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被拒
编辑同志:
2016年,我购买了一家公司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一名股东。最近,公司分红逐渐下降,为了了解情况,我给公司高层打电话,要求查阅公司的账簿和相关经营记录,但是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作为一名股东我应当有权查阅,但是公司未说明理由就直接拒绝我。请问:我可以起诉吗?
上海 刘天元
刘天元读者:
您说的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按照您所说,公司为口头拒绝,建议您向公司发出书面的申请,公司需要对您的申请进行答复,若十五日内未答复或者明确拒绝,此时针对公司拒绝提供的理由,再向法院起诉对您的权利救济更为有利。
员工擅自违规操作受伤,该不该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和员工都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当时,我公司员工李某在为客户刷房顶,由于不听劝阻,且进行不当操作,摔伤了腿。现在,李某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进行赔偿。请问:在这种员工自身过错导致受伤的情况下,公司是否要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赔偿员工?
山东 王丽红
王丽红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您的公司有义务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看出,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综上所述,即使公司的员工有一定过错,但员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应给被认定为工伤。
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编辑同志:
去年10月,司机薛某开车闯红灯将我丈夫撞死,我要求薛某赔偿。他却说虽然他买了这辆车,但是车子目前根本没有过户登记给他,车子上的交强险也未进行变更,让我去找车子的登记方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请问:我到底应该找谁?
北京 叶清
叶清读者: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结合案件实务,若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涉案车辆已办理保险,则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形和处理方式:1.原则上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交强险的变更手续的,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实际所有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赔偿责任。3.机动车虽已经实际交付,但是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使用权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责任承担方。
躲避落石撞伤他人,是否需要赔偿?
编辑同志:
上周我和公司同事一起,去山区徒步旅行。登山的过程中,山上毫无征兆地滚落下来很多石头。为了躲避向我飞来的石头,我捂住头部低头奔跑时不小心撞倒了一位同事,造成她身体多处擦伤和轻微脑震荡。请问:对于我同事的受伤,我需要赔偿吗?
重庆 袁浩
袁浩读者:
您因躲避飞来的山石撞倒同事使其受伤的情况,属于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致人损害时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也有关于紧急避险的相同规定。由此可知,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没有引起危险发生的人,同时紧急避险人的避险行为并无不当或在合理限度内,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受损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本案中,您在旅行过程中,因躲避飞来的石头将同事撞倒受伤,引起您紧急避险的原因是自然原因,您因避险行为而未受到损害,属于受益人。故您对同事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您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