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刚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国外松林的经营现状,分析了主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关解决对策,以期为提高该区国外松林的经济和生态效益提供参考。
关键词 国外松林;经营现状;对策;安徽宣城;宣州区沈村镇
中图分类号 S7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9)19-0159-01 開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1989年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造林绿化规划以来,至今已有30年。20世纪80年代宣州市有近3.33万hm2土壤贫瘠、集中连片的荒山。为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切实完成规划任务,全市上下迅速掀起植树造林的热潮。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在交通不便、土壤贫瘠的荒山上营造大量的人工造林,成为各级领导和林业技术人员亟须解决的难题。国外松(当地群众习惯把湿地松和火炬松统称为国外松)以其造林成本低、成活率高、见效快、树形优美、耐干旱贫瘠的优点,成为了“五·八”造林绿化规划的首选树种。宣州市在此期间共营造了约2万hm2国外松林。宣州区沈村镇国外松林经营现状是宣州区的一个缩影,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宣州区国外松林的现状。
1 沈村镇林业概况
1.1 地理位置
沈村镇辖8个行政村和1个社区,人口4.1万人;位于宣城市宣州区东北部,东与洪林镇接壤,南隔318国道与孙埠镇相望,西与五星乡相连,北临风景秀丽的南漪湖。地势东南高、西北低,东南部为丘陵岗地,西北部为平畈圩区。
1.2 林业生产概况
沈村镇是一个多圩区少丘陵的乡镇,人均林地面积较小,群众造林营林积极性不高。林地大多数都是村、组集体经营,很少分山到户。全镇总面积1.04万hm2,其中林业用地2 200 hm2。沈村镇林地土壤以砂质土为主,砂砾石含量高,土壤贫瘠,但透水透气性好。林地平均海拔为50~200 m,交通便利。在“五·八”造林绿化规划实施前,林地大多是荒山缓坡且农户以放牧和砍柴草为主。在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五·八“规划期间,全镇共营造了733.33 hm2国外松林。
2 国外松林经营现状
2.1 保存面积
全镇在“五·八”规划时期营造的733.33 hm2外松林的树龄已达27~30年,现在保存下来的面积约206.67 hm2,保存率约为28%。究其原因:一是少数经营者急功近利,在树龄达12~13年时开始逐年采伐出售;二是抚育间伐不当而导致形成残次林,最终只有砍除;三是过度割松脂,导致林木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下降,一旦遭遇风灾、雪灾易折断倒伏。
2.2 保存质量
经过调查表明,现存的国外松林平均保存密度为150~825株/hm2,平均胸径约19 cm,平均树高约13 m,活立木蓄积97.5 m3/hm2。很多林木都割过松脂,林木长势弱,造成其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逐年下降。
2.3 经营方式
20世纪80年代,沈村镇利用第一期世界银行贷款,创办了2个镇办林场、5个村办林场,国外松林大多是由镇办、村办林场经营管理。在宣州区2003年响应“全社会办林业”的号召,镇办、村办林场因经营状况差、林木尚处在幼林期,无收入来源,便纷纷承包给个人或联户经营。目前,镇办、村办林场已经解体,均由个人和外来投资者承包经营。
2.4 经济效益
30年以来,当地的林木市场销售国外松原材都是以吨为计价单位,价格最高时曾达到740~750元/t,目前售价为600元/t左右。以平均90 t/hm2计算,产值5.4万元/hm2,平均年产值约1 800元/hm2,扣除砍伐工资和运费,平均年净利润仅为65元/hm2左右,经济效益低下。由于树种结构单一,林木长势较弱,生态效益也不高。
3 存在的问题
3.1 山林权属纠纷矛盾突出
由于沈村镇是以平畈圩区为主的特点,农户的造林积极性不高。在实施“五·八”规划的攻坚决胜阶段,为完成造林任务,当地政府提出“户不造组造,组不造村造,村不造乡造”的办法,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组建镇办、村办林场,大力推进植树造林,消灭荒山。在组建镇办、村办林场时,未与相关村民或村民组履行林地经营权流转手续。随着林木成材,价值突显,农户提出林地、林木所有权要求,引发大量山林纠纷,严重影响当地林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3.2 采松脂行为混乱无序
在2003年左右,国外松还处在幼林期,有商人在当地办厂炼脂,并以村林场的国外松林为割松脂基地。这些商人急功近利,不按技术规程操作,进行掠夺性开采,严重影响林木生长。
3.3 更新造林质量低下
目前,仅存国外松林200 hm2左右,已有近533.33 hm2被砍伐。因为山林纠纷,约有100 hm2国外松林未能完成更新。其余的林地以栽種茶叶、泡桐、绿化苗木和国外松为主,除了茶叶长势较好并逐渐产生效益外,其余长势均较差。主要原因:一是未适地适树;二是由村组集体或农户个人种植,管理粗放。
4 对策
4.1 化解山林权属纠纷
根据安徽省林业厅关于“五·八”规划期间创办的乡村林场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答复,认真梳理,结合实际,化解山林纠纷。对于经济利用的林木,由原造林经营主体将林木采伐后,将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归还原所有权人,或者由现有经营者与原林地所有权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关系。总之,通过大力化解林权纠纷,为林业生产发展及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2]。
4.2 引导建立按质论价的木材交易市场
积极建立规范的木材经营市场,引导经营者采用按质论价的交易模式。提高林木经营者培育更高经济价值的大径材林木的动力,显著提高国外松林的经济效益。
4.3 规范采脂行为
对于非法采松脂的行为,要进行打击和查处。对于采松脂导致林木死亡,按毁坏林木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经营者要严格按照采脂技术规程进行操作,并将割脂林木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如公示采脂树龄、采脂林木数量、责任人、技术标准等,以利于监督管理和追责处罚。
4.4 加强林业技术指导
加强林业技术人员的林业技术服务,指导林农严格根据立地条件选择合适的造林树种,做到适地适树[3]。树种确定后,根据造林技术规程做好苗木选择、栽植技术和造林抚育等工作[4],确保造林更新的质量。
5 参考文献
[1] 颜祝庆,杨小勇.宜君县森林经营现状调查与分析及今后经营对策[J].吉林农业,2011(10):151-152.
[2] 张文斌,赵学诗,郑田生.浅谈安徽省森林经营主要问题与对策[J].安徽林业科技,2009(3):10-12.
[3] 章礼拐.安徽省森林经营现状与对策措施[J].安徽农学通报,2018,24(20):115-117.
[4] 施刚.宣城市宣州区森林抚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5(1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