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本文简要分析了近年来依法行政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键词:依法行政;内涵;国内外;研究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1]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的方式,是人民政府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方式的重大变革。所謂依法行政,就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所谓依法行政,即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行使权力,把人民的决策付诸执行,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2]总的来说,依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基本内涵:一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合法。二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三是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二、依法行政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依法行政在国内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依法行政在我国是沿着“政府推进型”的道路来推进行政法治化的进程,我国依法行政的概念产生于80年代末,形成于1997年,在1987年12月,国务院法制局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法制工作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的行政法制理念最典型的口号就是依法行政。[3]司法部结合普法教育在全国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广东率先在全国成为依法治省的先行省,深圳市则成为依法治市的试点市。这时所说的依法治省和依法治市主要都是强调依法行政。
1996年2月8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研究员作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的讲演,经过国家领导人的肯定,依法治国的思想广为传播。此后,在党的第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又肯定了依法治国思想。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思想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的普遍化。1999年国务院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扎扎实实地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
依法行政成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国内学者针对各地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展开了理论和实证的研究,理论研究很丰富,具有代表性的有罗豪才、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学》,应松年著《依法行政论纲》,公丕祥编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执法研究》等,这些理论研究主要从法学的角度系统地分析了依法行政,与此同时针对对不同地区政府依法行政状况的实证分析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上海市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培育机制实证研究”,“重庆市依法行政实践状况实证研究”等,这些研究主要从依法行政实践中的依法行政主体的意识、价值理念;依法行政程序的发展、行政执法的实施状况等角度作以分析。
2.依法行政在国外的研究现状
依法行政是当代政府普遍奉行的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产生于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国外的依法行政与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相伴而生。英、法资产阶级的夺政斗争始于议会,以议会为依托与封建势力的代表国王作斗争。所以英、法等国都强调依法行政原则,奉行“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服从和遵守议会制订的法律为前提。随着资产阶级全面控制政府权力及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无法律即无行政”的原则己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工业和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议会不可能制定一切法律。行政机关要有适应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变化的机动性。为此,西方依法行政的内涵逐渐演化为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
在英国,法治原则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和精髓,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内地位显赫,法治要求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在行政法中,它要求:第一,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就属违法侵权行为,会被法院撤销或宣布无效;第二,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办事;第三,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来裁决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第四,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公民和政府。[4]英国的法治原则表明,政府行使权力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来裁决。
在法国,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活动机关的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都由法律具体规定。法国行政法学称这种制度为行政法治原则或依法治国原则。[5]行政法治包含三层涵义,第一,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无论是约束权限行为还是自由裁量权限行为;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从法国的法治原则来看,其依法行政的原则是将行政活动机关的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
德国的行政法学家奥托·麦耶指出依法行政即法律支配,其概念包括以下三个层面含义,第一,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即凡规定有关人民自由、则一产权之法规,应受法律支配。第二,法律优先,即法律对于行政权的优先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行为与法律相抵触者不发生相应的效力;第三,法律保留,即有关基本权利的限制应以法律制定。[6]
三、结语
总的来看,国外上述各国在通过法治治理国家的进程中,对依法行政的含义有着不同的诠释,同时,各国对于依法行政的着重点和侧重点也各不相同。英国着重强调越权无效,法国侧重于公共权力和公共行为受行政法支配,德国突出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虽然各国对依法行政的阐释、着重点不尽相同,但是各国政府在治理国家和行使公权的过程中,都是从法治的角度和法律的依据去行使用公权、依法从政。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人民网,2013.02.25
[2]卢明.论依法行政.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1期第37页
[3]黄曙海.政府法制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北京新华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
[4][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8页
[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
[6]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湾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75页
作者简介:
赵国平(1981--)男,新疆喀什人,中共喀什地委党校政治理论教研室讲师,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