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9个月后,因在周末外出游玩时遭遇车祸,住院治疗了92天,仍不能出院。公司额外付给我一个月工资后,宣布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姜程程
姜程程: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这里所说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与之对应,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医疗期应当是三个月,你已住院治疗92天,意味着已经超过医疗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虽然你尚未完全治愈,不能上班事出有因,但由于“规定的医疗期满”和仍不能从事工作的客观事实存在,决定了公司可以在要么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要么在额外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行使解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