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生意人,孩子今年11岁。平常因为生意繁忙,也没有太多时间陪伴孩子。暑假期间,孩子经常拿我的手机看直播,我并未留意。最近突然发现,孩子给某主播送出了价值近两万块钱的礼物。请问:礼物钱可以要回来吗?
成都 张歌
张歌读者:
给网络主播送礼物,目前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因为您的小孩儿只有11岁,是民法总则规定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孩儿刷巨款送礼物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需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如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因此,直播官方平台和主播应按照相关规定退还这笔费用。此外,如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有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诱骗观众刷礼物的行为,还涉嫌构成诈骗,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作为监护人,家长应当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积极正面的兴趣爱好。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家长都应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编辑同志:
我和熊某是同事,前几天,我从朋友口中得知熊某发微信朋友圈骂我是“小三”“不知廉耻”“迟早有人收拾你”等等,还配有我的照片。对此,熊某并不承认。但我朋友已经将截图发给我。因为此事,公司同事对我议论纷纷。请问:我是否可以告熊某损害了我的名誉权?
上海 韩芳芳
韩芳芳读者: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微信朋友圈往往与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紧密相连,有一定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不论是直言辱骂,还是指桑骂槐,如被朋友口耳相传,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可能会构成名誉侵权。当事人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而且,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因为在微信朋友圈谩骂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名誉侵权的案例。综上,您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熊某删除朋友圈相关内容,书面公开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学生,为了找到物美价廉的房子,我跑了将近三个月。后来,在我搬进新租的房子刚两个月时,房东突然要与我解约。租赁合同中约定如一方提前解约的,应向守约方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但是我认为房东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支付的违约金,远远低于我再租一处新房所遭受的损失。请问:我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数额吗?
北京 黄果然
黄果然读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您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但需注意的是,您需要提供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相关证据。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与几个朋友一起吃饭时都喝了酒,饭后,由于朋友喝的比较少就提出开我的车先把我送回家,回家途中在路口左转时与一辆运营的轿车相撞,该事故使对方轿车损坏,对方要求赔偿维修和营运损失共计14万元,交管部门认定我们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损失应该我来赔偿还是我的朋友来赔偿呢?
北京 崔博
崔博读者:
应当由您和您的朋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上述案件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由于您与朋友的关系,本次事故属于无偿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因此您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而您的朋友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您和您的朋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偿代驾应当认定为帮工性质,“帮工”就是指帮他人无偿提供劳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上述的无偿代驾行为中,车辆所有人本身就是使用人,因此不存在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形,机动车仍在您控制之下,您的朋友驾驶机动车也是受您指示,您对该机动车仍享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运行支配权;其次,您的朋友驾驶机动车的目的是送您回家,并非为了他个人的目的,他也未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利。因此无偿代驾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而是属于帮工行为。综上所述,您的朋友无偿为您提供劳务,因此致人损害的应当由您承担责任,但由于您的朋友存在酒后驾驶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应当与您一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