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单爽
社会矛盾研究方法是认识和研究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探求解决社会矛盾的锐利的思想武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属于马克思主义中的高级社会形态,马克思认为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存在着许许多多的矛盾。矛盾是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运用社会矛盾研究方法来分析和谐社会建设,是寻求社会发展动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必要途径。
社会和谐是人类追求的美好社会形态,是马克思主义者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即“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听到看到许多“不和谐”的声音或现象,这些“不和谐”因素就是各种社会矛盾的体现。中国古人将和谐社会的特征归纳为:人与自然的“天人合一”、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社会的“合群济众”、各种文明关系上的“善解能容、和而不同”。在当代,和谐社会的特征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建设”的完整体系。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是存在矛盾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主要矛盾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一次提出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较多,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一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最早于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转变好政府职能,有效提高社会服务与福利成为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社会组织有很多别称,如:“非政府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社会服务机构”等等。我国1998年10月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这一称呼是在2016年《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稿)出台后进行统一规范的,其明确将我国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类型。关于其具体作用和功能,在我国《慈善法》中则有体现,即与慈善类相关的公益活动。近几年,我国愈发重视社会组织的存在。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兴起往往意味着国家干预、国家控制的退缩和公民自治、社会自治的扩张,即“市民社会”在国家社会中的兴起。社会组织的存在和作用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失灵的部分领域,提供政府难以涉及或不便提供的专业服务,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大的作用。
1.社会组织登记注册问题
这一点在严格意义上来说,从2016年《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稿)》《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得到较大的规范和改进,但仍存在条件要求较高,注册程序繁琐等问题。具体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社会团体成立必须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双重混合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无论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稿)》都明确提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都需要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领导。但由于政府有关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并不能给部门带来更多的绩效,反而让业务主管部门承担额外的社会组织相关业务和责任,导致很多社会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无法顺利登记注册。在我国,社会组织如果无法顺利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即被认为不被国家认可,其社会公信力将大大降低,组织资金将难以募集,组织活动亦难以开展。
2.社会组织生存保障问题
尽管有些社会组织可以顺利注册,盖上“官印”,但更多的社会组织,甚至部分顺利登记注册的组织仍处于“无依无靠”的状态。这些社会组织往往在运行中长期的时间后,出现组织运营资金的匮乏,工作人员温饱问题难以解决而渐渐脱离组织等问题。针对这类社会组织出现的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仅有的扶持鼓励政策仅发现于国家对基金会的扶持中并写入《基金会管理条例》。而这意味着这类“无依无靠”、无稳定收入来源的社会组织将在社会中以这种状态“自生自灭”。此类问题若不得到解决,将大大影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降低社会组织公信力。
3.政府对社会组织监管范围问题
对某些社会组织而言,登记注册对它们极为有利,但对某些社会组织而言,进行登记注册并不是一件好事,至少与他们期望的结果不太一致。具体表现在某些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之前,其项目、业务已经开展得十分成熟,知名度也很高,进行登记注册无非是“锦上添花”,并不能带来更多的实际效益。反而,社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后要受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领导,大大增加社会组织工作中的行政业务和部门设置,如频繁的“会议制度”、业务报表、收支报表、年度预算、财务管理、项目审查等。
在社会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或政府部门相处中,还存在项目话语权争夺的问题。争取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是许多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最大动力,对于大多数自身缺乏盈利能力的社会组织来说,政府项目的资金是他们生存发展的唯一生机,然而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在项目发展上的想法往往背道而驰。社会组织注重实效,希望将更多的时间、金钱运用在实际项目中,而部分政府部门、官员则需要的是短期成果,希望项目取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为年度工作报告上写上浓重的一笔。
化解矛盾要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集中力量解决好主要矛盾,其他次要矛盾也就能得到解决。政府在不断改进优化自身职能,亦希望通过出台利民政策来保护社会组织成员的基本需求,但有些政策的制定可能出发点是好的,但脱离部分社会组织实际导致出现一些工作难度。如2016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鼓励政府部门购买志愿服务类项目,并鼓励培育优秀的志愿服务人才,这对很多社会组织而言是一项很好的利好政策。但同年5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建议所有志愿服务组织为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购买保险。尽管政策出发点是好的,防止志愿者在服务中受到意外伤害而得不到补偿。但这也对一些志愿者人数较多的大型社会组织带来新的难题,他们的活动经费有限,志愿者基数庞大,购买保险着实是一项不小的开支,如果突然支出这么大一笔开支,很可能导致组织接下来一段时间的项目无法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为防止这类问题的出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应建立起良好的交流沟通渠道,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人员要能够及时、充分地了解社会组织所面临的问题,并针对其反映作出回应。同时,良好的沟通渠道还能够帮助社会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信息,加强政府的领导功能,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沟通模式。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价值取向。以人为本中的“人”是指全体人民,包括社会各个阶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考虑到老百姓的利益问题,不考虑全体公民的利益,就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这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极为不利的。
社会组织的成立和发展正是社会中市民社会自行发展,弥补政府功能失灵产生的结晶。坚持和扶持社会组织蓬勃发展,能够有效完善政府职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专业的、有效的社会服务,对建设社会组织和谐社会而言必不可少。
因此,政府部门及官员在对待社会组织的态度理念中,应转变以前怕麻烦的不当观点。社会组织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庸,政府部门应减少对社会组织自身的干预和限制,应将社会组织视为政府最亲密无间的伙伴,减少自身工作机制对社会组织原有工作机制的影响,坚持通过和社会组织达成友好协作来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坚持社会福利最大化原则,就是坚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帮助其健康成长,不断承担更多社会职能,让人民当家作主。
统筹兼顾指的是坚持科学发展的根本方法。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我们也必须要坚持统筹兼顾,要全面的、客观的看待社会矛盾,在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的时候也要关注其他次要矛盾。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存在的矛盾都是非对抗性矛盾,不需要通过阶级斗争来解决。这些非对抗性矛盾我们可以通过协调好各方利益来化解,在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时我们就必须要做到统筹兼顾。
因此,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矛盾时,要切实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矛盾,更要关注好社会组织与其他职能相近的国家职能部门间的矛盾,了解好社会组织与社会盈利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的矛盾。政府应当主动承担起中间人角色,帮助社会组织处理好、协调好社会组织与其他各方面的矛盾,让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