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董松元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从严把好安全生产四道关,手既不能伸得过长,防止出现大包大揽、“保姆式”监管,也不能伸得过短,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失管漏管现象。
一是严把安全准入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坚持源头防范,严防企业带病运行。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要坚决纠正“只管合法企业、不管非法企业”的错误思想,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降低了安全标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要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拒之市场以外。
二是严把对标检查关。这里的“标”,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对象、范围、频次和要求,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与员工交流、调阅资料等方式,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要通过对标检查,向企业传导监管压力,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等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责令企业做到责任、资金、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是严把行政处罚关。只监管不执法、只检查不处罚,也是形式主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站在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高度,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前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以“零容忍”的态度,督促指导企业精准治理,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敢于亮剑,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监管决定。要让安全生产违法者产生切肤之痛,以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是严把举报奖励关。《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有效延伸安全生产监管手臂。要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或者举报。要配套出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参与举报的积极性,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个个查找隐患”的氛围,让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