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麗萍
S.2746號高24釐米,長672.1釐米,首殘尾全,尾題“金光明最勝王經卷第一”,卷末附音义兩行(1)據朱若溪《金光明經敦煌寫本研究》(浙江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7年,523—524頁),S.2746號爲義净譯十卷本的抄本。;S.2746v由若干古代裱補紙組成,其中十塊上有字迹。S.2746號的圖版首刊於《敦煌寶藏》,但裱補紙皆未定名。(2)黄永武主編《敦煌寶藏》第23册,新文豐出版公司,1982年,73—86頁。《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分)》將S.2746v中的五塊裱補纸統一定名爲《殘片》,還識讀了其中部分文字:
拾四人更帖 /押牙王佛德 /馬一頭折粟 /十六日還麥八石 /絲一疋折白褐三四尺(3)《英藏敦煌文獻(漢文佛經以外部分)》第4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236頁。
《英藏敦煌社會歷史文獻釋録》(下行文多簡稱《釋録》)正式過録了這五塊殘片並予以定名《辛巳年押牙王佛德買馱馬契》:
(前缺)
(後缺)
《釋録》説明:“此件正面爲《金光明最勝王經》,背面以數殘片修補該經。前幾片内容爲佛經,故不録。後五片字體一致,應爲契約文書,當是同一件文書被剪裁用以補經,其中兩片可以直接綴合,一片有指節符號,可以確定是契約末尾。”(4)郝春文主編《英藏敦煌社會歷史文獻釋録》第14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209—210頁。不過《釋録》未明確其中哪兩塊殘片可以綴合,也因未分行,使録文實際上仍難以通讀。
《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下行文多簡稱《遺書》)也刊出了S.2746號的圖版並有詳細題解,確定該卷爲歸義軍時期寫本,還首次描述了S.2746v裱補紙中的幾塊佛教類文書,它們分别爲“大般若波羅蜜多經護首”“妙法蓮華經”(兩片)和“某經護首”(兩片),至於由五塊殘片組成的契約 ,《遺書》的録文和定名皆以《釋録》爲準,但所幸録文分行,對殘片間次序的排列也有所調整。(5)方廣錩、吴芳思主編《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第50册,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圖版144—157頁,條記目録3—4頁。
(首殘)
辛巳年十二月十九‖日,押牙王佛德□…□ /
馱馬壹頭,斷價□…□ /
……
□…□拾段,更帖頭(?)□…□ /
□…□典(?)家(?)女(?)願面上□…□ /
□…□ /碩,麥拾石,乾果□…□ /
□…□月十六日還麥八石□…□ /
□…□絲一疋,折白褐三段,□…□ /
□…□斜褐柒段,恐□…□ /
□…□取本物色,故勒 /‖□…□憑。(附指節印) /
(尾殘)
學界對S.2746v整體狀況的認知在不斷深入,但可能囿於各自書體以及其他因素,以上著作對其中契約文書(據《遺書》編號次序當爲S.2746v6)的綴合、録文等還有尚待提升之處,故本文在前賢的基礎上略有發覆。
S.2746v6中的五塊契約殘片大小不一,其中“十六日還”片最大,高、寬約爲11×13釐米;“辛巳年”片約爲11×2.6釐米;“拾段”片約爲6.6×2.6釐米;“押牙王仏德”片約爲9×2.6釐米;“憑”片約爲9×3釐米(6)以上文書尺寸皆依據IDP網站提供的圖版及比例尺所顯示的數據。。分析各片内容和殘存字迹,再參考其他相關類型契約(詳下),其實可以綴合的殘片不止兩塊。
具體來看,“押牙王仏德”片可綴接在“辛巳年”片下部,這是前賢已經確定了的,兩片中的“九”“日”字處能完全銜接。再據“辛巳年”片與“拾段”片各殘存的半邊字迹,可確定“拾段”片應綴合在“辛巳年”片的左側,兩半字迹就可拼合成完整的“馬壹頭,斷價”句。《遺書》雖在録文中也體現了這一綴合關係,但將“”釋讀成了“馱”。此外,“憑”片又可綴合在“十六日還”片最上端,但它們與前三片之間的内容無法連貫通讀。如此,S.246v6的内容大致可過録如下(7)加黑字爲綴合銜接處;加__字爲兩塊殘片共有字,内爲補字,()内爲校改字。:
(前缺)
(後缺)
《釋録》已將S.2746v6定性爲“買馬契”。參考其他牲畜買賣契的内容與書寫格式,如羽271《癸未年十一月廿九日百姓史喜酥買馬契》“癸未年十一月廿九日立契。百姓史喜酥家内欠少鞍馬,遂於押牙徐會兒面上買五歲騍馬壹疋,斷作馬價生絹叄疋”句(8)陳麗萍《杏雨書屋藏敦煌契約文書匯録》,黄正建主編《隋唐遼宋金元史論叢》第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173—177頁。;P.4083《丁巳年通頰百姓唐清奴買牛契》“丁巳年正月十一日,通頰百姓唐清奴爲緣家中欠少牛畜,遂於同鄉百姓楊忽律元面上買伍歲耕牛壹頭,斷作價直生絹一疋”句(9)沙知《敦煌契約文書輯校》,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70頁。,S.2746v6是一件買馬契無疑,也當重定名《辛巳年十二月十九日押衙王佛德買馬契》。此外,本件契約中的三個關鍵詞彙需要贅述幾句。
第二,“更帖”之解。據S.6233v《寅年報恩寺寺主博换驢牛契》“如今將青草驢壹頭柒歲,更帖細布一疋,博换玉關鄉驛户”句(15)《敦煌契約文書輯校》,57頁。,可知“更帖”就是“再加”之意,即以一頭驢再加一匹細布换取一頭牛的交易。這也説明,王佛德要買一匹馬,除了付出某紡織品十段,還要再加其他物品才能成交。
第三,辛巳年。敦煌契約文書中的“辛巳年”契還有: P.2633v《辛巳年慈惠鄉百姓康不子貸生絹契(習字)》(16)《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79頁。、P.2817v《辛巳年敦煌鄉百姓郝獵丹貸生絹契(習字)》(17)《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80頁。、S.5652《辛巳年金光明寺僧保真貸紅繒契》(18)《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30頁。、BD02381v《辛巳年洪池鄉百姓何通子典男契》(19)《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第33册,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6年,344頁。等,但前賢對“辛巳年”所屬年代的認知並不統一,分爲921與981年之别,但又都不確定,因此要判定本件買馬契的具體時限,還需要更多其他參照。
《釋録》與《遺書》皆認爲這五塊殘片出自同一契約,主要依據的是諸殘片的字體一致,但前三片與後兩片在内容上並無關聯或銜接,後兩片的内容或書寫模式也皆不見於同類(牲畜買賣)契約,倒是與大量借貸契有高度的相似點,如P.3192v《唐大中十二年敦煌鄉百姓孟憨奴便麥粟契(習字)》“於朝國邊便麥陸碩、粟叁碩。……其麥粟自限至秋八月卅日還以納足。……一仰保人代還。恐人無信,故立私契”。(20)《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59頁。BD09520v2《癸未年四月十五日平康鄉百姓沈延慶貸緤契(稿)》“於張修造面上貸緤一疋,……利頭現還羊皮壹章(張)……故□□契,用唯(爲)後驗,書紙爲憑”(21)《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第106册,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年,40頁。;Дх.01377《乙酉年莫高鄉百姓張保全貸絹契》“李阿察面上貸黄絲生絹壹疋,……其絹利頭,現還麥粟肆碩。……一仰口承男長千面上取絹。……故勒兹契,用爲後憑”(22)《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85頁。;S.4445《己丑年龍家何願德貸褐契》“永安寺僧長千面上貸出褐叁段,白褐壹段。……一仰口承弟定德、丑子面上取本褐。……故立此契,用爲後憑”(23)《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88頁。;S.5632《辛酉年陳寶山貸絹契》“於弟師僧報堅面上貸生絹壹疋,……其絹利潤見還麥肆碩。其絹限至來年九月一日填還本絹。……故勒私契,用爲後憑”(24)《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21頁。等内容皆可資對比,顯示後兩片很可能是一件(糧食或紡織品)借貸契的殘存部分。
具體來看,本件契約第1行爲某人向“願子”借貸的立契起首,第2行應爲對借貸糧食(或借貸紡織品)的利頭多少和乾濕狀況的描述,第3行爲限時償還部分糧食(或利頭)的約定。而第4—5行較爲特殊,因爲又出現了紡織品“白褐”與“斜褐”,這可能又是對借貸物(不論是紡織品還是糧食)的一種折價説明,如據P.3004《乙巳年兵馬使徐留通欠絹契》“龍興寺上座深善先於官中有恩澤絹柒疋,當便兵馬使徐留通招將覓職,見便填還,得諸雜絹價兩疋半,更殘四疋半絹,……價貳拾貳碩已來”。(25)《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11頁。或者本契約是一件罕見的糧食與紡織品綜合或貳次借貸的文書。還如P.3124《甲午年鄧善子貸絹契》“於鄧上座面上貸生絹壹疋,長叁丈捌尺五寸,……又貸生絹壹疋,長叁丈玖尺,……其絹限至十一月填還”(26)《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94頁。;P.3453《辛丑年賈彦昌貸絹契》“於龍興寺上座心善面上貸生絹壹疋,……又貸帛絁綿綾壹疋,……本絹限入後壹月還納”(27)《敦煌契約文書輯校》,205頁。,敦煌借貸契中存在借貸物間各種折價或者一次借貸兩種物品的現象,雖然目前所見一次借貸兩種物品仍皆爲紡織品,但也不能排除糧食與紡織品一起借貸的可能性。
此外,本件借貸契中的“乾果”當爲“乾貨”或“乾濕”。如S.3877v《唐乾寧四年平康鄉百姓張義全賣舍契(習字)》“斷作價直伍拾碩,内斛斗乾貨各半”(28)《敦煌契約文書輯校》,188頁。,其中“乾貨”應是“乾濕”之意。還如BD16238《甲辰年洪池鄉百姓安員進賣舍契》“乾濕衆(中)亭,合過物叄拾玖碩玖斗叁升”(29)《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第146册,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12年,46頁。、P.3649v《後周顯德四年敦煌鄉百姓吴盈順賣地契(習字)》“斷作地價每尺兩碩,乾濕中亭”(30)《敦煌契約文書輯校》,30頁。、S.3877v《丙子年赤心鄉百姓阿吴賣兒契》“斷作時價乾濕共叁拾石”(31)《敦煌契約文書輯校》,75頁。,皆説明諸契約涉及到有關糧食交付時,都會强調有乾濕之别,或進一步强調乾濕各半的概念。因此,本借貸契中的“果”當爲“貨”或“濕”之别字,很可能就是與“貨”音相近的别字。
綜上,S.2746v6内包含了兩種契約,一件爲買馬契,一件很可能爲某借貸契,二者字迹接近,説明它們可能出自同一抄本。買馬契因僅存3行,很難判斷是爲抄件還是實用契約;而疑似借貸契文末有結束符號,説明這應該是一件實用文書,但少了契尾部分,無法得見借貸雙方和見證人的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