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校技术转移主要模式及启示

2019-11-22 14:39陈璐萍刘江宜王肖戈
绿色科技 2019年16期
关键词:启示

陈璐萍 刘江宜 王肖戈

摘要:指出了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系列政策法规的修订和发布实施,国内高校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转移模式。聚焦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将其归纳为内设模式、外设模式及混合模式,分别以世界知名高校一斯坦福大学、牛津大学、东京大学为例,对其技术转移模式进行了深入梳理和分析。并结合我国高校技术转移现状提出了建立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大资金投入等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技术转移模式;国外高校;启示

中图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9)16-0277-03

1引言

科技创新作为国家的软实力,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高校作为我国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重要创新主体,在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创新体系和创新生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创新源泉作用。近年来,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系列政策法规的修订和发布实施,国内高校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转移模式,如设立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开展大学专利技术转化工作、成立专门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高校专利技术孵化及产学研合作模式等。然而,国内高校的技术转移的数量和质量与美国、日本、欧洲等高校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做法主要有哪些,如何借鉴国外高校在技术成果转化方面的成功经验?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聚焦国外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以世界知名高校为例,对其技术转移模式进行深人梳理和分析,从而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校技术转移模式提供经验。

2国外高校技术转移主要模式

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是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高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手段。本文将国外高校技术转移主要模式归纳为3种:内设模式、外设模式及混合模式。

2.1内设模式一技术转移办公室

内设模式是指将技术转移机构设立于大学内部,即依附于大学行政管理体系。内设模式以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OTL)为例,该模式由斯坦福大学于1970年首创,负责管理斯坦福大学开发的知识产权资产。自设立以来,OTL发展了一套独特的运转模式,并成为技术转移领域内的领先者和标杆。斯坦福OTL的核心使命是促进技术的转让,使技术更好的得到运用并造福社会,同时产生收入,以支持研究和教育。截至2016年,OTL产生超过10万美元收入的技术达48项。

斯坦福OTL的员工大多数是直接从事许可的专业人员,每个员工都需要负责技术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工作,故而他们都必须拥有生命科学或者物理科学方面的技术专长。在接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斯坦福大学OTL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的工作流程如下。

(1)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发明披露。斯坦福大学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交发明披露的材料,披露材料中要求详述发明日期、发明人、资助者等。许可专业人员的评估。斯坦福大学OTL的许可专业人员将对披露的技术进行专业评估,包括整理发明用途、与现有技术的关联性、潜在的市场以及可能感兴趣的人群等。许可专业人员通常与发明人一同进行审查发明技术,方便了解潜在的应用以及开展许可的过程。

(2)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在美国,发明专利费极其昂贵。为控制专利申请成本,许可专业人员会征求发明人的意愿,并在完成专业评估后,尝试与对该项技术感兴趣的潜在被许可企业进行沟通谈判。一旦找到潜在被许可对象并与其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后,许可专业人员才有可能决定申请专利。

(3)专注市场营销。斯坦福OTL与其他技术转移模式不同之处在于OTL专注市场营销。在此环节中,OTL许可专业人员会将发明技术的非机密信息公开更新至官网,并主动搜集市场信息,在遵从发明人意愿的前提下,寻找潜在的被许可企业。

(4)达成许可协议。如若潜在被许可企业对发明技术产生浓厚的兴趣与强烈的合作意愿,OTL许可专业人员将与该企业反复磋商,最终达到令发明人、被许可企业和OTL三方均认可的许可协议。

(5)监督协议履行。订立许可协议后,许可专业人员仍需要对许可关系负责,依照协议对被许可对象进行适当的管理。

2.2外设模式一技术转移公司

外设模式是指技术转移机构独立于大学,主要以学校出资控股的技术转移公司或创新服务公司形式成立,是部分国外高校实施技术转移的重要模式之一。这类机构主要提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服务,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的服务,协助高校技术走向产业化。以牛津大学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独资公司一Isis创新有限公司(Isis Innovation-Oxford University Innovation)为例。

Isis创新有限公司是牛津大学全资拥有、全球领先的技术转移公司,为牛津大学及其他地区高校的技术搭建桥梁,为英国乃至全球创造社会效益。截至2018年底,Isis公司管理着3881项涵盖生物、医疗、电子信息等领域的专利;2017-2018年度,总收入达到1760万英镑,创立21个衍生公司,对外投资约4.3亿英镑。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人员素质对技术转移效果有很大影响,Isis公司也不例外。在其官网披露的80位创新员工中,总计26位博士,员工素质及专业化程度高。

Isis创新公司的主营业务分为技术转移和咨询两部分,具体如下。

2.2.1技术转移(Technologies Available)

技术转移部门主要负责帮助研究人员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包括许可授权(Technology Licensing)、种子基金(Seed Funds)、天使网络搭建(Angels Net-work)、衍生公司(Spinout Company)等。技术转移部门在全球范圍内管理着数百项许可技术,许可授权的技术在医疗诊断、能源效率、医学影像、科学软件、卫星设备等领域创造了许多成功的产品。同时,Isis公司还对来自世界各地的高校、研究机构及创新公司的技术进行许可营销,在协商适用于技术和商业要求的许可协议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此外,被许可人通常可以在专利申请和许可技术的开发方面得到Isis公司的支持,有时还可以得到概念证明资金得以援助。

2.2.2咨询服务(Consulting Services)

咨询服务团队可以接触到5000余名学术研究人员,涉及物理、生命、医学及人文社科等领域的专家。咨询服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学术咨询(Academic Consult-ing-Oxford's Expertise),学术咨询项目包括专家技术报告、专利评估、战略规划、技术课程等;二是技术服务(Technical Services-Oxfords Facilities),牛津大学拥有一系列出色的研究设施,外部组织(政府、公共部分机构、社区团队和企业)可以通过有关管理服务协议予以利用,包括测试与分析、概念证明、试剂生产、生产可研究药品、精密制造等,Isis的咨询服务团队不仅提供适合的设施,还会寻找相关专家,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2.3混合模式一产学合作组织体系

混合模式是指技术转移机构整合了内设和外设模式的特征,以世界著名高校东京大学的产学合作组织体系为例。日本自1998年10月出台《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以来,高校纷纷成立技术转移机构,历经20余年,东京大学构建了相当复杂的产学合作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1)内设机构一产学合作促进本部(Division of U-niversity Corporate Relation,DUCR)成立于2004年4月,设于东京大学内部,由校长直属管理,旨在为产学合作活动提供基本管理与服务平台。该组织分为创新促进部和知识产权署。创新促进部履行两大职能:一是构筑企业与大学研究人员之间有效交流的桥梁;二是对根据研究成果或成熟想法创业的研究人员予以实际支持。知识产权署主要通过执行东京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明披露、申报管理工作。

(2)外设机构一东京大学技术转移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TLO)成立于1998年8月,旧称科技孵化中心(CASTI)。2004年日本国立大学改革使得校内的发明创造归属于学校,并允许将其许可给企业(2004年前日本国立大学均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专利申请和许可大多属于发明人),东京大学为推动与校内外企业的合作,内部设立DUCR,外部CASTI改名为东京大学TLO有限公司。2009年1月,东京大学收购TLO全部股份,使其成为全资子公司。现如今TLO将东京大学与社会组织连接在一起,是串联二者的技术发明代理人,旨在将科研成果反哺社会,主要负责知识产权化、对外发布成果等具体成果产业化操作。截至2017年底,东京大学TLO签订的许可协议达到4390件,技术转移收入高达79.9亿日元。

(3)外设机构一东京大学优势资本有限公司(The University of Tokyo Edge Capital,UTEC)成立于2004年7月,是一家以早期技术为重点的风险投资公司,主要业务是利用东京大学的技术和人力资源进行风险投资活动。截至2018年4月,UTEC已成立4项风险投资基金,总额约543亿日元;已投资约90家初创公司,其中9家上市,10家实现并购。

(4)外设机构一东京大学创新平台有限公司(Inno-vation Platform for The University of Tokyo,UTokyoIPC)成立于2016年12月,主要负责孵化支持、投资等事项,旨在扩展东京大学创新生态系统,加速东京大学在全球范围内的创新。截至2018年11月,UTokyoIPC已孵化310余家创业公司,总市值达1.5万亿日元;投资的初创公司超过20家。

对以上3种模式进行简单归纳,可以发现3种模式各有特点,具体如表1所示。

3启示与建议

3.1建设专业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显示,高校建立知识产权专职管理机构的比例为44.1%,建立兼职管理机构的比例为47.7%,尚未建立管理机构的比例为8.2%。在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中,专利技术转移只是一部分工作内容,鲜有高校会单独成立专利技术转移机构,导致专利技术转移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投入。从国外的专利技术转移模式则可以看出,国外高校一般会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并有明确的工作定位。因此,建议我国高校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为高校技术转移提供更好、更完善的服务。

3.2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在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高校中,专职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2人及以下的占比为79.7%,兼职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2人及以下的占比为68.0%。从教育背景看,个人专利权人中本科学历占47.4%、硕士学历13.0%、博士学历1.2%、专科及以下学历占38.3%。显然,我国在专业化人才培养方面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建议我国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在聘用员工方面,综合考虑人才的学科背景、实际工作经验等,同时对工作人员经常安排专业的在岗培训,提升职业素养。

3.3加大资金投入。吸引资本投资

国外高校大量的技术转移成果与政府充足的投入是分不开的。同时,在政府资金的示范作用下,社会资本也会不断地投入到高校中。近些年来,我国R&D投入大幅提升。据教育部统计显示,2017我国高校R&D成果應用费用拨人约1033.99亿元,科技服务费用拨人约828.83亿。国家还设立了技术转移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能力建设,但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设立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专项基金。因此,建议设立专利技术转化基金,同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鼓励专利技术转移成果资本化、市场化运作,推动高校专利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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