种政策运行原则较为严苛,不仅无法有效达成,在实际运营管理中也会产生负面影响[3]。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处理运行过程中,期限自身设定的年限是三年,2018年12月31日之后政策的走向还没有确定,这就使得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对政策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运行机制的管理效果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认知,相关内容是否能助力企业的顺利进步和发展存在未知数[4]。
第一,国家PPP项目要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有效提升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水平,相关部门要积极整合多放业务管理结构,确保能建立专门且完整的体系化管控流程,确保能在实际操作中有效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项目管理工作体系。另外,要积极强化税负管理流程的完整性。也就是说,要明确PPP模式下各方的收税优惠政策具体条款和内容,保证相应运行管理工作更加贴合实际需求,维护管理模式的综合机制和时效性水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重新修订现有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目录,扩大优惠覆盖范围。当前我国财政部和发改委已经建立了专门的PPP项目库,建议参照PPP项目库的涵盖范围,扩大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PPP的覆盖面,尽可能使项目库中的PPP项目都可以享受到这一优惠待遇。
第二,要积极争取税收返还政策体系的发展。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的整体水平,相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健全统筹性较好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经济运营统筹体系的同时,要对税务管理项目予以综合维护。国家税务总局要尽量结合实际情况放宽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基础性税种减免税审批权限,有效制定相应的管控流程,并且在出台相应公告的过程中有效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特殊性予以考量,放宽减税免税的条件,以保证能减少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税负压力。对于PPP相关的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要在现有基础上适度提高政策对PPP项目的支持力度。例如,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公路线路占用耕地给予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计征耕地占用税的优惠待遇,为了更加有效地激励社会资本参与该类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考虑对以PPP模式修建的公路线路占用耕地给予减按1.5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计征耕地占用税。
第三,要随时关注政策变化,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要积极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管理流程,能有效结合国家税务管理的模型和管控要点,确保相应问题能建立对应处理机制,在及时应用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降低建设成本。
总而言之,在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研究工作开展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市场发展动态,建立健全完整的管控运维机制,确保能从企业发展进程和实际需求出发,提升税收管理工作的合理性,保证税负监管和统筹运营项目的综合价值,并且完善企业运营管理模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