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征
教师教育惩戒权问题,已经成为近些年来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话题的缘起是之前的各种规定与教育法规都明确要求教育者不能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且教育者从未被赋予过惩戒权利,而对于哪些管理方式属于“适当惩戒”,哪些管理方式属于“恶意体罚”的边界也相当模糊。如此局面导致两个极端:有的教育者害怕自己的惩戒行为陷入体罚泥潭,所以不敢管理学生,任由学生胡作非为;有的教育者分不清哪些做法是“适当惩戒”,哪些做法是“恶意体罚”,认为棍棒抽打、脚踹学生也属于“适当惩戒”,于是出现了严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恶性体罚事件。
鉴于此,赋予教育者惩戒权、区分惩戒与体罚的呼声不断高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就提出,《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也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问题,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不过,尽管教育惩戒权呼声日高,但是真正将其用立法方式明确下来的还真的没有,此次广东尝试用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做法,在全国是第一次。尤其可贵的是,《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将“罚站罚跑”看做是惩戒手段而不是“体罚”,并允许老师对违纪学生实施“罚站罚跑”,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客观而言,“罚站罚跑”并未伤害学生身心,罚跑还能锻炼学生的身体素质,但是即便这样,敢于“罚站罚跑”的教育者也极少,原因就是法律法规不仅没有明确教师惩戒权,更没有明确诸如“罚站罚跑”究竟属于“适当惩戒”还是“恶意体罚”。在此模棱两可的语境之下,“罚站罚跑”常常成为一些喜欢“校闹”的家长侵害教师、滋扰校园的理由。去年在株洲就发生了“老师罚学生站了几分钟,竟然被抓进派出所关了7小时”事件。发生的原因,除了派出所副所长太过张扬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因为缺少“罚站罚跑不属于体罚”这样的法律规定。
教育惩戒的规定越细,操作性越强,教师就越容易执行。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法规不能仅仅明确“罚站罚跑”不属于体罚,还应该明确哪些管理方式属于惩戒而不是体罚。总之,要严格细致地对教师的各种管理方式,做一个“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划分。
当然,将“罚站罚跑”作为一种惩戒方式赋予教育者,并非万事大吉,其中一些细节也要明确。比如,面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罚站罚跑的时间、罚跑的快慢程度、身体的承受情况等等,都必须有细致明确的规定。如此,教育者才敢于“罚站罚跑”,一旦出现问题,也才有及时处理解决事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