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反倾销的贸易限制及贸易转移效应分析

2019-11-17 17:50刘欣
国际商务财会 2019年7期
关键词:化工产品

刘欣

【摘要】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贸易的不断增长,我国遭受倾销的程度日益严重,越来越需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国内受损企业的合法利益。虽然比起其他国家来说,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时间较晚,但增长速度却很快,截至2017年,中国对外反倾销总量在全球排名第七。文章以化工产品为例,探究了反倾销带来的贸易限制和贸易转移效应,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对外反倾销;化工产品;贸易限制效应;

贸易转移效应

【中图分类号】F746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不断实行国内企业走出去以及大量引进国外投资的战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以惊人的速度日益增长。随之而来的是,我国遭受其他国家反倾销的程度也在不断加大。据WTO(世界贸易组织)统计,从1995年至2017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总共1 269起,占WTO成员国反倾销案件总和的23%,排名第一1,从中可以看出我国遭受反倾销程度之重。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贸易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倾销手段争夺中国市场,我国遭受倾销的程度也日益严重。然而,一直到1997年我国第一部反倾销条例出现时,中国才开始用反倾销这一措施来解决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保护相关受损产业。截至2017年,中国总共发起反倾销调查258起,全球排名第七。

化工产品既是其他国家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重点,也是我国对外反倾销的主要涉案产品。目前国内关于反倾销贸易效应的研究大多以国外对华反倾销为出发点进行研究,而对中国实施对外反倾销措施带来的贸易效应进行研究的还比较欠缺。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上使用反倾销排名靠前的国家,反倾销贸易救济手段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有必要对反倾销带来的贸易效应进行更多的探索。因此本文以化工产品为例,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海关信息网、UN Comtrade 数据库上手工搜集1997~2018年间中国对外反倾销数据来对反倾销的贸易效应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期望对反倾销贸易效应研究领域做出一定贡献。

二、文献回顾

现有研究一般认为反倾销将会带来两种不同的效应:贸易限制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贸易限制效应——实施反倾销可以起到降低来自于倾销国的进口量的作用。贸易限制效应的存在可以起到保护国内受倾销损害的产业的利益。贸易转移效应——其他未被立案调查的国家趁机增加其对发起反倾销的国家的出口额,贸易发生转移。接下来从贸易限制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分别对国内外研究进行回顾。

贸易限制效应的存在国外绝大多数研究都得出了肯定的答案。Bown和Crowley(2007)认为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措施对贸易的影响主要在于中国对美国的出口贸易额度受到了限制。类似的研究还有Staiger和Wolak(1994)、Blonigen和Prusa(2001)、Pollard和Krupp(1996),他们均验证了反倾销贸易限制效应的存在。

但是关于贸易转移效应存在与否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却并不一致,部分研究证实了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Krupp,1996; Furusawa,1996;Brenton,2001等),也有相当多的研究认为,并没有明显发现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Konings,2001;Lasagni,2000;Niels,2003;Durling,2006等)。所以,贸易转移效应是否存在仍然有待探究。

由于国外实施反倾销的时间比国内早,相对来说,国外学者对于反倾销的研究也更加深入。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反倾销贸易效应的研究主要以国外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视角进行研究,而研究中国实施对外反倾销带来的贸易效应的文献相对较少。许多学者都比较关注美国对华反倾销的贸易效应:结合案例分析与实证检验,向洪金(2008)发现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涉案产品对美出口减少;同时,美国从韩国、印度等非指控对象国的进口量增加,存在正的贸易转移效应;类似的研究还有李秀芳(2009)、陈汉林(2008)、张会清(2014)、唐宇(2004)等,他们均发现了美国对华反倾销举措带来的两种贸易效应。以中国对外反倾销带来的贸易效应为视角的研究相对较少。以涉案化工产品为例,沈瑶(2004)发现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存在贸易转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反倾销措施对国内产业保护的有效性;安礼伟和高松婷(2016)、鲍晓华(2007)的研究也发现中国实施反倾销起到了明显的贸易限制效应,但是这种限制效应带来的保护效果一定程度上将会被贸易转移效应所抵消。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国内对于中国反倾销的贸易效应的研究还不够。中国现在已经是世界上使用反倾销排名靠前的国家,反倾销贸易救济手段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有必要对反倾销带来的贸易效应进行更多的探索。因此本文试图以化工产品为例,手工搜集1997~2018年間中国对外反倾销数据来对反倾销的贸易效应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中国对外反倾销的贸易限制及贸易转移效应分析——以化工产品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涉案产品主要集中在化工产品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总共277起。我国对外反倾销的主要调查对象为化工产品,在277起反倾销案件中,涉案产品属于化学工业的就有196起,占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70.76%(见图1)。

2.涉案国家/地区较为集中

化工产品对外反倾销的涉案地区范围比较广泛,但相对集中在日、美、韩、中国台湾、欧盟等地区。如表1所示,1997~2018年中国发起的196起化工产品对外反倾销调查中,排名前五的分别是日本34起,美国31起,韩国30起,欧盟和中国台湾各15起,涉及这5个或地区的案件数量占了化工产品立案总量的63.78%。

与日、美、欧、韩等发达国家的化工产品相比,我国相关化工产品的竞争力较弱,需要国家实施较大的保护力度。日、韩、美、欧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石化生产能力相对过剩,面对中国市场强劲的需求增长,其有足够的动机向中国市场低价倾销以获得市场份额,由此中国化工产品反倾销也相对集中于这些国家/地区。

3.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件集中在化工产品的原因

第一,我国国内市场对国外化工产品的需求巨大。由于生产技术、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等因素的制约,中国化工产品难以实现完全自给。目前在中国有机化工原料生产中,绝大多数大型的成套生产技术和装备均是引进国外技术。所以,中国市场对国外化工产品的巨大需求给国外化工产品向中国低价倾销创造了条件。国外企业有足够的动机采取低价倾销以拓宽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第二,国际石化行业整体产能过剩,化工产品供过于求。国际石化行业的产能过剩导致国际市场化工产品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国外企业对于供不应求的中国市场的争夺越来越激烈,大量低价倾销争夺市场。

第三,化工产业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化工产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行业。化工产品在农业、医药、能源、科技创新、基建等诸多产业中都起到重要的作用,对社会生活、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国家对化工产业会实行重点贸易保护。另一方面,化工产业本身就容易诱发倾销行为。化工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前期投入很高,并且成本回收时间很长,加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导致许多化工企业只要价格高于或等于可变成本就会选择卖出产品。因此,化工产品低价倾销行为发生频率极大,随之遭受到反倾销制裁的力度也会很大。

(二)中国实施反倾销对贸易的影响——以化工产品为例

1.贸易限制效应

由于2008年以前的对外反倾销案例已有学者进行研究,且考虑到要观察立案三年过后的数据以及其他数据的可获得性问题,由此本文选择2008~2013年中国对外实施反倾销立案调查的7种化工产品案例来对贸易限制效应进行分析。以反倾销立案当年为基准年,观察反倾销立案的前两年、立案当年、立案的后三年这六年该涉案产品从倾销国的进口量占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重,以其变化来考察反倾销的发起是否对倾销国的倾销产品起到了进口限制的作用。表2具体显示了这7种产品在上述六年中的指控对象国进口量占比情况,其中T-2表示立案前第二年,T-1代表立案前一年,T0表示立案当年占比,T1代表立案后第一年,以此类推。

由表2可以看出,除己二酸外其他6种产品在立案当年进口量占比就有明显下降趋势,即在终裁的结果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进口占比就开始下降,这说明反倾销调查这件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威慑力,能起到对指控对象国贸易的限制作用。根据进口占比下降情况以及回升情况的不同,可以将这七个案例分为3组。第1组以四氯乙烯、甲苯胺、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己二酸为代表,如图2所示,这一组结果显示:中国对外反倾销对指控对象国的进口迅速产生了限制作用,在立案后第一年该产品从指控对象国的进口量占比就明显降低。并且这一组的贸易限制作用的持续时间最久,效果最强,在立案的后三年,该产品来自指控对象国的进口量占比都在逐年降低。

第2组以甲醇为代表(见图3),立案后第一年来自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占比有所降低,起到了贸易限制的作用。从图中可以看出,进口占比从立案后第二年就开始呈上升趋势,并且后期没有再下降,说明贸易限制效应从立案后第二年就开始减弱。但总的来说,立案后第二年、第三年的进口占比相比立案当年以及立案前两年的占比仍然是下降的,贸易限制作用依旧存在。

第3组以吡啶、间苯二酚为代表(见图4),这一组与前面两组都不相同,在反倾销立案后第一年,其进口量占比不降反升,从第二年开始才呈现下降趋势,并且在立案后第三年的占比均低于立案当年的比率。为什么会出现不降反升的情况呢?笔者仔细研究数据发现,立案后第一年占比有所上升的原因是中国当年对该产品的进口总量大幅下降,事实上这两种产品的进口数量较之于立案基年均有所下降,但由于其下降幅度远小于进口总量下降幅度,所以使得占比反而上升。立案后第二年开始,该产品的进口总量恢复正常,从倾销国的进口占比开始下降。如此,这一组的情况其实跟第1组类似,反倾销立案后第一年,贸易限制效应就出现并且持续三年依然存在。

总之,以上3组结果都表明化工产品实施对外反倾销措施确实对倾销国起到了贸易限制作用,且大多在立案后一年就能起到明显作用,这直接表现为来自于倾销国的进口数量占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率降低。需要注意的是,贸易限制作用的强度和持续的时间在各个案例中会有所差异,这些差异性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裁决结果中惩罚力度的不同。贸易限制作用的强度直接受到最终裁决结果向指控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高低的影响。指控企业缴纳的反倾销税越高,贸易限制作用就越大。上述7个案例最终裁决结果征收的反倾销税不尽相同,導致的贸易限制作用有所不同。

(2)本国产品对反倾销产品的替代程度。如果本国相关产品对反倾销产品具有较强的替代性,那么反倾销实施后带来的国外产品的高价格将会使消费者转向购买国内相关产品,反倾销的贸易限制作用就会较大。

(3)国内相关产业的生产能力。如果有关产业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国内消费者对相似反倾销产品的消费需求,消费者就还是会转向购买其他国外类似产品,那么反倾销的贸易限制作用就较弱。

2.贸易转移效应

在倾销国受到出口限制时,如果其他未被立案调查的国家趁机增加该产品对我国的出口,那么便发生了贸易转移。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使得对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来说,该产品的进口量只是从倾销国转移到其他未被立案调查的国家,并不能起到保护国内受损产业的作用。更甚者,为了争夺市场,某些未被调查国家也会使用低价倾销策略来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而一旦发现国内产业再次受到倾销的损害,发起反倾销的国家会再次针对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换而言之,如果某国对同一产品向不同国家或地区先后多次发起反倾销调查,那么便从侧面印证了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

表3是对1997~2018年我国对同一化工产品向不同国家或地区先后两次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统计,中国共对10种化工产品向不同国家或地区先后发起过两次反倾销调查,可见反倾销确实会带来明显的贸易转移作用。

本文以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为例对贸易转移效应进行分析。如图5所示,2004年之前,来自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口量占比在不断上升,直到2003年达到最大值77.14%。自2004年中国对该产品实施第一次反倾销立案后,从这四个指控对象国的进口占比在2005年就下降到55.67%,这种贸易限制效应持续了两年开始趋缓。而与此同时,韩国、泰国作为非指控对象国,其进口占比在以上四国被指控后的第一年迅速从5.13%上升到28%,这一上升趋势持续到2007年达到最大值。这说明反倾销实施后,发生了明显的贸易转移效应。市场份额迅速转移到韩、泰两国,致使他们不惜以低价对中国实施倾销措施,这导致中国在2008年对韩、泰两国发起了针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第二次反倾销立案调查,韩、泰两国进口量占比又迅速下降,而此时作为非指控对象国的日、美、英、德的进口量占比又迅速回升,贸易又发生了转移。

贸易转移发生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其他未被调查的国家主动利用被调查国受限制的机会,加大对起诉国的出口额;另一方面,反倾销实施以后,起诉国国内该产品的价格得以上升,这最终是由消费者来承担。同时,虽然该行业得到了保护,但是对于下游产业来说,其生产成本却上升了,价格也会上升,最终也是由消费者来承担。所以国内消费者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会选择从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价格的第三国购入产品,这也导致了贸易转移的发生。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近年,我国针对化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文通过分析得出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实施确实对倾销国起到了明显的贸易限制作用,从而能够保护国内相关产业。通常在立案调查当年以及立案后第一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占比就会明显下降。对于不同的产品,贸易限制作用的强度持续时间也有所不同。然而,本文的结果也表明,在倾销国受到出口限制时,其他未被立案调查的国家趁机增加该产品对我国的出口,发生了贸易转移,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贸易限制作用带来的保护效果。基于这一结论,对于今后的对外反倾销工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充分利用反倾销的贸易限制效应,保护国内受损产业

本文分析结果表明,对外反倾销确实是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他能够限制倾销国对我国的出口从而保护受到损害的相关产业。因此,在我国遭受其他国家倾销越来越严重、损失越来越大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应该在合理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国内受到倾销损害的产业。

(二)特别注意反倾销中的贸易转移效应

本文结果表明,我国对外反倾销存在一定的贸易转移效应,导致该产品的进口量只是从倾销国转移到了其他未被立案调查的国家,削弱了对国内受损产业的保护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来控制贸易转移效应,比如可以通过适当扩大指控对象国的范围,对非指控对象国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从而减少贸易转移的发生。

(三)防止指控对象国的反倾销规避行为

指控对象国可能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规避反倾销带来的损失。比如先把产品出口到第三个国家,再由第三个国家出口到中国,还可以采取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形式直接进入中国市场等,这些行为的存在会大大弱化反倾销对国内企业的保护效果。因此在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以后,相关部门不能放松警惕,应该加大力度做好对该产品的进口来源地变化的实时跟踪,及时发现指控对象国的反倾销规避行为。必要的时候要采取强硬的反规避措施,这样才能保证反倾销的贸易保护效果。

(四)提高受损产业生产能力

如果国内相关产业的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国内消费者对相似反倾销产品的消费需求,即使实施了反倾销措施,消费者还是会转向购买其他非指控对象国的类似产品,那么反倾销的贸易限制作用就较弱。因此,相关部门在实施反倾销的同时,应该采取措施来扶持受损产业,提升相关受损产业的生产能力,比如对该产业加大政府补贴、提供税收优惠等,这样才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五)反倾销措施与其他贸易救济措施配合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较多的使用反倾销措施不仅会在国际上造成不好的影响,还极大可能会引起指控对象国的报复。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倾向于寻求新的贸易救济手段来保护国内受损产业,比如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法律援助、知识产权保护等。因此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在实施反倾销的同时,也应当合理利用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最小化反倾销措施的负面效应。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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