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林
关于提升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公共体育服务能力的思考
谭 林
(楚雄师范学院 体育与健康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对如何提升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公共体育服务能力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认为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公共体育服务能力现状是主动服务公众意识不强,提供服务滞后,水平不高。因此,提升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公共体育服务能力要转变意识、提高专业性、发挥政府监管职能。
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公共体育服务;能力;意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将促进健康与经济社会建设互相协调,发展健康事业,促进“人口红利”转向“健康红利”,延长重要战略机遇期[1]。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农民、农业是国家高度重视的“三农”问题。农村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的健康与否关系到健康中国战略能否顺利实现。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在农村,但政府的体育管理机构到县级就戛然而止,在农民的健身休闲需求得不到政府满足的情况下,在村落内自发形成了大量的体育组织[2]。这些体育组织多数都是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近年来,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的服务能力成为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热点,本文也以此为切入点,对提升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公共服务能力进行了思考。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一词源于美国的国家税收法,因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含的组织团体种类繁多,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形成了不同的称谓,有称自愿团体、非政府组织,还有称基层支持组织等。非营利组织具有以下特点:有组织的、私人的、非利润分配的、自治的、自愿的,它们包括有成员资格要求的杜团、俱乐部、医疗保健组织、教育机构、自助团体等等[3]。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多数都是没有在当地政府或协会注册或登记过的,群众自发组织起来进行健身、娱乐、交流的体育团体。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的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况:有的组织是在当地政府、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登记过的;有的是一群有相同爱好、目的,长时间在一起进行锻炼的人组成的;有的是一些志同道合的、又想组织起来参加正式比赛的人组成;有的组织的是一些公司、单位内部员工自己成立的。这些组织成立的目的非常明确:平时进行体育锻炼,强身健体,娱乐,加强交流,增进友谊,但凡有了政府或是协会组织的比赛,他们也想积极的报名参与。
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自身的特点:(1)非正规性。这些组织没有法人,成立起来容易,解散起来也很简单,不受政府等部门的约束;(2)非营利性。资金来源单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强身健体、娱乐、加强交流、增进友谊;(3)自治性。这些组织实行自我管理,不受政府等部门的管辖,自主开展体育活动,根据成员的意愿参加比赛;(4)开放性。进入组织的门槛低,成员和组织之间都是采取自愿的原则,成员不会因为长时间没有参与活动而被开除;(5)交叉性。有的成员参加多个项目组织,有的成员在多个组织参与同一个项目;(6)灵活性。多数组织没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管理起来比较灵活,活动的时间、地点和组织的相关事宜由组织成员共同协商决定,部分组织有固定的活动时间、地点,如广场舞组织,但受天气的影响大。
公共服务能力是指公共服务主体为生产和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产品以满足公共服务客体的公共服务需求而具备的技能、技术和技巧。通过公共服务能力的概念内容,可以将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定义为公共服务主体为满足公众体育需求而具备的提供体育服务的水平。这个水平包含公共服务主体能否主动意识到公众的体育需求、能否及时的提供体育服务、能否让公众满意所得到的体育服务。
农村体育一直以来是政府管理、服务的薄弱环节。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但政府不应该是唯一的提供主体和治理主体,而需要更多的社会体育组织来协同供给,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公共体育服务[4]。农村体育组织基于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通过王春雷,杨建丰[5]的调查发现:许多组织都是以自娱性为主,往往是在一个或几个骨干人员的召集下成立起来,开展的活动也只要针对组织的内部成员。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虽然组成形式多样,且不依附于政府部门。这些组织将服务对象只停留在组织内部,很少涉及到组织外的成员。但作为弥补政府、市场在服务农村体育方面上的不足的重要社会组织,有能力也有义务与政府协同治理社会,对象应不仅仅是组织内部的成员,组织外的成员如有需求,同样应该受到服务。多数情况下要开展活动都是组织的几个成员临时预约。
个人活动或结伴活动仍是农村群众参与体育锻炼的主要形式。农民迫切需要倾向于免费的体育服务。郑柏武、刘新状、林丽芳[6],薛山、龙家勇[7]等人认为影响组织提供体育服务的能力主要是组织的内部结构、人员方面、场地等几个方面。这几个原因导致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不能及时的为农民群众提供服务,且服务的水平较低。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的建设问题严重制约着组织的发展,更严重影响着它们提供服务的能力。组织结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人员配备不齐、机构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经费欠缺、缺乏工作经验等方面。体育骨干人才缺失、健身场所匮乏也是影响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能力的重要原因。国家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占有体育场地面积1.8平方米,乡村居民为0.97平方米;我国城镇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为2.2人,农村则为0.2人;我国城镇每万人大约拥有3个健身活动站点,农村则不足1.5个”[8-9]。农村拥有较多的闲置土地,但没有被利用起来,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以及缺乏资金。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农村体育设施的建设力度,农村健身器材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也存在几个问题就是“重建设,轻维护”、“数量多、使用少”。很多设施建成之后,起初使用的频率较高,慢慢的就成为了一种摆设,成为了停车场、摆放台,到后来甚至都无法使用,如一些健身器材、篮球场、乒乓球桌等。
农民的健身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健康和卫生常识以及科学的锻炼方法,所以首先要转变农民的意识。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宣传体育与健康方面的知识,提高他们的体育与健康意识和观念。农民有了健身的想法和意识,组织就容易开展工作。其次要转变组织的服务意识。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所具有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特征,使其在组织体制、结构框架、活动方式等方面更为灵活和更具有弹性[10]。鉴于这些特性,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应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主动出击,将服务范围扩大至组织以外的成员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活动时间、场地等,将活动内容、时间等常态化,经常加入新的活动内容,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特别是老人、小孩、妇女和残障人士。
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是农民大众参与体育锻炼的寄托,加快组织建设刻不容缓。首先要解决组织结构问题,健全组织的结构,明确分工,完善规章制度。其次要解决人的问题,人是一个组织的核心。人员配备要齐全,包括领导服务者、组织实施者、现场指导者。我国有一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但多数在城镇,农村的数量较少,即使较少,很多也没有被真正利用起来。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应当把这部分人充分的利用起来,这既是开展农村体育的保障,也是组织发展的需要。通过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企业家、体育彩票等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场地器材设施建设和活动经费的开销。严格控制资金的流向,保障每一分都用于提升农民的体质健康。和当地政府积极沟通,加强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
《中国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报告(2013)》蓝皮书指出:“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由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格局”[11]。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很好的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在农村体育问题上的“失灵”,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进行协同治理和供给供给体育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发挥自身的职能,对其进行监管,但不可过多的、过分的插手组织的一些事宜,可在组织的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场地设施、活动组织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和指导性建议。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能够有效评价各类体育组织的标准。为了更高效的、更广泛的开展体育活动,政府可以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事业的制度空间,提高社会各方面支持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程度[12]。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一方面能够让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
要提升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公共体育服务能力首先要转变意识,一是农民的意识,二是组织的服务意识。其次要提高组织的专业性。只有专业,才能做的更好,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水平才更高。第三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良好的监管有助于农村非营利体育组织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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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郑柏武,刘新状,林丽芳.基层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研究——基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治理的视角[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7,31(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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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s on Improving the Public Sports Service Ability of Rural Sport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TAN Lin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Chuxiong 675000, Yunnan, China)
谭林(1987—),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教学与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