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林
奔涌向前的经济大潮下,有人预言:“未来不是单打独斗的职场,而是进入合伙人职场的共赢时代。”可是,不少人对合伙创业的法律风险评估不足,以致在纠纷中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实在令人痛惜。一起发生在河北临城县由转让款引发的合伙财产分割纠纷,便是作为局外人的刘立清好心出借银行卡,结果背上了几十万元债务……
2019年7月11日上午,临城县财务所的退休干部刘立清带着申诉材料,来到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向检察官诉说起这场官司的始末:2001年6月,湖北的梁宝金在赞皇县小石门投资30多万元开矿。一年后,由于管理不善加上矿石含铁量低赔了钱。梁宝金便将九号矿转让给胡佳林经营。
接过亏损的九号矿,胡佳林意识到单凭一己之力无法摆脱困局。他再三考虑后,把远房亲戚王东、李岩、杨浩、石海吸纳入股。胡佳林主抓生产经营、账目管理等工作,王东负责矿石营销等业务,李岩、杨浩、石海三人凭借股资坐等分红。然而一段时间后,胡佳林等人仍未从九号矿挖掘出含铁量达标的矿石,甚至到了连工人工资都发不出的地步。
刘立清告诉检察官:见九号矿濒临破产了,泄气的王东、李岩等四人纷纷离去。也许是胡佳林的执着感动了上天。半年后,几十名工人不分昼夜地在九号矿中劳作,终于采掘出优质矿石。胡佳林看着如雪片飞来的订单,激动得流下热泪。王东见九号矿出现新转机,他又回来一同经营。胡佳林很是高兴,还为家庭困难的王东补发了一年多的工资。
此時,胡佳林想加大投入,可又担心优质矿石的储备不足难以收回成本。冷静考虑后,他请来专家对九号矿存储量“把脉”。然而勘测结束后,几位专家给出的建议是“这儿的好矿石即将采尽了,现有的矿石赶紧卖掉吧”,胡佳林庆幸没有贸然加大投资。
2004年3月底,王东通过朋友介绍以44万元将九号矿经营权转让给姜兵、杜锐。双方约定留下1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姜、杜二人交付王东5万元现金后,又在一周时间内先后两次将38万元打入王东所提供的账户(刘立清名下银行卡号)。王东是刘立清岳父弟弟的长子,而胡佳林是老刘的外甥女婿。老刘平日和二人来往频繁,关系也很好。没过几天,王东跑到刘立清家要支走这笔钱。可是老刘态度坚决:“这是胡佳林让我办的银行卡,我必须听小胡的,我不能把这笔钱给你!”
刘立清向检察官解释说:当时王东和刘立清为如何分配这笔38万元闹掰了。一个要两人平分,一个要五个合伙人分。因为这张银行卡是胡佳林托付我在农行开户的,所以这笔钱应该让胡佳林取走。
最终,刘立清让胡佳林取走了38万元。可他没想到,此后一场又一场诉讼接踵而至。2004年11月,王东以不当得利将刘立清和胡佳林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人偿还38万元转让款及利息。
王东在起诉状中写道:“那天谈好九号矿经营权转让事宜后,因为当时我没带身份证,不能存款,又担心出现假币,就与刘立清、姜兵、杜锐约定好,让姜、杜二人将38万元打入刘立清的账户。可是刘立清收到这笔钱后和胡佳林串通起来,不把钱还给我。”他当庭出示了姜兵、杜锐出具的两份书面证言。庭审笔录显示:胡佳林直言不讳承认支走了老刘农行账户上的38万元。他向法院递交了合伙人投资证明等14份证据,辩称:“九号矿是我和王东等人合伙经营,这笔转让费属于合伙共有财产,我有权利支取这笔钱。”
对此,王东却是另一番说辞:“我以前与胡佳林等人合伙开矿,后来胡佳林等人撤股退伙了,九号矿由我经营和所有。我要求刘立清归还属于我的转让款。”
当法官要求提供合伙协议、退伙证明等证据时,原告和被告均拿不出相应证据。这38万元该不该让刘立清返还王东?休庭后,合议庭讨论认为:原告提交的《铁矿转让协议》是梁宝金与赞皇县小石门村委所签订的,因此38万元转让九号矿经营权所得收入属于王东个人财产证据不足。
2005年10月10日,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东的诉讼请求。王东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多次开庭,并反复对比庭审质证后的证据发现:王东提交姜兵、杜锐的《证明》显示“买王东铁矿,有矿长证,44万整。王东让我把38万元汇入农行卡号01X”;胡佳林在举证期届满后提交一份书证也显示“王东以44万元的价格将九号矿转让给姜兵、杜锐。转让方王东,接收方姜兵……”
二审法官结合庭审情况,深入讨论认为:出售九号矿经营权的38万元不能认定是按胡佳林的指令汇入刘立清的农行账户的;现有的证据也不能确定王东转让九号矿时与胡佳林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原告、被告之间是否合伙关系应另案处理。
2006年2月23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刘立清在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王东38万元及利息,胡佳林承担连带责任。
刘立清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法院审查后发回重审。2011年9月27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王东以自己名义转让九号矿经营权所得44万元,姜兵、杜锐按王东的指令将38万元转入刘立清的账户。刘立清未经王东授权,私自让胡佳林支走该款,侵犯了王东的财产权,刘立清应返还王东38万元并支付利息。
再审判决生效后,刘立清没有偿还王东这笔转让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银行每月从刘立清的工资中扣除两千元偿还债务。
按说刘立清可起诉胡佳林追偿损失,可他为何不起诉胡佳林呢?在检察官的追问下,老刘解释称:“事后,胡佳林补偿了我一部分经济损失,我们是亲戚,我不想起诉他。”
又是七年时间一晃而过。2018年11月,胡佳林、李岩、杨浩、石海向临城县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王东的合伙关系成立,并依法分割合伙财产。
当年有争议的这笔九号矿经营权转让款再次列入法官审查的项目。在公开审理后,临城县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被告王东认可与胡佳林等人曾是合伙关系,且王东没有提交散伙的证据,故原被告合伙关系成立。
该不该支持分割合伙财产的诉求呢?主审法官解释称:2011年9月,邢台中院再审判决已明确载明“胡佳林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与王东就九号矿是合伙关系可另行起诉”。然而,胡佳林直到2018年11月才向临城县法院起诉确认合伙关系,已超过诉讼时效。胡佳林也没有提交诉讼中止、中断的证据,所以其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超过诉讼时效,其诉求不予支持。
2018年12月14日,临城县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合伙关系成立;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2月26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刘立清在确认合伙关系的這份终审判决书中看到“合伙关系成立”的结果,感到自己冤枉:“既然胡佳林是合伙人,那么他就有权动用38万元,法院不能判我承担还债责任!”刘立清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官认真听完老刘的述说,又详细看完5页申诉书和8份判决书等相关材料,耐心地向他解释了许久。老刘似有所悟:“这真是血的教训,我再也不敢把自己的银行账户借给别人使用了……”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未经授权无权动用合伙财产
从《合伙企业法》第31条和第86条规定可以看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共同授权,任何人都无权处分合伙财产。所以这起案件中胡佳林即便是合伙人也无权单方动用38万元合伙财产。
纵观全案,刘立清和胡佳林最终败诉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错误地认为合伙人可以随意处分合伙财产,从而在诉讼中处于被动状态。其实,合伙企业中的诸多合伙人就像夫妻过日子,合伙期间的所得财产以及所承担的债务都是合伙共同财产或债务。没经过全体合伙人认可或委托,任何一方合伙人都不能随意占有、处分合伙财产。另一方面,法律不保护“躺在床上睡觉”的人。《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胡佳林如果在法院告知另行起诉确认合伙关系后,立即起诉确认合伙关系,分割合伙财产,其结局可能就是另一番天地。
检察官也借此案提个醒:合伙人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退伙时也要订立书面协议,这样出现纠纷后也有凭证不至于尴尬被动;遇到合伙财产分割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立即诉至法院请求保全合伙财产并依法分割合伙财产。总之,要用法律途径解决合伙纠纷,就必须遵循并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在官司中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