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志
中学生小蒋见有的同学用上了款式新颖、功能齐全的手机,心里也有些痒痒,但是他的父母却担心影响学习坚决不给买。于是,经不住诱惑的小蒋偷偷从自己的压岁钱中取出两千元钱,买了一部时尚手机。他的家长在购买手机后的第三天得知情况,便带他去商场退货。可是商场却以“手机售出不能退换”为由拒绝退货双方协商未果,小蒋的爸爸就将商场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学生小蒋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小蒋从自己的压岁钱中取出两千元钱,偷偷去买了一部时尚手机,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所以在法律上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小蒋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若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则其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若家长不予追认,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小蒋所处年龄阶段明显不能清楚认知其处分两千元人民币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且父母已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其行为的效力,所以小蒋与商场就手机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商场应当退货。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国家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上的确认,它不以公民是否行使民事权利决定是否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般说来,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年龄无关,但有的权利能力,需要达到一定年龄时才能享有,如工作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与剥夺。
在我国,任何 个公民作为自然人,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权利,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行为能力则不同,要根据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这里的“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的意识能力或者精神状态,包括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对其实施的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一般而言,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成熟,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不仅能够有意识地实施法律行为,而且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因此,一般的立法都规定成年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太小,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太差,还不能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由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他们丧失了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维护他们的利益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有了一定程度地发育,并且已接受一定程度的正规而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具有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各方面的能力也在不断地增强,具备了部分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因此,法律應当赋予他们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另一方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智力发展还不全面,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还比较弱,对某些较为复杂的事情还不能完全进行成熟的认识与判断,也不完全具备有效保护自己的能力。因此,法律不能赋予他们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是赋予他们一定的、与其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相适应的行为能力。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精神病人也是一样,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的精神病人并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与判断能力,应当赋予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