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的“税痛”程度和政府支出的抵消作用

2019-11-15 13:36汤凤林
关键词:消费税宏观税负

摘 要:将税负对居民幸福感的负面影响定义为“税痛”,基于中国社会综合调查(CGSS)2010年的抽样数据和样本所在区(县)的财税数据分析表明:中等口径宏观税负给我国居民带来的“税痛”并不显著,中等收入群体的“税痛”相对更强;增值税和营业税与居民幸福感正相关,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给居民带来明显的“税痛”,且个人所得税的“税痛”高于消费税;地方政府支出不但完全抵消了宏观税负带来的居民“税痛”(对低收入群体的抵消作用最为显著),还显著提升了居民幸福感;地方政府支出对不同税种、不同收入群体“税痛”的作用存在差异。应进一步优化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改革预算管理体制,提高区(县)政府自主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并增加普惠性民生支出比例,以切实提升我国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幸福感。

关键词:税收负担;税痛;居民幸福感;宏观税负;税制结构;流转税;地方政府支出;财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269.2;F29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9)03-0047-12

一、引言

建设幸福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由“生产导向”到“幸福导向”的转变,已经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奋斗目标[1]。有学者明确提出,中国必须及时从市场GDP主导转向国民幸福目标主导经济发展实践[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但税收也长期保持超经济增长态势。1995年到2014年我国GDP总额和人均GDP虽然分别增长了9倍多和8倍多,而税收总额和人均税额分别增长了16倍多和14倍多,税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经济增长速度。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2014年中国总税率为64.6%,税负世界排名第19;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1年榜单显示,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位居世界第二。尽管这些税负排名及税负痛苦指数的科学性颇有争议,但我国的宏观税负确实一直在增加。税收负担的加重会降低居民幸福感吗?如果会,征税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了居民幸福感?同时,当税收规模一定时,税制结构的合理性也会影响人们的幸福感。征税在当代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税负对居民幸福感的实际影响以及如何通过优化财税政策来最小化居民的“税痛”。

目前,国内文献较少使用“税痛”一词本文的“税痛”与常用的“税负痛苦指数”不同。“税负痛苦指数”仅仅反映了宏观税负水平,而“税痛”是居民对政府征税的一种感受或心理反应;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公共服务水平以及社会习俗等存在巨大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居民对同样税负水平的感受是不一样的。 ,且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和内涵,更缺乏定量研究。姚轩鸽(2016)认为,居民的“税痛”是指因其给国家交了税款却没有得到预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产生的一种痛苦的心理[3]。然而,由于居民的异质性以及理解的差异性,要对众多居民的这种痛苦心理进行客观测量在实践中是困难的,目前还缺乏成熟的方法。而对于居民幸福感的测量已较为成熟,并有大量的相关文献和统计资料;同时,幸福感是居民的综合感受,税负带来的痛苦心理会在居民幸福感中得到直接的反映。因此,為便于计量分析以及表述上的简洁,本文将“税痛”定义为税负对居民幸福感的负面影响当然,不一定所有税负都会对居民幸福感产生负面影响。

关于税负与居民幸福感的关系,Norman早在1821年就提出,区分“良税”与“劣税”的标准是看其是否实现了“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幸福”的目标。Yew-Kwang(2003)较早研究了税负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认为税收会增加居民的负担,从而降低居民幸福感;但就个别税种而言,消费税,尤其是对豪宅豪车等炫耀性消费品的征税有助于增进社会福祉,对烟酒征收的消费税也有助于维护吸烟者和酗酒者自身及他人的健康,从而奠定其幸福生活的基础[4]。马旭东(2015)则认为,税收可以调节收入差距、维护公平正义环境,从而提升居民幸福感[5]。漆亮亮(2008)认为,累进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可缩小贫富差距,提升低收入居民的幸福感;慈善捐赠免税和遗产税等差别税收政策可以鼓励富人进行利他主义的慈善捐赠,同时增进富人和穷人的幸福感[6]。从实证检验来看,鲁元平和杨芳(2017)的研究表明,我国宏观税负与居民幸福感之间呈倒U型关系,并且税收表达权对宏观税负的幸福效应具有重要影响[7];汤凤林和粟丽历(2018)分析发现,我国税收在规模的适度性与结构的合理性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利于居民幸福感提高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收政策[8]。

现代社会中,税收是政府支出的来源,而政府支出主要是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诸如教育、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会增加社会整体福利,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征税带来的居民幸福感下降。然而,在量化分析总体税负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时,仅有几篇文献考虑了政府支出因素。考虑政府支出的作用后,谢舜等(2012)利用CGSS 2006年全国样本数据的分析表明,我国的宏观税负仍然显著降低了居民幸福感[9];赵新宇等(2013)利用2012年吉林省样本数据的研究表明,宏观税负对居民幸福感的负向影响仍然显著,但力度有限[10]。

现有研究从理论和实证角度探讨了总体税负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但没有分析哪些税种的影响更大以及对哪些群体的影响更大,也没有分析政府支出对哪些税种的居民“税痛”的抵消作用更明显以及对哪些群体的“税痛”抵消作用更明显。有鉴于此,本文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项目(CGSS)的调查数据和样本所在区(县)的财经资料,分析宏观税负和主要税种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支出对居民“税痛”的抵消作用,并进一步比较了低、中、高收入群体的差异,以期更全面、客观地评价我国居民的“税痛”程度和地方政府支出的抵消作用,进而为深化财税改革提供经验依据和政策启示。

二、研究假设、实证方法与数据描述

1.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1)宏观(总体)税负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

税负主要通过改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及相对收入来影响居民的幸福感。有研究表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以前,政府征税会降低其幸福感。比如,对美国居民来说,这个临界点是人均GDP 1.5万美元[11],或个人年收入7.5万美元[12]。此时,居民收入的增加有助于其接受更好的教育、享受更好的保健服务、保持更好的健康状况、拥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社会保障[13-14],从而会有更强的幸福感。但当居民收入超过临界水平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不再能提升其幸福感,即出现“幸福悖论”,此时对居民幸福感产生主要影响的是其他非收入因素,政府征税不会降低居民幸福感。因此,若居民税后可支配收入在临界点以下,政府征税会降低居民幸福感;若居民税后可支配收入超过临界点,政府征税不会对居民幸福感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鉴于本文实证样本为2010年的数据,而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 109.5元,农村家庭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 919.0元,处于较低的水平,可推测居民税后可支配收入低于“幸福悖论”的临界点,因而宏观税负的增加会降低居民幸福感。由此,本文提出假设H1:从总体上看,宏观税负的增加会显著降低居民的幸福感。

(2)主要税种税负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

如果一国处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太高的阶段,居民的个人财富积累较少,财产税不能成为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商品税和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一般来说,商品税与商品市场价格相关,有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而所得税对初次分配产生的收入差距有重要的调控作用,有助于促进分配公平。由于经济效率和分配公平都会影响居民幸福感,因此税负结构也会对居民幸福感产生影响。税收总额一定时商品税与所得税的结构,商品税总额一定时增值税、营业税与消费税的结构,或者所得税总额一定时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结构,都会影响到居民的幸福感。幸福感是人们的切身感受,个体在报告其幸福感时通常较少考虑各税种的社会影响,而主要表达自身的感受。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是在所得形成时向个体征收的,把即将放入口袋的钱拿走一部分对个体来说通常是痛苦的事,因此個人所得税对幸福感的负面影响最大。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是间接税,虽最终由居民负担,但不直接向居民个人征收,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主要在于增加了消费成本。虽然从外部性来看对特定物品征收消费税有利于环境保护、身体健康等,但限制居民对特定物品的消费必定会给其当下带来不舒服的感受;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具有避免重复征税的优点,更具效率。因此,可以认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对居民幸福感的负面影响依次加大。由此,本文提出假设H2: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给居民带来的“税痛”依次减弱。

(3)地方政府支出对居民“税痛”的抵消作用

虽然征税可能降低居民幸福感,但税收也为地方政府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持,地方政府支出通常会为居民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和居民个人效用,从而对居民“税痛”产生一定的抵消作用。当然,地方政府支出对居民“税痛”的抵消作用还受地方政府支出有效性的影响,如果地方政府支出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符合居民的预期,则可以完全抵消居民“税痛”,然而现实中地方政府支出难以保证全部都是有效的。由此,本文提出假设H3:地方政府支出对宏观税负的居民“税痛”具有抵消作用,抵消程度主要由地方政府支出的有效性决定。

由于各税种具有不同的属性,地方政府支出对不同税种的“税痛”抵消作用可能存在差异。比如,从是中央收入还是地方收入角度看,如果税收收入是归中央所有(如消费税),或者是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如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税收从本地居民身上拿走却可能为其他地方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本地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通常由本地政府提供,因而地方政府支出的“税痛”抵消作用可能就要小些。中央分享的比例越大,地方政府支出的“税痛”抵消作用越小。本文分析的四种税中,中央分享的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消费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由此提出假设H4:地方政府支出对营业税的“税痛”抵消作用最大,对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痛”抵消作用次之,对消费税的“税痛”抵消作用最小。

(4)不同收入群体“税痛”和地方政府支出抵消作用的差异

不同收入群体承担的税负情况不一样,对公共需求也各有侧重,因而可能具有不同的“税痛”感受,地方政府支出在减轻其“税痛”程度方面的作用也可能存在差异。比如,由于征收所得税时要对基本生活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征收商品税时对生活必需品有低税或减免税优惠,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实际上并不重;而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形式更多样,有更多的税收筹划空间,并且也更有意识和能力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高收入群体的相对税负也不是很重。在地方政府支出中,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性支出和农业支出更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居民群体的福利,对低收入居民的“税痛”抵消作用较大;而高收入群体有足够的经济条件为自己和后代购买优质的社保、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服务,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依赖程度较小。由此,本文提出假设H5:相对于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的“税痛”更强;相对于中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地方政府支出对低收入群体“税痛”的抵消作用更显著;不同收入群体对各税种的“税痛”感受及地方政府支出的抵消作用也存在差异。

2.模型、变量与数据来源

估计税负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支出对居民“税痛”的抵消作用,需要控制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其他因素。相关研究表明,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因素分为两类:一是宏观层面的经济社会因素,如宏观税负、地方政府支出、通货膨胀、失业率和城市化程度等;二是微观层面的个体因素,如居民的收入、性别、年龄、民族、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就业状态、工作时间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等(汤凤林,2013)[15]。本文借鉴Alesina(2004)的研究构建如下幸福感影响因素模型[16]:

其中,Hij为j县i居民的主观幸福感,分别用1、2、3、4、5表示“很不幸福”“比较不幸福”“居于幸福与不幸福之间”“比较幸福”“完全幸福”。由于幸福感数据是离散且有序的,假定回归残差服从正态分布,因此采用序数概率模型(Ordered Probit Model)进行分析。Tj为j县的人均税负(即宏观税负),Gj为j县的人均地方政府支出,Macroj为j县的宏观经济环境(人均GDP),Microij为j县i居民的个体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就业状态、健康状况、户口、婚姻状况、个人年收入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考虑到本文主要研究政府税收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其他宏观层面的因素(如失业率和城市化率)对税收与居民幸福感的关系的影响基本上能在人均GDP中得到反映,一些微观层面的因素(如民族和工作时间等)也与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关联不大,因此,只选择了人均财税、人均GDP、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就业状态、健康状况、户口、婚姻状况、个人年收入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作为控制变量。 ,εij为残差。

本文对宏观税负的测量采用“一般预算收入”指标(中等口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仍占较大比重,收费与收税一样均被居民视为政府带来的负担;另一方面,制度外的政府收费在数据获取方面存在困难,且相关研究对我国宽口径宏观税负的测度也未达成一致(斯文,2003;李波,2007)[17-18]。另外,本文还选择了四个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来分析其幸福感效应。地方政府支出采用“一般预算支出”来衡量。此外,为客观反映居民的宏观税负及其享受的公共服务,本文的政府收入和支出数据均为地方总税收和总支出,而非区(县)级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数据。

本文的居民幸福感和个体特征变量数据均来自中国综合社会调查项目(CGSS)该调查采用多阶分层概率抽样方法,对31个省区市、134个区(县)、480个村或居委会、11 783户家庭进行综合调查,其个体特征方面的调查数据可满足本文研究需要。 ,由于2010年以后的CGSS数据没有样本的区(县)信息,无法匹配样本的区(县)财税数据,因此只能采用CGSS 2010年的数据;除去个体特征数据缺失的1 595个样本和财税数据缺失的569个样本本研究尽可能地通过各省市财政年鉴、区(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渠道获得各区(县)的财税数据,但由于各地政务信息公开程度有差异,未能获得6个区(县)2010年的财政收支数据。 ,样本总量为9 619个。根据个人年收入由低到高对样本进行排序,取大致位于6/10、9/10处的14 000元、40 000元为分界点,将样本划分为低、中、高收入组,其样本量分别为5 714、2 919、986个。区(县)的人均税收、地方政府支出和GDP等数据来自《中国税务年鉴(2011)》《中国财政年鉴(2011)》和各省(市)财政年鉴、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告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部分区(县)的财税数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得。

3.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本文样本各变量的整体情况见表1。样本绝大多数已婚,女性略多于男性,农村居民略多于非农村居民,年纪较大(平均48.30岁),受教育程度较低(平均接近初中水平);58.48%的样本自认为健康状况较好,39.03%的样本在城市就业,85.72%的样本年收入在均值(1.92万)以下,49.97%的样本认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处于当地平均水平;样本的平均幸福感为3.77,接近“比较幸福”水平。从样本区(县)的宏观经济社会环境来看,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人均宏观税负(中口径)较高且分布不均,二是人均地方政府支出水平不高且分布不均,三是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税负平均为6 750.57元/人,最大為30 123.97元,最小为1 671.04元,中位数为3 918.2元,中位数与平均数偏离较大,说明其分布不均,少数区(县)的人均税负较重;人均地方政府支出平均为11 051.86元,最高达79 581.29元,最低仅5 125.27元,中位数为8 491.1元,约73%的区(县)在平均数以下,多数区(县)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较少;人均GDP平均为43 702.13元,57%的区(县)人均GDP在3万元以下,说明样本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 。

不同个体特征居民的幸福感表现出以下趋势(见表2):受教育程度越高、健康情况越好、个人年收入越高、家庭经济状况越好的居民幸福感越强;农村户口居民比非农户口居民幸福感更强,青年人和老年人比中年人幸福感更强,男性与女性的幸福感差异不明显;未工作(上学或退休)、城市就业、务农、失业的居民幸福感依次减弱,在婚、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居民幸福感依次减弱。其中与已有研究结论不同的是(谢舜 等,2012;赵新宇 等,2013)[8-9],农村居民倾向于报告更强的幸福感,在婚者比未婚者倾向于报告更强的幸福感。

从个体所处的宏观经济社会环境看,不同区(县)居民的幸福感具有以下特点:中等税负区(县)的居民报告“完全幸福”的比例最高,高税负区(县)的居民报告“比较幸福”的比例最高,低税负区(县)的居民报告的幸福感最弱;居民的幸福感与所在区(县)的人均增值税和营业税正向关联,与所在区(县)个人所得税的关系同宏观税负相似,人均消费税高、低、中的区(县)居民幸福感依次减弱;居民的幸福感与所在区(县)的人均地方政府支出和人均GDP正向关联。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1.全样本回归结果

对全样本的回归结果见表3,虽然模型的Pseudo R2值较小根据大量经验研究的结果,多类别序数概率模型大样本回归的Pseudo R2值大多较小,研究者们一般不在意Pseudo R2值较小,而是关注各变量的系数估计结果是否可以得到较好的解释。 ,但从LR chi 2值看模型是可用的。模型(1a)控制了“人均地方政府支出”变量,结果表明宏观税负(即人均税负)对居民幸福感有负向影响,但影响并不显著,这部分证实了假设H1。可见,我国居民的“税痛”并不像一些外媒报道的那样显著。当然,本文是以地方政府预算内收入为基础计算宏观税负的,如果加上预算外和制度外收费给居民带来的负担,宏观税负对居民幸福感的负向影响会更明显。模型(1b)没有控制“人均地方政府支出”变量本文通过比较是否加入“人均地方政府支出”变量的模型回归结果来分析地方政府支出对居民“税痛”的抵消作用:加入“人均地方政府支出”变量,则控制了地方政府支出对幸福感的影响;没有加入“人均地方政府支出”变量,地方政府支出对幸福感的影响则进入随机项,并会反映到税负的系数上。,宏观税负对居民幸福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地方政府支出不但抵消了居民的“税痛”,还显著提升了居民幸福感。这不但证实了假设H3,还反映出我国的地方政府支出在提升居民幸福感方面是卓有成效的。

分税种来看,模型(2a)的回归结果表明,人均增值税和营业税与居民幸福感正相关(增值税显著,营业税不显著),人均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与居民幸福感显著负相关;从系数值看,个人所得税给居民带来的“税痛”最大,消费税次之,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利于居民幸福感的提升(增值税的作用更大),假设H2得到证实。该结果也说明,我国以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有利于居民幸福感的提升,同时,近年来的“营改增”也有利于居民幸福感的提升。比较模型(2b)与模型(2a)的回归结果,假设H4得到部分证实:地方政府支出显著增强了营业税对居民幸福感的正向影响,但略微弱化了增值税对居民幸福感的正向影响区(县)级政府只能分享10%左右的增值税收入,以此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效用不足以完全弥补居民缴纳增值税的幸福感损失,因此,考虑地方政府支出的影响后增值税对居民幸福感的正向影响反而没那么高了。 ;地方政府支出对消费税给居民带来的“税痛”的抵消作用较大消费税是对特定群体消费特定商品征收的税,比如对导致环境污染的消费品所征的消费税用于环境治理或环境保护,会使所有居民受益,提升居民幸福感,从而使得地方政府支出对消费税带来的居民“税痛”的抵消作用较大。 ,对个人所得税给居民带来的“税痛”也具有一定的弱化作用。

其他变量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如下:人均GDP与居民幸福感负相关但不显著,说明经济增长没有带来居民幸福感的提升;相对于女性,男性的幸福感更弱;年龄与居民幸福感呈U型关系,相对于老年人和年轻人,中年人的幸福感更弱;受教育程度与居民幸福感显著正相关,提高教育水平有助于居民幸福感提升;健康状况较好的居民幸福感较强;相对于就业的居民,失业者幸福感较弱,务农的人幸福感稍强,上学或退休的居民幸福感较强;相对于农村居民,非农村居民幸福感稍弱;相对于在婚的居民,离异或丧偶和未婚的居民幸福感较弱;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会带来居民幸福感的增强,这也证实了前文关于我国居民收入还未达到“幸福悖论”临界点的推测;居民的家庭经济状况越好,幸福感越强。

2.不同收入水平样本回归结果

表4中模型(3)和模型(5)控制了地方政府支出变量,模型(4)和模型(6)未控制地方政府支出变量,a、b、c分别代表低、中、高收入群体。从宏观税负看,3个群体人均税负的系数为负但均不显著,表明3个群体的居民均未明显感觉“税痛”;其中,中等收入群体的系数绝对值最大,说明相对而言中等收入群体的“税痛”更强。比较模型(4)与模型(3)的结果,考虑地方政府支出带来福利增加的影响后,宏观税负对3个群体幸福感的影响均变为正,但这种正向影响只在低收入群体中显著,表明地方政府支出对3个群体幸福感的正向影响均强于宏观税负的负向影响,且这种抵消作用在低收入群体中最为显著。

分税种来看,不同收入群体对不同税种的“税痛”感受存在差异。与全样本回归结果一样,增值税和营业税对3个群体的幸福感均有正向影响,而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给3个群体带来“税痛”。其中,个人所得税带给中等收入群体的“税痛”最强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模式为高收入群体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而累进的所得税形式则使收入越高税负越重。 ,消费税带给低、中、高收入群体的“税痛”依次增强高档消费品或奢侈品的消费税主要由高收入群体负担,从而使消费税对高收入群体幸福感的负面影响最大。 。对比模型(5)和模型(6)的结果,地方政府支出弱化了增值税对3个群体幸福感的正向影响,且收入越高该弱化效应越强增值税是共享税,地方政府分成比例较小,政府支出对应更多的增值税上缴,因而地方政府支出弱化了其居民幸福感正效应;收入越高缴纳增值税越多,使得地方政府支出的弱化效应越强。 ;地方政府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营业税对中、高收入群体幸福感的正向影响,但弱化了营业税对低收入群体幸福感的正向影响尽管营业税是地方税,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支出不可能全部用于公共服务,尤其是在以GDP为导向的发展模式下地方政府支出通常更多地用于发展地方经济,从而使中高收入群体更受益。;地方政府支出弱化了低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税痛”,但强化了中、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税痛”一般来讲,低收入群体对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带来的好处有更强的感知。 ;地方政府支出弱化了各收入群体的消费税“税痛”,且收入越高弱化作用越大 消费税是中央税,收入越高缴纳的消费税也越多,消费税带来的“税痛”越大;收入较高者更关注自己能否获得洁净的空气和水、安全的食品,地方政府用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的支出会更多地抵消收入较高居民的“税痛”。 。综上所述,假设H5得到证实。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CGSS 2010和样本所在区(县)的财税数据,采用Ordered Probit模型分析我国宏观税负和主要税种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支出的抵消作用,并对不同收入水平人群是否存在差异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1)从中等口径的宏观税负看,我国居民的“税痛”并不显著,相对而言中等收入群体的“税痛”更强。(2)分税种看,增值税和营业税与居民幸福感正相关,只有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让居民有明显的“税痛”,且个人所得税的“税痛”高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带给中等收入群体的“税痛”最强,消费税带给低、中、高收入群体的“税痛”依次增强。(3)无论是对居民整体还是对低、中、高收入群体而言,地方政府支出都足以抵消宏观税负带来的“稅痛”(对低收入群体的“税痛”抵消作用最为显著),并显著提升居民幸福感,说明我国地方政府支出是有效的。(4)地方政府支出对不同税种的居民幸福感效应的作用存在差异,显著增强了营业税对居民幸福感的正向影响(中、高收入群体强化但低收入群体弱化),但略微弱化了增值税对居民幸福感的正向影响(收入水平越高弱化越强),对消费税的居民“税痛”的抵消作用较大(收入水平越高抵消作用越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税痛”也有一定弱化(低收入群体弱化但中、高收入群体强化)。

由于数据资料的限制,本文的宏观税负为中等口径的宏观税负,没有将预算外和制度外政府收入包括在内,这无疑会低估宏观税负给居民带来的“税痛”程度;但也是由于数据资料的限制,分析的是2010年的情况,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大幅提升,而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税痛”程度通常会减弱。因此,笔者认为,本文得出的“我国居民的‘税痛并不显著”的结论是符合当前实际的。同时,本文分税种和分收入水平的细化分析,不但有助于深入理解税负影响居民幸福感的机制以及政府支出对居民“税痛”的抵消作用,而且为我国深化财税改革提供了经验借鉴和政策启示:

第一,完善现行税制,调整税负结构。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居民幸福感的净效应为正,且增值税的居民幸福感正效应更大更显著,表明现阶段我国应继续保持和优化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营改增”,以促进居民幸福感的提升。消费税虽然给居民带来明显“税痛”,但政府支出能够显著减轻这种“税痛”,且消费税的征收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居民健康,因此,应适当拓宽消费税征税范围,并加大环境保护和居民健康等民生领域的政府支出。个人所得税给居民带来的“税痛”最强,尤其让中等收入群体感到“痛苦”,从公平的角度来看,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的累进税率结构,完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有效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压力。

第二,改革预算管理体制,增强区(县)政府的自有财力。地方政府支出完全抵消了宏观税负给居民带来的税痛,但分税种来看,营业税的幸福感正效应得到强化,而增值税的幸福感正效应被弱化。究其原因,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地方所有,可以全部用于地方公共服务及经济发展;而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较小,地方政府的相应支出带来的福利水平上升不足以弥补居民的幸福感损失。可见,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自主收入有助于居民幸福感的提升。因此,應适当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扩大区(县)政府预算内收入份额。同时,应将区(县)政府的预算外、制度外收支尽可能多地纳入预算内管理,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政府支出的有效性,而且可以使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宏观税负显性化,进而有利于更客观地评估居民“税痛”程度。

第三,增加区(县)政府支出总量,尤其应加大普惠性民生方面的支出力度。分析表明,地方政府支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足以抵消宏观税负给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带来的“税痛”,因此有必要扩大区(县)级地方政府支出规模。虽然消费税给居民带来明显“税痛”,但消费税的征收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居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不宜通过减少消费税的方式来提升居民幸福感;而地方政府支出对各收入群体的消费税“税痛”有明显的弱化作用,因而可以通过增加地方政府环保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等民生支出来更为积极地提升居民幸福感。此外,对于营业税的幸福感正效应,地方政府支出对低收入群体有负向抵消作用,而对中、高收入群体有正向强化作用,表明地方政府还应增加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普惠性的民生支出,以切实提升低收入群体的幸福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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