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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政策实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中国经济的发展,来带动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联系起经济的纽带,最终促进中国和周边友好国家的经济共同发展。而通过这一个战略性的部署,中国的企业有了更多的机会走出国门,与其他国家的企业等进行合作,发展企业的经济。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企业也遇到税收方面的问题。因为不熟悉国际税收的政策以及“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等原因,中国的企业在跨出国门之后,在税收方面遭遇了许多挫折,这就需要中国的企业尽早做好税务筹划的工作,防范税务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国内的企业在走出国门之后,因为自身纳税身份的问题,经常会在税收方面出现问题。
1.比如因为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统一的问题,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甚至会出现罚款的现象。
2.所在国政局不稳,政府官员换届,国家财政紧张及税务官员换届等都有导致中资企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重复审计的现象时有发生。
3.西方各国在非洲地区的宣讲,各国税务局都理所当然的认为中资公司盈利非常高,一旦国家财政紧张,第一时间都是考虑增加说收,再者中资企业暴露出来诸多的管理不畅造成的不安规矩办事的情况,造成所在国税务局重点都紧盯在中资公司上,无形之中加大了中资企业的税负风险。
4.因为所在地政局动荡等方面的原因,国内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亏损的现象,但是这部分的亏损却不能用来抵销境内的盈利份额,导致国内企业在缴税的过程中,实际缴税额高于其应该缴纳的额度。
我国在与国外签署税收协定时,因为税收协定方面本身存在的问题,比如税收协议到期或者虽然协议签订,但执行时间尚未确定,以及双方税收饶让或者单方税收饶让存在的问题,这些使得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并没有落实到企业上面,并未能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还因为部分国家的政局动荡等问题,原签订的税收协定并不适用新的政治环境,这些问题无形中增加了我国企业的缴税成本,挫伤了企业的竞争力。
由于最近这段时间的制造业回流等问题,西方国家大大减少了自身的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与周边的国家的税收协议的落实。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税收征管能力较差,很多税务缴纳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国家之间并未建立协调沟通机制,走出去企业无申诉之门,对于所在国增值税、所得税、预扣所得税及预扣增值税等方面的税务缴纳及执行还存在较多不明晰的地方,加剧了企业的缴税风险。
走出去企业本身除了响应国家号召,抢占国际市场先机,促进经济发展,更多的还要关注盈利情况,创造经济价值。谈到盈利,走出去企业首先意识上想到的就是少缴税,而非合理避税,所以在国际市场上特别是非洲市场上,在确定公司类型(子公司、分公司)上,只考虑执行税率低的类型,而非按照真实情况执行所对应的税率,即使出具了税务审计报告也给走出去公司预埋了巨大的税务风险。
一是所在国税务局审计人员参差不齐,特别是在非洲国家,在原则及标准执行上随意性非常大,致使公司税务风险的把控难度加大;二是非洲给中国人带来的错觉,因非洲所在国税务人员缺乏,对于一般企业,审计并不及时,首次进入非洲大陆的企业前3年基本无审计风险,总体不超5年,税务局会突然审计从进入该国别以来的所有账务,而且要求提供的资料非常细,因中资公司的疏忽或者重视程度不够,等其审计时会因资料不齐全将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经营的过程中,在初期总会遇到诸多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初期政策不成熟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企业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企业抵抗风险能力较差。在走出去初期,企业应当注重好自身的发展。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下,充分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并适当引进相应的税务人才,提高自身抵抗税收风险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也要尽到及时缴税的责任义务,不可偷税漏税。
我国与“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出发点是为了更好的共同发展经济,同时能够保护我国国内企业的利益。因此,在对待税收协定问题上,对于之前已经到期的,或者不符合时代发展的税收协定,要及时协商,并重新签订;对于还没有签署税收协议的国家,国家层面也需加快合作的进度。
为了保证走出去企业实现更好的发展,增加其竞争力,减少走出去企业在税收方面遇到的困难,国家方面应建立与“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的税收协调机制,一是加强与周边国家税收政策方面的合作,落实税收协议里面的相关政策;二是正确引导走出去的企业遵纪守法,合理纳税;三是通过第三方机构或者协会保护好企业合法的利益,帮助企业维护自己的利益。
走出去企业要有长远的发展观念,考虑企业的长久运行,而不是为了即期效应,走出去是长久工程,从管理层到员工,都应重视,税务筹划是保证企业长久运行的关键点,是企业能否站立在国际市场的重要支撑,基于此,企业总部应由专门部门进行顶层设计,专业人员结合当地的税收政策制定适合本公司要求的税务筹划方案。在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以及相关税收协议的基础上,确保税务问题的解决,并且及早对可能出现的税务问题进行研究与应对。
国内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其需要缴纳的税款,多数情况下会出现重复缴税的现象。如根据当地税法规定的预缴所得税、预扣所得税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缴纳的税款总额十分巨大。基于此情况:
1.国内的企业可以在海外建立中间控股公司,或者与其他企业机构进行合作,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的方式进行合理的避税。
2.直接注册所在国的子公司,聘用当地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名义董事。此方式不但可以享受与本土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经调查,子公司在国际上享受的税率较分公司或办事机构低的多),而且在竞标中有一定的优惠条件,为国外市场开拓达提高竞标能力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在进行自身经营的过程中,也可以适当提高负债筹资的比重,通过这种支付利息的方式减少自身缴纳的税款总额度,目前多数企业都是通过集团公司国内总部从国有银行融资,然后通过内部调配的方式增加所在国的资金流,保证项目的运转,但所在国税务局经常不认可公司内部甚至是中国境内银行的利息支出,项目所承担的融资成本并不能计入外账,造成了融资成本的亏空,但并没有增加项目的实际效益,基于此,鉴于项目实施地或者项目合同币种的不同,可由前方机构在当地融资,中东欧洲等地区的融资成本远低于国内融资的成本,而且还能将该利息成本计入外账,从本质上来说,降低了企业的税务风险,提高了项目的盈利能力。但在增加负债筹资比重的过程中,企业总部应把控,在可以承当的范围里面增加负债筹资的比重,这样既可以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减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增加负债成本,也可保证企业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中可以较为平和,防止出现经营事故,导致经营风险的增加。
“一带一路”政策的实行,促使中国的企业可以更好的走出去,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机会建立自己的公司。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因为中国与其他国别实行的税率并不一样,有高有低。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国内企业在低税率国家的营业额较低,而在高税国的营业收入较高,就有可能出现缴纳的税款过多,营业利润大大减少的现象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企业在这些国家建立关联企业的时候,应该慎重选择跨国目标。在选定国经营之前,公司应当派遣专人进行调研,对项目的可实施性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当地的税法的研究及可行性通过国际知名事务所进行评估,以便综合考量。此外还可以实行转让定价,将高税率国家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使得在高税率国家可以缴纳较少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操作得当,国内企业总体缴纳的税款将会出现一定幅度的降低。但是这种方式实施起来较为困难,还有可能引起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制裁,建议慎重考虑。
在“一带一路”政策实施以后,因为我国在这个政策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同时我国在对周边国家的经济投入等方面也加大了力度,这使得我国与周边很多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而这些签署的税收协定,覆盖了几乎所有参与该项目的国家和地区,并且还在不断推进落实中。
针对这些签署的税收协定,我国走出去的企业,应当任用专门的财务人员,合理的对这些协定及投资指南进行研究,并且根据这些协定,制定出适合公司本身发展的财务规划。在税收协定签订落实之后,可以大大改善走出去企业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并且通过这些协定,我国企业也可以把握好机会,利用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政策,减少自身的税款缴纳额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需要走出去企业不断优化自身的税务筹划方案,提高国际财务工作人员的能力。
“一带一路”政策在实施以来,推动了中国周边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国内的企业更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个政策对于自己的发展也是有着很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企业应该勇敢面对国际竞争,加强企业发展。同时,对于企业发展中的税收问题,更是要从思想意识上重视,做到帮助别国发展经济,也能够帮助自己实现盈利,从而实现企业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