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作为党的优良传统,请示报告制度很早就写入了党章,得到有力执行,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就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但是,目前请示报告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程序方式不规范,一些党组织在请示报告上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等。鉴于此,中共中央近期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什么是请示报告、谁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请示报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本刊特汇集总结了相关报道和资料,以供广大读者学习参考。
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请示:包括两种情形,即请求指示或者批准。
报告:将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向党组织呈报。
党组织: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组织: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条例》分3条规定了党组织的请示事项、报告事项、报备事项,列出各种情形,以利于党组织对照把握,如,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五)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六)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党员、领导干部:《条例》逐条分项列出了党员请示事项、党员报告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事项,以利于对照把握。
如,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党组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