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物保护规划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2019-11-18 08:20袁琳溪北京建筑大学北京100044
中国文化遗产 2019年5期

袁琳溪(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 100044)

汤羽扬(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 100044)

文物保护规划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是开展各项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我国自2004年出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以来开展了大量的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践工作,探索并初步形成了针对我国文物保护的专项规划编制理论与方法。2017年以后,国家文物局逐步放缓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度,当下又正值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文物保护规划作为文化资源的专项规划之一也将面临新的情况。通过运用文献检索的顺查法、限定法、合取法,配合Citespace研究文献的可视化表达对中国知网与读秀资源库收录的与文物保护规划相关的专著、硕博论文、核心期刊文章进行查找与归类统计,从文献发表数量和内容上全面回顾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评析文物保护规划中关于保护对象认定、价值评估、保护区划划定、规划衔接等核心内容的研究进展,结合现阶段国家空间管控体系发展趋势对未来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一、与文物保护规划相关研究文献的数量分析

运用顺查法检索读秀资源库,了解到书名包含“文物保护规划”或“遗址保护规划”的专著约30余种。多是以案例的形式介绍某一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方案,针对文物保护规划理论体系及方法论的研究著作尚为缺乏。其中《山西南部全国重点文物古建筑保护规划研究》[2]在研究对象上扩展到区域的文物建筑,在研究内容上增加了理论研究、方法研究,强调了前期调研分析、价值评估等方面的重要性。在检索中国知网的硕博论文库,关于“文物保护规划”或“遗址保护规划”的论文仅有9篇。遂改变检索方法,运用合取法将题名设置为“文物”或“遗址”并且关键词包含“规划”,模糊检索出来的内容有硕士论文143篇、博士论文6篇,按此方法检索中国知网核心期刊,共计118篇。从发表时间看,最早发表的学位论文在2003年为1篇,2009年以后每年基本都在10篇以上,在2013年达到了峰值25篇,内容近一半与考古遗址公园相关;而中国知网期刊收录最早的文章是在1992年,为2篇,到2009年以后突破一年10篇的量,与学位论文发表量增多的时间点吻合。不同的是随后发表学术论文的量有较大波动,2015年数量急剧减少(图1)。

如果按学科专业分布看,城市规划与设计位居第一,占比46.49%,考古学及博物馆学和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位居第二和第三。结合关键词分析来看“遗址公园”出现次数112次,而“保护规划”仅8次,说明研究领域虽然城市规划与设计居多,但其实多围绕遗址公园展开,针对文物保护规划开展的研究论文相对较少(图2)。中国知网核心期刊发表的文章按学科专业分布分析,城市规划与设计也位居第一占比30.6%,考古和城市经济位居第二和第三,结合关键词分析来看“大遗址”和“保护规划”数量均为15次。

综合各类专著、硕博论文、期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可以看到我国现阶段从学术上系统、完整的对文物保护规划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还很缺乏,多数还是某处案例的研究。即便是扩大到相关学术论文,对于文物或是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基础理论、方法的研究也仍然较为欠缺,而随着考古遗址公园的兴起,该方面的学术论文有爆发式的增长,这与2009年国家文物局启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和建设工作有很大关系。由此也可以看到政策导向对学术研究方向产生引导与推动作用。同样,2017年以来由于国家文物局放缓了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也使该研究方向的学术论文数量有较大的减少。

二、与文物保护规划相关研究文献的内容分析

分析文物保护规划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内容,可以看到主要是围绕文物保护对象的认定、价值研究、保护区划划定、相关规划衔接,以及文物展示利用等内容展开,除去展示利用内容外,其他内容归根结底都是为划定保护区划“两根线”的实施落地服务。

(一)对“保护对象”认定的研究

我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初期,对“保护对象”认定更多的集中文物保护单位内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一些主要价值要素上,比如轴线上的建筑、院落中的正房、标志性建筑、地表明显的城垣城墙以及重要的墓葬等等,而对于价值构成的其他相关要素,如附属设施、道路、空间格局等关注不足,且认识也不同。随着我国对文物古迹真实性、完整性讨论的不断深入,以及对文物价值评估在保护规划编制中重要作用的普遍认知,逐步对保护对象认定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类文物的保护对象构成与保护规划策略——兼论战场遗存的保护模式》一文围绕“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类文物提出以表述革命事件的“真实性”为目的,以“完整性”理念为指导,从而推动保护规划的成型[3],《“古村落建筑群”类文物的保护对象构成与保护策略探析——以呈坎村古建筑群为例》认为,“古村落建筑群”类文物本体包括文物建筑与遗址,文物环境包括文物周边历史建筑、村落街巷空间肌理、古代水系、古代水口景观、村落选址环境、相关设施等,保护对象的认定从文物本体的地上到地下,延伸到相关遗存,以及历史环境要素等[4]。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与“保护对象”并存的相关概念越来越多,不免造成了保护对象的泛化,不少概念彼此之间还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文物本体及相关概念刍议》中对保护对象与文物本体的关系进行了辨析,以及可移动文物、附属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历史格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名词间的关系进行了阐释[5]。文物本体界定是否准确,是决定文物保护规划科学性基本条件,保护对象的认定是与价值研究相互作用后的结果,现阶段对保护对象认定过程与价值研究相结合尚不够紧密,如何对一些复杂保护对象情况进行科学辨析,既要保证保护对象的真实完整,又能够剔除“鱼目混珠”,仍然是文物或是文化遗产资源类保护需要研究的基本问题。

(二)对“文物价值”的研究

保护对象的价值评估作为文物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一直以来围绕文物价值开展的学术研究文献也相对较多,研究内容以价值分类、价值评估为主。对文物价值的认识直接反映了文物保护理念的发展过程,早期对文物价值的分类多限定在历史、科学、艺术三方面。如《大遗址保护规划中价值定性评价体系的构建》一文中对历史、科学、艺术三方面进一步细分出评价要素和具体的评价内容,具有理念的探索和较强的操作性[6]。近些年对价值的评估逐渐扩展到文化传播、提升社会效益等,与历史、科学、艺术的常规性评估相比,有人提出文物除显性和自身的价值外,还具有潜在价值或是衍生价值。由于文物价值评估对象有针对古遗址、古建筑的,还有针对工业遗产、文化景观等一些新的文化遗产类型的,加之隐性和衍生的特征涵盖面十分宽泛,不同专业背景的学者对于价值认知的角度有所不同,时至今日尚未形成系统的文物价值评价框架。

文物价值研究与评价对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已经被认识,价值评估不仅是为旅游或展示服务,该项研究直接影响到保护规划编制中保护区划的划定和具体保护措施的采纳,它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方方面面都有很强的关系。如《论遗址价值与遗址保护规划的关系》论述了价值评估结果对大遗址保护利用及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产生的重要影响[7],《文物的价值在行动中产生——文物价值认定的前沿理念与经验》也提到明确其(文物)最值得珍视和保存的部分[8]。随着文物作为文化资源的社会公共属性越来越突出,文物价值的发掘以及通过价值传达到社会的共识共享变得很必要。

(三)对“保护区划划定”的研究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中保护区划的划定是一个法规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现有的学术论文中对文物保护区划法律地位、空间划定方法、空间管控措施、保护区划衔接、实施评估等方面均有所讨论。

早在1982年罗哲文先生在《略论古建筑的保护——关于防止人为破坏的问题》一文中即讨论了古建筑周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保护范围的问题,提出根据古建筑的实际情况保护范围可以分级设置,其边界可以参考古建筑的高度或者观看建筑物倾角的度数确定,保护范围的四周界线和重要的转折地点均应在图上注明具体尺度数字[9]。该项讨论表明保护区划划定要考虑空间或者视线的影响,并且在技术手段上应尽可能落到空间点位上。《文物保护法》中明确了保护区划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级[10],相关研究工作也逐渐从文物保护范围拓展到建设控制地带,反映了在大规模的城乡建设过程中,文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需要自身安全的范围,同时也需要一个环境和谐的范围,而问题最多,矛盾最大的往往也是对于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确定和管理要求。《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中的思考——第七批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划定中的体会》指出,划定保护区划的前提是准确判断文物建筑,剔除周边无关建筑,结合历史和现实情况综合划定保护区划,并且尽量减小与规划的冲突,便于落地实施[11];《历史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范围的界定方法初探——以郑州商城文化区商城遗址保护为例》系统梳理了商城遗址周边环境界定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探讨“景中视点与景外视点结合”的视觉控制方法对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划定[12]。

近年来保护区划划定方法愈加成熟,面临的问题开始转向落地实施,首当其冲的便是保护区划“两线”的实际落地,早期的保护区划只是文字描述表达四至界限,往往造成了在现实当中较难具体落位,不能与国土、规划部门对接的问题,地理信息技术的发展则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长城(北京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兼论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难点与要点》通过对长城这一大型线性遗产保护区划划定的实践工作,探讨了GIS系统在保护区划“两线”落地方面的技术方法,通过文物保护规划编制部门与城市规划部门和测绘部门协同合作,不仅使文物保护区划的矢量坐标更加准确,而且与城市规划部门进行了良好衔接,同时可以通过加载高程数据,生成三维图像,建立仿真地理环境,对保护区划数据进行三维校核,大幅度修正了依赖不直观的二维地形图所造成的误差[13]。随着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的不断变化,多地区陆续开展了文物保护区划的修编工作,《平遥镇国寺保护区划划定方法探讨》[14]《榆林明长城波罗堡保护区划研究》[15]等学位论文对现有保护区划的调整开展了研究,对如何评价现有保护区划的方法进行了探讨,但尚未形成修编工作的系统框架,缺乏全面的理论研究。

(四)对“相关规划衔接”的研究

随着国家对空间统一管控要求的加强,多规合一,文物保护规划与各项规划的衔接成为文物保护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早期,对文物保护规划与旅游规划结合的讨论相对多一些,文物古迹作为旅游景点开放是社会的共识,但是不当开发利用中对文物带来的威胁也时常发生。随着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对于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关系也有很多论述,如《文化遗产与可持续旅游:共容、共融、共荣——“文化遗产与可持续旅游高峰论坛”的总结与反思》[16]《新形势下对古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协调措施探究》[17]《浅论文物保护与文化旅游景区建设的融合发展》[18]等文章都探讨了这一内容,逐渐形成的共识是:文化遗产是旅游的资源基础,旅游推动文化遗产社会价值实现,可持续旅游是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相互包容、相互融合与共同繁荣的一种有效实施路径。近些年针对文物保护规划与其他各项规划衔接的研究逐渐增多,围绕文物保护规划如何与我国空间管控体系相衔接开展了相关讨论。2014年相关部委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强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工作,这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修订也有一定影响,编制要求修订中突出的强化了指导依据、规划时空范围和规划衔接三个方面[19]。由于文物保护规划自身的系统性和编制技术性等问题,有学者也对其真正融入多规合一有所担忧,如《从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研究“多规合一”的新趋向》提出,就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层面而言,能否真正融入“多规合一”产生了质疑,认为现阶段条件尚不成熟,文物保护的规划系统尚未完整形成,自身的控制体系也并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20]。

三、未来研究趋势展望

文物保护规划从20世纪90年代提出至今,经历了起步期和不断完善的过程,现阶段正处于理论、方案、技术体系建立的关键阶段,特别是随着文物向文化遗产认知的拓展,文物保护规划的作用已经不仅仅是文物管理部门的事情,也不仅仅是单一的保护问题。横向比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完善期之后是向着建立纵深多层次保护规划体系发展的过程,文物保护规划需要拓宽视野,突破狭隘的行业认知,纳入到城乡建设管理的大体系之中,并能够前置开展研究,为各项各类规划提供文化资源保护的底线控制要求。由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有几十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也有几十平方公里的聚落群;其地理位置也有极大差异,或位于城市建成区,或位于戈壁沙漠;从管理层面上,近两年区域性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性规划编制工作也已经提上日程,如何建立文物保护规划的整体构架,明确不同层级保护规划的对象、内容和技术要求都是继续要探索和研究的问题。当前正值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也是文物保护规划转型的关键时期,一方面需要加强文物保护管理自身系统研究,另一方面需要建构文物保护规划与其他各项规划的衔接关系,促进文物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衔接,从而在国土空间的宏观到微观各个层级把控文物这一不可再生资源的全面保护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